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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马国良)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
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
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6年8月30日,管理
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自接受指定以来,管
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
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
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一)组建管理人团队
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
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
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根据
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
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
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
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
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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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后启用。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
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由山东
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
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三)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
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
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需说明的是,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下路不明,拒
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广大业主的信息
及联系方式,只能从物业公司及房屋登记部门等查询业主的信息,通
过该方式了解到的业主信息由于登记时间较早,很多业主的电话及住
址已经变更且不完整,因此管理人只能向能查询到的有准确联系方式
的业主发出通知,其他无法联系的业主暂没有告知。
在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分别向乳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人民
法院、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
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单位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以防止股权转让、财产转移等情况的发生,并通知乳山市人民防空办
公室、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对已知债务人的涉诉案件通知相关法
院中止诉讼、中止执行。
(四)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及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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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分别向债务人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银滩分理处、中国
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等金融机构送达了法院裁
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通
知书,对债务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查询了债务人银
行账户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前一年内的收支明细,各账户详细查
询情况如下:
2016年9月12日,管理人从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查询债务人
在该行维修基金户存款余额665281.41元,由人民法院配合已将上述
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2016年10月12日,管理人在整理从债务人取回的相关资料中
发现债务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中国银
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开立
了保证金帐户。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在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帐
户尚存保证金1166524.54元,已申请法院冻结,但因银行系统原因
不能办理冻结。在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
尚有余额2807.16元,在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账户尚存保证金
463484.56元,对上述两笔款项,管理人已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经管理人调查,很多业主支付的购房款汇入了债务人股东袁卫国
以及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中,且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
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况。故管理人于2016
年10月12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负
责人曹伯成、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对
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
(五)公告债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作废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拒不向管理人依法移交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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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为防止债务人利用上述印鉴以债务
人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于2016年
11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登报声明,公告上述印鉴全部作废。
(六) 维修、保养高层电梯及更换高层大门、雨棚玻璃、安装子
母门和地下车库入口大铁门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实地勘察富海小区现场发现高层的电
梯已过维修保养期限,旋转门因年久失修已腐蚀,损坏严重,雨棚上
有四块玻璃已破裂,大门两边的子母门已严重锈蚀,通往地下停车场
的入口大门已破损,外人可随意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护
业主出行安全,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联系了多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和
门窗制作维修单位,采取询价、比价方式,于2016年11月14日最
终选择威海祥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乳山市顺
源金属加工厂作为大门、雨棚更换和铁门安装单位,维修更换工作于
本次会议召开前已全部施工完毕。
(七)请示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人解决
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提供便利条件
因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
理人的各项工作进展困难,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举步维艰,为此
管理人多次向法院、滨海新区管委会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管
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协调会,指示相
关部门全力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委会协调,在债务人欠缴高层
水电费用的情况下,水电部门继续为业主提供水电服务,保证了高层
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现管理人已对债务人的房
产信息、业主信息及今后业主办证所需有关手续、资料及需交纳相关
费用等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着手为业主后期办
证准备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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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富海小区高层选择物业服务单位
富海小区多层物业此前已由债务人移交给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管理,高层物业始终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法院裁定重整后,
高层的物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保证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管理人
经与银滩物业公司协商,由该公司安排水电工、卫生保洁员等人员为
