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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2023年9月6日发(作者:马国良)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

议:

20168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

)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

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6830日,管理

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自接受指定以来,

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

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

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一)组建管理人团队

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8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

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

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根据

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

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

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

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

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

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1 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后启用。20168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1

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9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由山东

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

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三)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

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

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需说明的是,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下路不明,

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广大业主的信息

及联系方式,只能从物业公司及房屋登记部门等查询业主的信息,

过该方式了解到的业主信息由于登记时间较早,很多业主的电话及住

址已经变更且不完整,因此管理人只能向能查询到的有准确联系方式

的业主发出通知,其他无法联系的业主暂没有告知。

在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分别向乳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人民

法院、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

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单位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以防止股权转让、财产转移等情况的发生,并通知乳山市人民防空办

公室、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对已知债务人的涉诉案件通知相关法

院中止诉讼、中止执行。

(四)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及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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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分别向债务人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银滩分理处、中国

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等金融机构送达了法院裁

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通

知书,对债务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查询了债务人银

行账户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前一年内的收支明细,各账户详细查

询情况如下:

2016912日,管理人从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查询债务人

在该行维修基金户存款余额665281.41元,由人民法院配合已将上述

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20161012日,管理人在整理从债务人取回的相关资料中

发现债务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中国银

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开立

了保证金帐户。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在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帐

户尚存保证金1166524.54元,已申请法院冻结,但因银行系统原因

不能办理冻结。在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

尚有余额2807.16元,在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账户尚存保证金

463484.56元,对上述两笔款项,管理人已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经管理人调查,很多业主支付的购房款汇入了债务人股东袁卫国

以及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中,且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

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况。故管理人于2016

1012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

责人曹伯成、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对

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

(五)公告债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作废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拒不向管理人依法移交公章、

3 18

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为防止债务人利用上述印鉴以债务

人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于2016

112日在山东法制报登报声明,公告上述印鉴全部作废。

(六) 修、保养高层电梯及更换高层大门、雨棚玻璃、安装子

母门和地下车库入口大铁门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实地勘察富海小区现场发现高层的电

梯已过维修保养期限,旋转门因年久失修已腐蚀,损坏严重,雨棚上

有四块玻璃已破裂,大门两边的子母门已严重锈蚀,通往地下停车场

的入口大门已破损,外人可随意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护

业主出行安全,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联系了多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和

门窗制作维修单位,采取询价、比价方式,于20161114日最

终选择威海祥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乳山市顺

源金属加工厂作为大门、雨棚更换和铁门安装单位,维修更换工作于

本次会议召开前已全部施工完毕。

(七)请示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人解决

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提供便利条件

因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

理人的各项工作进展困难,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举步维艰,为此

管理人多次向法院、滨海新区管委会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协调会,指示相

关部门全力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委会协调,在债务人欠缴高层

水电费用的情况下,水电部门继续为业主提供水电服务,保证了高层

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现管理人已对债务人的房

产信息、业主信息及今后业主办证所需有关手续、资料及需交纳相关

费用等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着手为业主后期办

证准备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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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富海小区高层选择物业服务单位

富海小区多层物业此前已由债务人移交给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管理,高层物业始终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法院裁定重整后,

高层的物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保证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管理人

经与银滩物业公司协商,由该公司安排水电工、卫生保洁员等人员为

高层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管理人正在

就有关高层的物业管理与银滩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商谈结果如何,管

理人会及时向广大债权人通报,争取早日为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提供

专业物业保障。

二、调查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前身系乳山市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111

日,股东系袁卫国、韩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

国。

200291日,兴源贸易公司又出资开办了兴源大酒店,该

酒店于201235日注销。

20041215日,兴源贸易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并将公司

名称变更为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袁卫国出资300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6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袁卫东出资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05419日,债务人又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

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其中,袁卫国出资800万元,

占注册资本8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卫东出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611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袁卫东出资800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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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80%,袁凤芹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凤霞出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8530日,袁卫东、袁凤芹、袁凤霞将其所持有的债务

人股份全部转让给袁卫国。袁卫国出资1000万元,持有债务人100%

股权。

2009713日,债务人股东由袁卫国变更为袁卫东和袁凤霞:

其中,袁卫东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袁凤霞,出资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40%

