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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发(作者:边孟屯)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房开公司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房屋管理,保障房开
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房
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开公司房屋是指归属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开公司
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房屋是指房开公司所属单位占有,而本单位不需用的房开公司房
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开公司机关及房开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子房开公司和控股子房开公
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为本单位的房屋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油田公司及房开公司关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
章制度;
(二)起草本单位的房屋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办理本单位房屋产权产籍的申报、登记和变更等;
(四)做好本单位房屋转资、使用、租赁、调剂、转让和报废等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房屋修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
(六)初步鉴定和上报本单位的闲置房屋;
(七)做好本单位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第六条 对于房开公司房屋,所属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无处置权。
第七条 房开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资建设的共有房屋,按比例分割产权并享有收
益。
第八条 房开公司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交由房产物业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
业管理处)统一保存和管理。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用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时,应向房产物
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房开公司房屋产权产籍实行动态管理,由房产物业管理处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
更等情况及时调整相关产籍资料。
第四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十条 大庆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经房产物业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
业管理处)备案后,所属单位向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权属
证书;坐落于大庆四县或外埠的房开公司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按照房屋所在
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对于新建房屋,在办理房屋预转资手续后,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房产物业
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经房产物业管理处(大
庆油田矿区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上交房产物业管理处(大庆油田矿区事业
部房产物业管理处)归档保管。
初始登记时,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竣工工程备案证》(正本)以及房屋测绘报告、
土地权属测绘报告、规划测量定位图、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
件。
(二)对于历史遗留房屋(1998年1月1日前在大庆市区及四县建成的房屋)权属登记,
经房产物业管理处初审后,由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一)占压油田管线;
(二)距离油井不足25米;
(三)不满足防火要求;
(四)属于临时搭建的简易用房;
(五)用途与占用土地用途不符;
(六)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建筑。
第十二条 对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应将房屋情况上报油田
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和房产物业管理处备案,纳入无证房屋管理。
第十三条 房开公司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并报房产物业管理处备案: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有增减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
第十四条 因报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丧失房屋产权的,房开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应及时上
报油田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和房产物业管理处,办理房屋报废和产籍注销等手续。
第五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的日常管理
(一)所属单位应根据房屋的分布和使用状况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
及功能;
(二)所属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确保房开公司房
屋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闲置房屋的管理
(一)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每年结合资产清查工作,对闲置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闲
置的房屋,由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统一平衡调剂使用;
(二)闲置房屋调剂前,由房屋原所属单位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及看管;
(三)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油田公司闲置房屋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的租赁管理
房屋租赁是指所属单位作为出租人将房开公司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管理,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庆
油发〔2011〕8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的管理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危险房屋管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所属单位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
(二)油田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三)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组
织报废清理;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但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所属单位按照资产后续支出管理程序
申报修建或改造,经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
(四)所属单位完成危险房屋处置工作后,报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的信息化管理
(一)房开公司房屋管理信息系统由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及所属单位进行建设和维护;
(二)所属单位及时维护房屋相关信息,保障系统数据的更新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条 其他方面
(一)房开公司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所属单位应立即向房开公司财务资产
部报告,并由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二)所属单位无权办理房开公司房屋资产的抵押、质押、合作入股、融资租赁等业务。若
办理上述业务,需由所属单位上报油田公司,经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后,由油
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办理。
第六章 房屋转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转让,是指房开公司房屋通过买卖、划转、改制、入股、带资分流、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置换、捐赠、司法裁决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以及非房
开公司房屋通过上述方式转移给油田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开公司房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油田公司审批
后,方可办理房屋转让:
(一)油田公司批准的企业整体划转、企业改制、注资入股、带资分流、资产置换、捐赠及
以资抵债的房屋;
(二)油田公司审批同意出售的房屋;
(三)司法裁决等其他方式转移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房屋转让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开公司房屋转让给油田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的:
1.房开公司所属单位向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交转让申请,由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上呈油
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
2.经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财务部、土地资源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拟定土
地和房屋处置方案,依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权限履行土地和房屋审批程序,进行土地和资
产评估,签订土地和房屋转让合同;涉及转让金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转让金;
3.所属单位到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企管法规部办理授权委托后,向房产物业管理处和
油田公司土地资源管理部提交转让房屋的相关资料,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4.所属单位和受让方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
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屋转让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
(一)批准房屋转让的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让资产证明及转让房屋明细;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房屋转让合同、缴纳房屋转让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转(受)让方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包括赔偿、捐赠、以资抵债、司法裁决等方式转让房屋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房屋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工程项目结算总造价不
得超过投资计划金额。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中,施工队伍与监理公司的录用、招投标管理、工程项
目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管理按照油田房开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开公司房屋,应予以报废:
(一)经鉴定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因建设项目需动、拆迁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房开公司房屋报废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及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
细则》(庆油发〔2011〕102号)执行。
房开公司房屋报废、出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迁的行为文件,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经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及上级业务部门审核批准的,需提供报废房屋相关资料;
2. 政府和油田房开公司规划用地的,需提供规划建设相关文件。
(二)报废资产残体回收资料,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报废的房屋,需提供回收证明;
2.凡是涉及补偿的应提供补偿协议,现金补偿的需提供入账凭证,实物补偿的需提供相关
资料;
(三)房屋产权证明及灭迹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房开公司房屋拆除的实施管理,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气及固定资产清
理处置实施细则》(庆油发〔2011〕10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已拆除的房屋,所属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废资产处置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对已拆除报废的房屋上报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登记,由房产物业
管理处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的注销登记。
第九章 公有住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有住房,是指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各类住
宅房屋,包括职工(或其他人员)租住的住宅、用作单位职工公寓的住宅、用作办公(或离退休
人员活动室)的住宅、空闲的住宅。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由房产物业管理处授权其进行管理;非自管的公有住
房由房产物业管理处授权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实行租赁管理,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实施
细则》(庆油发〔2011〕8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开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
优资格。同时,由房开公司纪委监察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管理人员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0〕593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所属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转让、租赁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二)所属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房开公司房屋规范管理的;
(三)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石油管理局房产管理办法》(庆局发〔2006〕
1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房开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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