高层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管理人正在
就有关高层的物业管理与银滩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商谈结果如何,管
理人会及时向广大债权人通报,争取早日为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提供
专业物业保障。
二、调查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前身系乳山市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
日,股东系袁卫国、韩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
国。
2002年9月1日,兴源贸易公司又出资开办了兴源大酒店,该
酒店于2012年3月5日注销。
2004年12月15日,兴源贸易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并将公司
名称变更为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袁卫国出资300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6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袁卫东出资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05年4月19日,债务人又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
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其中,袁卫国出资800万元,
占注册资本8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卫东出
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6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袁卫东出资800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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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80%,袁凤芹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凤霞出
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8年5月30日,袁卫东、袁凤芹、袁凤霞将其所持有的债务
人股份全部转让给袁卫国。袁卫国出资1000万元,持有债务人100%
股权。
2009年7月13日,债务人股东由袁卫国变更为袁卫东和袁凤霞:
其中,袁卫东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袁凤霞,出资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40%。
2009年11月20日,袁卫东受让袁凤霞在债务人处的股权,受
让后,袁卫东持有债务人100%股权。
2010年11月30日,袁卫国受让袁卫东的股权,成为债务人股
东。债务人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袁卫国一人出资,持有债务人
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租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餐饮、住宿等。
(二)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份由山东滨州黄河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恒泰工程
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批
发、零售钢材、木材、装饰材料等。
2004年1月2日,山东滨州恒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
转让给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
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任曰志。
2005年12月19日,债务人从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黄河度假村”)处受让黄河度假村原股东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任曰志共计204.608万元股权,占黄河度假村注册资本的
55.6%,袁卫国时任黄河度假村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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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黄河度假村因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下一步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对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
算,以查清债务人在该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三、接管债务人文书、档案资料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后,因债务人股东袁卫国、
法定代表人袁卫东、会计于敏及出纳娄敏等相关人员不知去向,故管
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印章、财产及文书资料等依法进行接管。后经管
理人了解,债务人2014年前的账簿及会计凭证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存
放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在管理人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账簿
交接过程中得知,债务人2006年-2009年共有112本账簿及凭证被债
务人负责人曹伯成借走,且债务人2015年至2016年的账簿及会计凭
证也不知去向,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管理人债权
审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管理人在多次与曹伯成联系和沟通无效后,于2016年9月23
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债务人的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
东、监事袁凤霞及高管曹伯成发出限期移交债务人财产、账簿、凭证
及文书资料通知书,除曹伯成拒收外,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
人袁卫东及监事袁凤霞的邮件均因送达不到被退回。鉴于债务人的相
关负责人已涉嫌有关犯罪,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本次
会议召开前曹伯成已被逮捕,其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2016年10月9日,管理人得知债务人在富海小区2号楼有办公
地点后,立即联系法院及公安部门将债务人的办公室开启,找到了富
海小区业主的购房合同912份(包含商铺)及已办好的房产证42本
(其中富海花园小区13、16、17、19、20号楼房产证41本,兴源度
假村6号楼房产证1本),但是仍未找到缺失的账簿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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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债务人开发富海花园小区五证的办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在开发富海花园小区时已分别在乳山市国
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乳银(2008)401号、乳银
(2013)0011号)。
在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2003)鲁10-04-030104号和(2006)鲁10-04-030082号;办理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2003)鲁10-04-030104号、(2006)
鲁10-04030082号、(2007)鲁10-04-030113号。
在乳山市建设局银滩分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为乳
银(2006)009号、乳银(2006)010号。
在乳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分别为:乳
房售字第2006085、2006103、2007099、2008012号。
在乳山市建设局银滩分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上述证件,管理人已向有关部门逐一进行了核实。因债务人负
责人至今未将上述证件原件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将在山东法制报上
对上述证件原件公告作废,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重新补
办,为下一步业主办理产权证作好准备工作。
五、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包括未售房产(即债务人开发
尚未出售的住宅楼、商铺、车库等)、应收账款、货币现金、可追回
财产等,具体状况如下:
(一)未售房产
1、富海小区多层住宅楼:经管理人查询,多层住宅共计451户,
其中能查到有购房合同或有资料显示业主信息的共计433户,另外
18户没有查到任何出售信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2、管理人查询到债务人开发的商铺共计17户,已出售即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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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有资料显示业主信息的15户,另外2户没有查到任何出售信
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3、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多层共建有车库44间,因管理人
无法查询到车库的出售信息,对业主已购买的车库信息及剩余车库数
据无法统计。
4、高层住宅楼及商铺:经管理人统计,高层住宅共计464户,
商铺6户,其中一层为大厅,从第二层至第十七层,每层有一个工作
间,共计16个工作间,实际住宅为448户,有购房合同的共355户
(包含6个商铺),其中在房管部门已查到备案登记的有308户,有
购房合同未备案登记的有74户;剩余的66户无任何资料显示业主信
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以上统计数据,是管理人根据从物业公司、房管、土地、测绘等
