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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发(作者:贾一平)
王培坤、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3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伟傅芝兰张百元
【审理法官】董伟傅芝兰张百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培坤;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培坤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培坤
【当事人-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培坤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经二审询问,上诉人王培坤明确其所诉打洞、钻孔、铺设天然气管道等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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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建开花园小区26幢、27幢一楼区域,并非发生在其所有的27幢601室房屋内,上诉人
是作为小区物业共有人、代表建开花园小区所有业主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二审询问,上诉人王培坤明确其所诉打洞、钻孔、铺设天然气管
道等行为发生在建开花园小区26幢、27幢一楼区域,并非发生在其所有的27幢601室房屋
内,上诉人是作为小区物业共有人、代表建开花园小区所有业主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诉人本案诉讼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并无不当。因上
诉人未提交其起诉已获得全体业主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
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王培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0:3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绍兴市上虞
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告
认为被告为“足天下足浴店"安装天然气破坏了原告所在的小区部分房屋承重结构要求予以拆
除、赔偿损失的诉请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
六条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该决定应当经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起
诉能代表全体业主或符合相关条件,故其起诉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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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
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培坤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培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
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建开花园27幢601室业主,被上诉人在未通
知并征得上诉人、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诉人房屋所在楼幢墙壁上打洞、钻
孔、铺设天然气管道供“足天下足浴店"使用,不仅侵犯了各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也破坏
了房屋的结构承重压力,增加了房屋倾斜、坍塌风险。一旦发生危险,势必对上诉人的房屋
造成影响,故上诉人系对专有部分行使管理权利,而非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
和共同管理权利。2.上诉人起诉时提交了一份向上虞区人民政府、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的举报信,其上盖有“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恒祥苑业主委员会"公章,足以证明上诉人本案
起诉已符合总面积过半和总人数过半的要求。上诉人作为受害方代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5
万元损失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为“足天下足浴店"安装天然气的手续不全,危害公共安
全,系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未对该安装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未经开庭即驳回上诉人的起
诉,不公正。 综上,王培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培坤、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13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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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
街道凤鸣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9(1/2)。
法定代表人:王世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培坤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
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培坤到庭应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培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建开花园27幢601室业主,被上
诉人在未通知并征得上诉人、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诉人房屋所在楼幢墙
壁上打洞、钻孔、铺设天然气管道供“足天下足浴店"使用,不仅侵犯了各业主的专有部
分所有权,也破坏了房屋的结构承重压力,增加了房屋倾斜、坍塌风险。一旦发生危
险,势必对上诉人的房屋造成影响,故上诉人系对专有部分行使管理权利,而非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2.上诉人起诉时提交了一份向上虞区人
民政府、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举报信,其上盖有“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恒祥苑
业主委员会"公章,足以证明上诉人本案起诉已符合总面积过半和总人数过半的要求。上
诉人作为受害方代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5万元损失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为“足
天下足浴店"安装天然气的手续不全,危害公共安全,系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未对该安装
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未经开庭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公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绍兴市上虞区天然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王培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拆除危险物品,赔偿建开小区众多
受灾户,特别是26-27二幢的重灾住户的财产和经济损害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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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绍兴
市上虞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为“足天下足浴店"安装天然气破坏了原告所在的小区部分房屋
承重结构要求予以拆除、赔偿损失的诉请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
共同决定,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
主同意。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起诉能代表全体业主或符合相关条件,故其起诉不具备
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培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二审询问,上诉人王培坤明确其所诉打洞、钻孔、铺设天
然气管道等行为发生在建开花园小区26幢、27幢一楼区域,并非发生在其所有的27幢
601室房屋内,上诉人是作为小区物业共有人、代表建开花园小区所有业主起诉要求被上
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上诉人本案诉讼系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利,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提交其起诉已获得全体业主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王培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董 伟
审判员 傅芝兰
审判员 张百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青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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