20091120日,袁卫东受让袁凤霞在债务人处的股权,受

让后,袁卫东持有债务人100%股权。

20101130日,袁卫国受让袁卫东的股权,成为债务人股

东。债务人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袁卫国一人出资,持有债务人

10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东。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租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餐饮、住宿等。

(二)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0211月份由山东滨州黄河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民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恒泰工程

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为批

发、零售钢材、木材、装饰材料等。

200412日,山东滨州恒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

转让给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金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

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任曰志。

20051219日,债务人从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黄河度假村处受让黄河度假村原股东淄博万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任曰志共计204.608万元股权,占黄河度假村注册资本的

55.6%,袁卫国时任黄河度假村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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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日,黄河度假村因未依法进行年检,被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下一步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对乳山市黄河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

算,以查清债务人在该公司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三、接管债务人文书、档案资料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后,因债务人股东袁卫国、

法定代表人袁卫东、会计于敏及出纳娄敏等相关人员不知去向,故管

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印章、财产及文书资料等依法进行接管。后经管

理人了解,债务人2014年前的账簿及会计凭证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存

放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在管理人与乳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账簿

交接过程中得知,债务人2006-2009年共有112本账簿及凭证被债

务人负责人曹伯成借走,且债务人2015年至2016年的账簿及会计凭

证也不知去向,导致有关债务人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管理人债权

审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管理人在多次与曹伯成联系和沟通无效后,于2016923

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债务人的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

东、监事袁凤霞及高管曹伯成发出限期移交债务人财产、账簿、凭证

及文书资料通知书,除曹伯成拒收外,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

人袁卫东及监事袁凤霞的邮件均因送达不到被退回。鉴于债务人的相

关负责人已涉嫌有关犯罪,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本次

会议召开前曹伯成已被逮捕,其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2016109日,管理人得知债务人在富海小区2号楼有办公

地点后,立即联系法院及公安部门将债务人的办公室开启,找到了富

海小区业主的购房合同912份(包含商铺)及已办好的房产证42

(其中富海花园小区1316171920号楼房产证41本,兴源度

假村6号楼房产证1本),但是仍未找到缺失的账簿及凭证。

7 18

四、调查债务人开发富海花园小区五证的办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在开发富海花园小区时已分别在乳山市国

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乳银(2008401号、乳银

20130011号)。

在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2003)鲁10-04-030104号和(2006)鲁10-04-030082号;办理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2003)鲁10-04-030104号、(2006

10-04030082号、(2007)鲁10-04-030113号。

在乳山市建设局银滩分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为乳

银(2006009号、乳银(2006010号。

在乳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分别为:

房售字第2006085200610320070992008012号。

在乳山市建设局银滩分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上述证件,管理人已向有关部门逐一进行了核实。因债务人负

责人至今未将上述证件原件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将在山东法制报上

对上述证件原件公告作废,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重新补

办,为下一步业主办理产权证作好准备工作。

五、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包括未售房产(即债务人开发

尚未出售的住宅楼、商铺、车库等)、应收账款、货币现金、可追回

财产等,具体状况如下:

(一)未售房产

1富海小区多层住宅楼:经管理人查询,多层住宅共计451户,

其中能查到有购房合同或有资料显示业主信息的共计433户,另外

18户没有查到任何出售信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2管理人查询到债务人开发的商铺共计17户,已出售即有购房

8 18

合同或有资料显示业主信息的15户,另外2户没有查到任何出售信

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3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多层共建有车库44间,因管理人

无法查询到车库的出售信息,对业主已购买的车库信息及剩余车库数

据无法统计。

4、高层住宅楼及商铺:经管理人统计,高层住宅共计464户,

商铺6户,其中一层为大厅,从第二层至第十七层,每层有一个工作

间,共计16个工作间,实际住宅为448户,有购房合同的共355

(包含6个商铺)其中在房管部门已查到备案登记的有308户,

购房合同未备案登记的有74户;剩余的66户无任何资料显示业主信

息,存在未办理预售登记或未出售可能。

以上统计数据,是管理人根据从物业公司、房管、土地、测绘等

部门查询的情况,结合管理人从债务人办公室取回的购房合同及到现

场每栋楼清点登记的数据进行汇总得出的,由于没有债务人配合,

数据与债务人实际销售情况可能存在不一致,以后管理人将根据业主

反馈的信息及将来最新的调查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5、银滩兴源度假村:该度假村共有7栋公寓、2栋别墅、1栋酒