部门查询的情况,结合管理人从债务人办公室取回的购房合同及到现
场每栋楼清点登记的数据进行汇总得出的,由于没有债务人配合,该
数据与债务人实际销售情况可能存在不一致,以后管理人将根据业主
反馈的信息及将来最新的调查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5、银滩兴源度假村:该度假村共有7栋公寓、2栋别墅、1栋酒
店(名称:兴源大酒店),系债务人投资开发,原产权均登记在债务
人名下。
(1)其中7栋公寓和2栋别墅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
第371号。7栋公寓的房产证号分别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51350
号、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51351号、第20051352号、第20051354
号、第20051355号、第20051356号、第20051357号。
7栋公寓共164户,经管理人在房管部门查询,其中162户已出
售并已办理了产权证,尚有2户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存在未售可能。
(2)2栋别墅的现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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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4号,于2014年6月27日变更登记到陈
红玲名下。
经管理人调查,该2栋别墅被债务人股东袁卫国于2013年6月
30日,抵顶其个人所欠陈红玲的债务。陈红玲于2014年将该两幢别
墅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3
号、第201406804号。袁卫国和陈红玲为掩盖其顶账行为,故意将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提前到2002年9月5日。针对其二人恶意
串通、擅自低价处置债务人财产,并以债务人财产偿还袁卫国个人债
务,从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3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
认二人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顶账协议无效、返还财产,以切实
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3)兴源大酒店的原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3283
号,原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4第198号。2004年10月15日,
该酒店变更登记到袁卫国名下,变更后的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4
第0199号,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41237号。
针对袁卫国涉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3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返还财产,以切实维护债务人及债权
人的利益。
(二)车辆
2016年9月8日及2016年11月7日,管理人分别前往乳山市
车管所及威海车管所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管理人查
询,债务人名下现无任何车辆登记信息。
(三)办公物品、电子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到2014年账面上体现债务人尚有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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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复印机一台。因无债务人配合,前述物品是否系存放于富海花
园2号楼的相关物品,需待管理人进一步核实。
(四)货币现金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一般银行账户及基本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
2807.16元。
(五)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债务人享有对外应
收账款18961755.79元(主要为代部分业主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借款
及支付法院执行款等)。
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有债务人2015年度
及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据至今是否有所变化,目前无法确定,
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六、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及时获知包
括业主在内的债权人信息,故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与
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多次从该公司处查阅复制了富海小
区多层业主的信息。
为保证广大业主能及时了解和知悉债务人重整事宜,2016年9
月23日,管理人分别在富海小区多层、高层及商铺等多处显要位置
张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告知
书,以便业主及时了解重整信息和申报债权。
同时为保证业主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管理人又多次去房管、
土地、测绘部门查阅复制富海小区备案业主的相关信息。因恰遇不动
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交接期,有关部门工作繁忙,无暇全面顾及管理人
工作,管理人耗时三个多星期的时间才将房管部门备案的富海小区和
兴源度假村全部业主信息查阅、拍照完毕,共计拍摄备案合同照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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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张。后安排专人对所拍摄照片涉及的业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共
计统计了856户备案业主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电子归档登记,工
作量之大超出了管理人以前承办的所有破产案件。
为及时通知广大业主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业主信息上记载的
地址及联系电话逐一打电话进行核实并予以登记,因业主登记的信息
时间过长,大多数业主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已变更,管理人只能根据核
实无误的业主信息,向已知的业主债权人通过快件方式送达债权申报
通知书等申报材料。在管理人电话核实业主信息时,有部分业主因其
它原因没有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也造成业主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为保
护业主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于2016年11月16日又将初步统计的
富海花园小区多层和高层业主信息发布在管理人网站上,供广大业主
查阅、核实并提出异议,以确保管理人统计的业主购房信息与业主实
际购买情况一致。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
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
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供债权人参考填写。
为方便广大业主就近申报债权,管理人除在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
务二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外,还租用滨海新区管委会718号房间设立
管理人办公室,作为债权申报办公地点。自2016年9月22日开始,
管理人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于每个工作日接待债权人的现场咨询及债
权申报工作,并及时对债权申报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汇总登记。考
虑到十一长假期间为业主来乳山的高峰期,为便于业主申报债权,假
日期间管理人也照常安排律师轮流值班。
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债权类型,制定了针对性的破产债权
审查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由于债务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债权申报是债务人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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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保护业主利益,管理人借鉴当地其他房
地产破产企业的经验与做法,根据本次重整案债务人及业主的实际情
况,结合管理人调查的情况,制定了业主权益保护预案,并于2016
年11月8日将该份业主权益保护方案及时地上传至管理人网站,供
业主查阅并提出意见。
截止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6年11月17日,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235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34273214.56元。
管理人初步认定141家,认定金额合计7862237.50元,普通债权140
家,认定金额合计6942237.50元;不予认定82家,申报金额合计
12325976.25元;因申报时间过晚,待审查的债权人共计12家,申报
金额合计:1279923.55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的费用,原则上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考虑到债务人重整案件的
特殊性及大部分业主在外地,客观上存在无法按时申报债权的实际情
况,管理人对于业主有正当理由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将不收取审查和
确认费用。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七、调查职工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债务人的职工工资已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所以,管理人无法确定2014年至法
