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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纪希晨)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同政发[2012]131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
求,现将《大同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大同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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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
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
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
用和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公布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廉租住
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调
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保障
性住房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租 金
租金标准:
1、公产房、单位产的租金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产权管理部门按应交租金标准金额减去
住户所交物业管理费(不含电梯费)的剩余金额收取〕。
2、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因素构成,按照配租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确
照相关标准收取。
租金收取:公产房、单位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归属原则,由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委托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租金管理与使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
于以下几方面:
1、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补贴;
2、商品房或者其他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住房之间公共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应当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承担的费用;
3、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非住宅之间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更新、改造应当由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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