店(名称:兴源大酒店),系债务人投资开发,原产权均登记在债务

人名下。

1)其中7栋公寓和2栋别墅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

371号。7栋公寓的房产证号分别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51350

号、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51351号、第20051352号、第20051354

号、第20051355号、第20051356号、第20051357号。

7栋公寓共164户,经管理人在房管部门查询,其中162户已出

售并已办理了产权证,尚有2户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存在未售可能。

22栋别墅的现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3号、

9 18

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4号,2014627日变更登记到陈

红玲名下。

经管理人调查,该2栋别墅被债务人股东袁卫国于20136

30日,抵顶其个人所欠陈红玲的债务。陈红玲于2014年将该两幢别

墅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1406803

号、201406804号。袁卫国和陈红玲为掩盖其顶账行为,故意将签

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提前到200295日。针对其二人恶意

串通、擅自低价处置债务人财产,并以债务人财产偿还袁卫国个人债

务,从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3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

认二人于2013630日签订的顶账协议无效、返还财产,以切实

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3)兴源大酒店的原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3283

号,原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4198号。20041015日,

该酒店变更登记到袁卫国名下,变更后的土地证号为:乳银国用2004

0199号,房产证号为:乳房权证银滩字第20041237号。

针对袁卫国涉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3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返还财产,以切实维护债务人及债权

人的利益。

(二)车辆

201698日及2016117日,管理人分别前往乳山市

车管所及威海车管所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管理人查

询,债务人名下现无任何车辆登记信息。

(三)办公物品、电子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到2014年账面上体现债务人尚有办公家具

10 18

一宗,复印机一台。因无债务人配合,前述物品是否系存放于富海花

2号楼的相关物品,需待管理人进一步核实。

(四)货币现金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一般银行账户及基本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

2807.16元。

(五)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到20141231日,债务人享有对外应

收账款18961755.79元(主要为代部分业主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借款

及支付法院执行款等)。

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有债务人2015年度

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据至今是否有所变化,目前无法确定,

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六、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及时获知包

括业主在内的债权人信息,故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与

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多次从该公司处查阅复制了富海小

区多层业主的信息。

为保证广大业主能及时了解和知悉债务人重整事宜,20169

23日,管理人分别在富海小区多层、高层及商铺等多处显要位置

张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告知

书,以便业主及时了解重整信息和申报债权。

同时为保证业主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管理人又多次去房管、

土地、测绘部门查阅复制富海小区备案业主的相关信息。因恰遇不动

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交接期,有关部门工作繁忙,无暇全面顾及管理人

工作,管理人耗时三个多星期的时间才将房管部门备案的富海小区和

兴源度假村全部业主信息查阅、拍照完毕,共计拍摄备案合同照片九

11 18

千余张。后安排专人对所拍摄照片涉及的业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计统计了856户备案业主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电子归档登记,

作量之大超出了管理人以前承办的所有破产案件。

为及时通知广大业主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业主信息上记载的

地址及联系电话逐一打电话进行核实并予以登记,因业主登记的信息

时间过长,大多数业主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已变更,管理人只能根据核

实无误的业主信息,向已知的业主债权人通过快件方式送达债权申报

通知书等申报材料。在管理人电话核实业主信息时,有部分业主因其

它原因没有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也造成业主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为保

护业主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于20161116日又将初步统计的

富海花园小区多层和高层业主信息发布在管理人网站上,供广大业主

查阅、核实并提出异议,以确保管理人统计的业主购房信息与业主实

际购买情况一致。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

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

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供债权人参考填写。

为方便广大业主就近申报债权,管理人除在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

务二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外,还租用滨海新区管委会718号房间设立

管理人办公室,作为债权申报办公地点。自2016922日开始,

管理人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于每个工作日接待债权人的现场咨询及债

权申报工作,并及时对债权申报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汇总登记。

虑到十一长假期间为业主来乳山的高峰期,为便于业主申报债权,

日期间管理人也照常安排律师轮流值班。

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债权类型,制定了针对性的破产债权

审查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由于债务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债权申报是债务人债权申报

12 18

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保护业主利益,管理人借鉴当地其他房

地产破产企业的经验与做法,根据本次重整案债务人及业主的实际情

况,结合管理人调查的情况,制定了业主权益保护预案,并于2016

118日将该份业主权益保护方案及时地上传至管理人网站,供

业主查阅并提出意见。

截止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61117日,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235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34273214.56元。