院裁定重整之前的债务人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在岗职工社会保险缴纳
情况等职工债权信息。故本次会议管理人无法制作并提交债务人职工
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审核。
八、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一)依法行使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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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
务的。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股东袁卫国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债
务私自将债务人所有的位于兴源度假区的兴源大酒店过户到自己名
下,并为偿还其个人欠款将债务人所有的9号、10号别墅低价转让
给陈红玲,明显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向
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追回权,追回上述财产。
据管理人调查,富海高层大门东3户商铺已出售,大门西3户尚
未出售,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已由债务人对外租赁,双方已签订了租赁
协议,债务人已收取了租金及物业费,管理人对该3户租赁户进行了
调查并制作笔录。但依据管理人从债务人办公室取回的购房合同显示
该6户商铺已全部出售,管理人下一步将对该6户商铺是否真正出售
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要求确认无
效,追回上述财产。
因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
混同,下一步管理人将根据评估及调查情况对袁卫国提起诉讼,依法
要求其个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维护广大债权人利
益。
(二)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付款或交付财产义务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人对外享有应收
账款18961755.79元。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
有债务人2015年度、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额至今是否有所变化,
目前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下一步,管理人将积极查询欠款单位及个人的下落,根据《企业
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后,采取各种合
理方式追回确定的对外债权,尽最大可能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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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管理人接
管后已代表债务人出庭应诉1起,涉案金额76939元。破产受理后,
新的诉讼案件可能会不断出现,管理人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参
加诉讼。同时,管理人已代表债务人起诉袁卫国返还兴源大酒店(案
号:(2016)鲁1083民初4265号)、起诉袁卫国和陈红玲返还兴源
度假村9号、10号别墅(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6号)及
娄敏返还财产(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7号)共计3起案件,
今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的其它案件陆续提起诉讼,以促
使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会前管理人通
过打电话、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再次提醒广大债权人开会时
间,并将参加会议有关须知进行了讲解,告知注意事项,为开好会议
做准备。另外,针对本次会议,管理人制定了周密的会议预案,并与
法院多次沟通,争取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以保证本次会议安全、顺利、
有序召开。
十一、管理人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共计48636.1元,其
中电梯报检费260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11380元,账户管理费174.5
元,公告、刻制印章、邮寄费用6225元,电话费1000元,交通费
2000元,更换富海花园一楼大厅旋转门、雨棚玻璃、安装铁门费用
25256.6元。随着案件的进展,管理人将及时通报各项履职费用,供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
十二、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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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
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
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重新予以登记、复
核,对认定确有错误的债权将进行调整、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
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
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
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二)进一步调查、追回债务人财产
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将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依法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通
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
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
规定,对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
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基于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的债权人信息不全、地址不明确以及账
目、凭证不全等情况,管理人将在法院、审计机构配合下,继续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认真调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
尽最大可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追收,增加债务人财产,维护广大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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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做好诉讼案件的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债务人尚未审结的案件及不断产生的新案件,管理人将根据
法院开庭时间,充分准备应诉,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针对管理人
需行使的撤销权、确认无效等破产衍生诉讼,积极准备证据等材料,
排期起诉。
(四)深入调查了解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办证问
题、规划问题、电力问题、物业问题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寻找
解决方案。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在法院、滨海新区管委等部门的配合
下,继续对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了解,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争取在债务人本次重整案中
对富海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早日予以解决,以维护广大业主及其他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所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需要立即
开展的重要工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能否顺利实施,事关本次重
整工作的成败。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后根据债务人
的资产、经营、负债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
草案,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
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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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时提议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
人正处于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
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以后将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
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
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
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
务人重整成功。
特此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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