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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吕同老)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7.01.0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7.01.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石景山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石景山区位于北京城市西部,毗邻海淀、丰台、门头沟三区,区域总面
积84.3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余万人,是京西板块重要的空间节点和新兴的现
代化首都新城区。在北京市推进世界城市建设、均衡东西部发展、提升京西现代化
水平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1.1.2 石景山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
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易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
多引发突发事件的自然因素。伴随着“大调整、大建设、大发展”的持续深入和首
钢涉钢产业的搬迁调整,石景山区正经历着由传统重工业聚集区向首都现代化新城
区的巨大转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城市建设不断提速、文
化交往日益频繁、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均衡,存在诸多产生突发
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 以“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为标
志,石景山区的发展正处于全面建设集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
融、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首都文化娱乐休闲区的重要阶段。制定本预案,
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
水平,构建和谐、宜居的首都新城区,具有重大意义。
1.2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石景山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3种(见表1)。
表1 石景山区主要突发事件
4大类 23分类 43主要种类
水灾
水旱灾害
旱灾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
气象灾害
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自
然 灾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地面塌陷等)
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生物灾害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
商贸企业等安
故 灾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难
全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备事故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
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事件
公
共 卫
生 事
群体性不明原
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
传染病疫情
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
食品安全事件
业危害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
动物疫情
等)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
社
会 安
全 事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件
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新闻舆论事件
其他
旅游突发事件
1.2.2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特点是: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等事故灾
难时有发生;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出
现。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突发事件。
潜在危险因素较多。石景山区作为传统的重工业聚集区,大型工业企业较多,
易发生安全生产类事故和城市工业化灾害。全区林地面积2170.5公顷,极易因自
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火灾事故。
事故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后
果的放大效应显著,易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
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协调处置难度较大。辖区中央、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较多,机构、人员情况复
杂,协调处置突发事件难度较大。
1.2.3 大风、冰雪、暴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自然
灾害。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交通事故等仍将是石景山区的主要事故
灾难。新发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大型群体性事件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
承和巩固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
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确保石景山区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
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
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
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情况的早发
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
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
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下,由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区、街
道、社区”三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
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
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
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石景山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
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石景山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需
要由石景山区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
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
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
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
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市政府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县力
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
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只需要调度市政府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
件。
1.7 石景山区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
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影响石景山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应在市应急委
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石景山区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主管副书记和常务
(2)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配合市应急委处置特别重大、重大
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驻区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武警
之间的关系;
(5)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石景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
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
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
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
制、机制、法制建设。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
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用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区应急委下设14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
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应
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防汛应急指挥
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
挥部;人员密集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
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2)研究制定本系统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市专
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区应急
委总协调人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
事件指挥、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有关部门的办公室,作为专项指挥部的
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
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
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驻区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具体规定。
表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区市政市容委
2 旱灾 区市政市容委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 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
3 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建设委、区集体经济办、区交通
温等) 支队等
4 地震灾害 区市政市容委(区地震局)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地面塌
5 区国土分局
陷等)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区园林绿化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区园林绿化局
9 森林火灾 区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安全监管局
11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2 火灾事故 区消防支队
13 道路交通事故 区交通支队
14 供水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5 排水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16 电力突发事件 区发展改革委
17 燃气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18 供热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19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20 道路突发事件 区交通支队
21 桥梁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
22 区经济信息化委
专网、无线电)
23 人防工程事故 区民防局
24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分局
25 辐射事故 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
26 重污染天气
委、区城管大队等
27 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保局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
28 区卫生局
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29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局
30 食品安全事件 区食品办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
31 区集体经济办
感、口蹄疫等)
32 恐怖袭击事件 区公安分局
33 刑事案件 区公安分局
34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35 粮食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36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区发展改革委
37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办
38 涉外突发事件 区外事办
区维稳办、公安分局、信访
39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办
40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民宗侨办
41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
42 新闻舆论事件 区委宣传部
43 旅游突发事件 区旅游局、区体育局
2.3.7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顾问参与应急
工作的长效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和处置建议。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石景山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
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
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对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办事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各街道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各
项日常工作,并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前期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工作。
2.6 社区应急机构
社区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并在街道及有关
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前期信息的搜集报告工作,协助街道
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
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区应急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
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其他地区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 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
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
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
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
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
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
能会扩大。
3.2.3 预警发XXX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XXX解除。橙
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分
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
门发XXX解除。
(2)区应急委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
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收到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
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
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
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
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
发事件的级别;
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
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市专项
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宣布预警解除后,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区各专项指挥部办
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恢复常态应急管理。
3.3 监测支持系统
3.3.1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
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
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3.3.3 区应急办会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
统,逐步实现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监测。
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区应急办、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办
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应急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
发生后1.5小时报送。
4.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外或
涉港澳台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区台办、区政府外事办。
4.1.4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
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5 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
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或主管区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
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3 事发地居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所属街道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
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
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
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
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
的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街道、区相关专
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
工作。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委书记、区长和主管区领导到达现
场参与指挥处置。区应急委全面开展工作,属地街道、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
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现场指挥部的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
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
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
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应采取下列一
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
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应急委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
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
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
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
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
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
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
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4.5.2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
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
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
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
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 ,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
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
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台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
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
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石景山区现有应急资源和
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市相关单
位、驻区部队和武警、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4.6.2 发生巨灾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
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
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
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
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
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XXX新闻报道
体提问,协调相关单位新闻发言人及时到达现场。
4.8.3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
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4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
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
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
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
导舆论导向,区委宣传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
展相应工作。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
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
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
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
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
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1 善后处置
5.1.1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
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 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疫病
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
染;电力、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
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
办法;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
要时实施跟踪审计;民政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受灾居民的社会管
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
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
活。
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
作。
5.3.2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
5.4.1 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
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
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
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
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委批
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4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
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
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
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
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设完善石景山区政务地
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
6.1.3 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全区各级各
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
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政府依托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
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
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
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
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
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由区政府和相关部
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通信保障
6.3.1 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
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石景山区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
位,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 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
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石景山区有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
心,形成覆盖区、街道、社区的3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
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 由区通信保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
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
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之间的联系。
6.4 交通运输保障
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物资保障
6.5.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改委、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
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
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区发改委、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
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
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
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 区发改委、商务委、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
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
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
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
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
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区内各级医院负责后续
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
护、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受灾地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
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区药监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
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 在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基础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
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 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
(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
应急处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
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
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
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
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
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 由区应急办牵头,会同民防、市政市容等有关部门,编制石景山区应
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石景山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园林绿化、市政市容、体
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
预警。
6.11 资金保障
6.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
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
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
资金提取比例。
6.11.2 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的管理;制定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
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11.3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
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
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4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
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2.3 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突
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民防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
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
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区教委负责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
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
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2 培训
7.2.1 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
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
能。
团区委负责在青年志愿者中开展应急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基本技能。
7.3 应急演练
7.3.1 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
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
领域的应急演练。
7.3.2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
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
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7.3.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
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
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
性并改进完善。
8 附则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
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本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
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以个别或少数部门
为主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
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
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
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
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
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
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
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
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
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
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
检验。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
办具体负责。
8.3.2 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审定。
8.3.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
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8.3.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
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办适时
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9 附件
9.1 石景山区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简要流程
9.2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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