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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徐子淇)
枣政发[2005]24号《枣庄市...
《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收管
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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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
征收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
业:现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征
收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
发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
作,保障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满足规划设计和居民使用的要
求,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
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部分,以下简称房地
产综合开发费)。
第三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是指开发建设区片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
设成本和有关非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四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计取标准:市中区按住宅平均造价的45%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
房减半收取。
第五条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新城区、
市高新区由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滕州市由滕州市房
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征收。
第六条开发建设区片竣工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
合验收合格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进行找补结算。严格按照规划设
计实施配套设施建设,配套齐全并能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的,返还提取
开发管理费后的房地产综合开发费;配套不齐全的不予返还。
第七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沉淀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城市住宅小区基
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小区综合整治。市直沉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使用;各区沉淀资金经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拨付各区财政,各
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
滕州市沉淀资金由滕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报滕州市政府批准使用。
第八条房地产综合开发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资金通
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一条为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农村经
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颁
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
[1998]7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凡在我
市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
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区(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
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小城镇是指区(市)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区(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
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通过“票款分离”
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实行公示。收费名称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一次缴纳。
第五条军用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农民自建住宅和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
镇部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主要用于小城镇规
划区内的道路、路灯、集中供排水、集中供暖、供气、环卫设施、污
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其中90%返还乡镇,10%
由区(市)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在小城镇
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中心镇、重点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缴纳,一般小城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住宅及其他
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5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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