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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9日发(作者:阙十原)
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解除认购书并收到退款96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南
委托诉讼代理⼈: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
陈林祥,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公司。住所地:怀来县⼟⽊镇⼟⽊村怀来
法定代表⼈:李某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王亚军,公司法务。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恒天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8⽉11⽇⽴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2、要求被告恒天公司退还购房款962475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9年6⽉29⽇从被告处认购了京北恒⼤国际⽂化城23幢2-1604号商品房⼀处,后原告向被告⽀付了962475
元的房款,包含20000元定⾦。双⽅约定于2019年7⽉3⽇前被告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今被告也不
予签订合同,该⾏为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1、双⽅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双⽅签署的《认购
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原告分多次交纳购房款,是以默⽰的⾏为认可了延期签署合同。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进⾏了催告,不符合《民法
典》第五百六⼗三条法定解除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随时可以签署,延迟履⾏并未根本违约,涉案房屋交易的合同⽬的可以实现。《认购书》约
定了按照在销售中⼼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签署合同,不存在⽆法签署合同的障碍。
5、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原告拒绝签署合同,
应当承担扣除定⾦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6⽉29⽇从被告处认购了京北恒⼤国际⽂化城23幢2-1604号商品房⼀处,后
原告向被告⽀付了 962475元的房款,包含20000元定⾦。双⽅约定于2019年7⽉3⽇前被告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原、被告双⽅⾄今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京北恒⼤国际⽂化城商品
房认购书》系双⽅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双⽅应依约全⾯履⾏各⾃的义务。在原告交付房款的同时,双⽅应依约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致使双⽅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认购书应予以解除,因
迟延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为,不能证明被告恒天公司有过错,对原告的占⽤房款期间利息的诉求,不予
⽀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认购书,要求被告退还房款96247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持。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九⼗四条第(⼆)项、第九⼗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某荣与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被告恒天公司于本判决⽣效后⼗⽇内返还原告王某某房款96247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
⽀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或者代表⼈的⼈数提出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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