管理人初步认定141家,认定金额合计7862237.50元,普通债权140

家,认定金额合计6942237.50元;不予认定82家,申报金额合计

12325976.25元;因申报时间过晚,待审查的债权人共计12家,申报

金额合计:1279923.55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的费用,原则上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考虑到债务人重整案件的

特殊性及大部分业主在外地,客观上存在无法按时申报债权的实际情

况,管理人对于业主有正当理由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将不收取审查和

确认费用。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七、调查职工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债务人的职工工资已支付至20131231日,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所以,管理人无法确定2014年至法

院裁定重整之前的债务人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在岗职工社会保险缴纳

情况等职工债权信息。故本次会议管理人无法制作并提交债务人职工

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审核。

八、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一)依法行使追回权

13 18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

务的。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股东袁卫国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债

务私自将债务人所有的位于兴源度假区的兴源大酒店过户到自己名

下,并为偿还其个人欠款将债务人所有的9号、10号别墅低价转让

给陈红玲,明显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向

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追回权,追回上述财产。

据管理人调查,富海高层大门东3户商铺已出售,大门西3户尚

未出售,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已由债务人对外租赁,双方已签订了租赁

协议,债务人已收取了租金及物业费,管理人对该3户租赁户进行了

调查并制作笔录。但依据管理人从债务人办公室取回的购房合同显示

6户商铺已全部出售,管理人下一步将对该6户商铺是否真正出售

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要求确认无

效,追回上述财产。

因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

混同,下一步管理人将根据评估及调查情况对袁卫国提起诉讼,依法

要求其个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维护广大债权人利

益。

(二)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付款或交付财产义务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1231日,债务人对外享有应收

账款18961755.79元。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

有债务人2015年度、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额至今是否有所变化,

目前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下一步,管理人将积极查询欠款单位及个人的下落,根据《企业

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后,采取各种合

理方式追回确定的对外债权,尽最大可能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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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管理人接

管后已代表债务人出庭应诉1起,涉案金额76939元。破产受理后,

新的诉讼案件可能会不断出现,管理人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参

加诉讼。同时,管理人已代表债务人起诉袁卫国返还兴源大酒店(案

号:2016)鲁1083民初4265号)、起诉袁卫国和陈红玲返还兴源

度假村9号、10号别墅(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6号)及

娄敏返还财产(案号:20161083民初4267号)共计3起案件,

今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的其它案件陆续提起诉讼,以促

使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1130日召开,会前管理人通

过打电话、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再次提醒广大债权人开会时

间,并将参加会议有关须知进行了讲解,告知注意事项,为开好会议

做准备。另外,针对本次会议,管理人制定了周密的会议预案,并与

法院多次沟通,争取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以保证本次会议安全、顺利、

有序召开。

十一、管理人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共计48636.1元,其

中电梯报检费260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11380元,账户管理费174.5

元,公告、刻制印章、邮寄费用6225元,电话费1000元,交通费

2000元,更换富海花园一楼大厅旋转门、雨棚玻璃、安装铁门费用

25256.6元。随着案件的进展,管理人将及时通报各项履职费用,供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

十二、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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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

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

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重新予以登记、

核,对认定确有错误的债权将进行调整、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

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

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

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二)进一步调查、追回债务人财产

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将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依法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

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

《企业破产法》31条、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

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

规定,对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

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

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基于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的债权人信息不全、地址不明确以及账

目、凭证不全等情况,管理人将在法院、审计机构配合下,继续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认真调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

尽最大可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追收,增加债务人财产,维护广大债权

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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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做好诉讼案件的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债务人尚未审结的案件及不断产生的新案件,管理人将根据

法院开庭时间,充分准备应诉,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针对管理人

需行使的撤销权、确认无效等破产衍生诉讼,积极准备证据等材料,

排期起诉。

(四)深入调查了解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办证问

题、规划问题、电力问题、物业问题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寻找

解决方案。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在法院、滨海新区管委等部门的配合

下,继续对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了解,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争取在债务人本次重整案中

对富海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早日予以解决,以维护广大业主及其他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

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所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需要立即

开展的重要工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能否顺利实施,事关本次重

整工作的成败。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后根据债务人

的资产、经营、负债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

草案,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

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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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时提议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

人正处于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

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以后将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

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

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

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

务人重整成功。

特此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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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熔接一芯多少钱-股票问询函回复后是涨是跌

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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