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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黎姿)
合租房也能成为刑法意义上保护的“户”——由一起真实案
例展开
项谷;耿建
【摘 要】“入户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易发刑
事案件,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的重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结
构日益多元,居住形式日益多样, “户”呈现出的形态也更加丰富多彩,特别是城市
中合租房、群租房的大量涌现,对刑法上“户”的准确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
挑战.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合租房、群租房等一些新型居住模式是否影响刑法上对
“户”的认定,进而探讨进入这些居所实施抢劫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以强化
刑法对合法合规合理居住场所的保护.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6(026)005
【总页数】7页(P72-78)
【关键词】入户抢劫;合租房;群租房;违法建筑
【作 者】项谷;耿建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
院,上海20005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
2014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潜入上海市某区被害人杨某暂住处,窃
取苹果牌4S手机1部及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进入房间
的杨某发现阻拦,程某将杨某推倒在门外走廊上,继而二人发生争抢,程某当场用
随身携带的刀具划伤杨某左手背部,后劫取财物逃逸。经鉴定,杨某左手第1掌
指关节桡侧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经查,案发地系一幢三层私人出租民宅,杨某
与另一租客分别住在三楼的304室和303室,共用卫生间、厨房及室内走道,走
道外有一铁门,将该区域与外界隔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抢劫被害人杨
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未认定“入户抢劫”。区检察院认为程某系“入户抢劫”
并提出抗诉,市检察分院支持区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市检察分院支抗
意见,认定程某系“入户抢劫”,并依法作出改判。
在本案审查处理过程中,围绕杨某与他人合租房屋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户”,暴力
是否属于发生在“户”内,进而是否认定程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有分
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与他人合租的房屋系违章搭建而成,且合租房分为
卧室专有空间和走道、厨房、卫生间等共有空间,共用部分并非封闭、独立的私密
空间,因此合租房不符合刑法上“户”的特征,程某的主要暴力行为发生于共用走
道,并没有发生在“户”内,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
人居住地虽系与他人合租房屋,但住户人员单一,与外界相对隔离,能够基本满足
被害人生活所需,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户”,程某在合租房过道上实施的暴力行
为,应当被认定为在“户”内实施暴力。本案引发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具有普遍性,
即与他人共同居住的合租房能否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当租客在这些居所被
“入户抢劫”时,是否受刑法的特殊保护。
当前,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均是高发、多发的犯罪形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和
人民群众安全感,长期以来被列入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范围,也是
刑法打击的重点。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结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盗窃
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旨在严厉惩治的犯罪行为。纵观世
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多将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列为一种严重危害人们生活安定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通过规定为加重情节予以从严从重处罚的方式,实现对“户”
这一人们居住场所的特殊保护。如《德国刑法典》第243条将进入住宅等封闭性
场所实施盗窃行为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1]《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162条规定了对“不合法地侵入住宅、房间或者其他建筑物实施抢劫”行为的处
罚标准。[2]1974年《日本刑法》对入户抢劫做了详细的规定,第325条规定:
“侵入建筑强盗或者侵入其他住宅进行抢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韩
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定:“闯入看守的房屋、住宅、建筑物、船舶或者其他人
占有的房屋实施抢劫的,处五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美国刑法典》将
入户抢劫与夜间抢劫规定在一起,“夜间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夜间侵入住宅或者其
他建筑物内实施抢劫的行为,但如果该建筑物正处于对于公众开放时期,或者行为
人有权进入的,不构成此罪”。[5]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30条亦规定了夜间侵入
强盗罪,“其所为侵入住宅,乃人类日常居住之场所”。[6]
我国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之一,并对其适
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处罚幅度。①《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
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立
法本意,在于入户抢劫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又侵犯了他人家庭生活的
安全性和私密性,侵害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宪
法权利,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户”既是公民安身
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传统意义上还是家族繁衍、
家庭存续的处所。正如有学者言,“户”的生活安全属于社会基本安全之一,是人
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此种条件若得不到维持,则社会的稳定性将被
打破,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一切社会秩序都将不复存在。[7]马克思说,“社会
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
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
恣意横行”。[8]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体现了对“户”的特殊保护,是对
中国几千年来历史传统与现实社会需求的深刻体察与反映。中国传统奉行“家国一
体、家国同构”的哲学思想,“国”与“家”休戚与共、不可分割,如果把国家比
作是“大家”,那么作为家族和家庭繁衍居住的“户”就是“小家”,“小家”的
存续有赖国家的庇佑,国家的稳固则建立于千千万万个“小家”安定之上,中国古
代社会历来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作为衡量政权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
业的重要标准,也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对太平盛世美好向往的具象表达。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入户抢劫”作出明确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
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
屋或单独承租房屋,为降低生活成本,而选择与他人共同承租一套房屋居住,这是
当前城市中比较经济、广为流行的一种居住模式。合租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
合租人为二个自然人或二个家庭以上,如果只有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承租,则为普通
和居住格局,而是按照一套房屋原有的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布置,最为典型的合租是
多人合租一套二居室或三居室,合租人按照承租协议单独使用卧室等专属空间,对
于过道、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区域则共同使用,房屋结构完好无损,生活设施一
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群租房的电线乱布乱拉,房间被肆意
分割,客厅、厨房甚至卫生间都住满了人,在消防、治安、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隐
患,由“群租房”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各类纠纷、矛盾也屡见不鲜,“群租房”
因此被称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顽疾”。从法律上来说,群租房具有违法性,是法律
法规和规章取缔的对象,“群租房”改变了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
成若干小间,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缺少“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改变
房屋整体功能,缺少必要家庭生活设施,丧失了基本生活居住条件,难以“满足家
庭生活需要”,因此一般不能构成刑法意义的“户”。
对于“群租房”范围的界定,法律法规规章应从严把握,避免打击范围过大。近年
来,上海市曾多次对“群租房”现象展开集中整治行动,在综合治理“群租房”方
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2014年5月上海市综治办、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十
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上海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具有以下五类行为之一即可被认定为“群租”,包括:(1)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
宅小区内;(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
出租;(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
供人员居住;(4)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5)任一出租
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以上五
种“群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法律取缔的对象,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
“户”。当然,“群租房”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对“群租房”的范围将会做进一步的调整,司法机关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变化调整,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最新需要。
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户”,不能受刑法的特殊保护。我们认为,合租房能否被认
定为刑法上的“户”,关键在于合租房是否具备法定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合租
房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性质,并不影响刑法和妨碍刑法对“户”的认定。合租房
具有违法建筑性质,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整治,但不能就此否定违法建筑居住人
抢劫,抢劫违法建筑内居住人的犯罪成本要比抢劫其他住宅居住人的犯罪成本低得
多,不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公检法办案机关在办理“入户抢劫”刑事案件中,应当着重强化以下办案理念和方
法。
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司法因应社会需求产生,为解决纠纷矛盾、惩恶扬
劫“户”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但是司法实践中“户”的情形多种多样,且随着社
会的发展还将涌现出更多的“户”的形态,这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不能简
单机械办案,盲目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充分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深入分
析“户”对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应充分理解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
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以及合租房与群租房的根本区分,在此基础上得出符
合刑法本意的结论,明确办理“入户抢劫”案件适用法律的办案指导意见和标准。
【相关文献】
[1] 许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4.
[2] 俄罗斯刑法典[M].赵薇,译.法律出版社,2003:175.
[3] 日本刑法典[M].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208.
[4] 韩国刑法典[M].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 张旭.英美刑法论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277.
[6] 金泽刚,张正新.抢劫罪详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10.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98.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M].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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