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

建造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

当事人、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造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

人使用建造装饰装修材料,对建造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

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

装修。

本方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造物、构筑物进

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以及实施对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

法。

对有文物爱护价值或者记念意义的建造进行装饰装

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

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

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造装

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扮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

装修,逐步削减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

爱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做好与建造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造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

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造装饰装修

询和投诉,协调建造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造装

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

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造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

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准时作出处理。

其次章 普通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

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

证。

第九条 从事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

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造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

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掌握

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

家室内环境污染掌握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造装饰装修材

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造装饰装修施

工方签订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的基本状况和承包方式;

()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

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

()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造物、

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造物、构筑物,不得

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造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

为:

()未经原设计企业允许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造主体、承重结构或

者明显加大荷载;

()损坏建造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允许擅自拆卸、改

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转变建造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造设施、建造构

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转变建造物防

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其他影响建造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平

安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

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

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伤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

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造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实行措 施,

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

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

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造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

期限为 2 年,有防水要求的洗手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双方商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根据

商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造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

量问题的,建造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 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

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掌握

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造装饰装修管理

其次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

共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

名义从事公共建造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造装饰装修

动。

其次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

的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

项目肢解后发包。

其次十二条 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

完成承包的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

其次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造装饰装

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

制度。

其次十四条 根据本方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的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

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其次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文件:

()已经确定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有满意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

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根据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

细措施,并根据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

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已

经委托监理;

()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

可手续时,除供应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供应公

共建造全部权人允许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其次十六条 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

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

量进行检测。

其次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

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

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

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

理的规定,准时采集、整理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

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

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其次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建造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

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辟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

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

作出商定。

房地产开辟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

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供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

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辟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

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供应的住宅使用说

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房地产开辟企业制定的暂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

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

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供应房屋结构

图、电气及其他管线路线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供应。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供

应下列材料:

()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

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供应房屋

全部权人允许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涉及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供应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允许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

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供应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催促其供应;对拒不供应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规约或者暂时管理规

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允许施工的时间;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

要求;

()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商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造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

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

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洗手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

根据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

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暂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干净、

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根据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商

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

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阻塞、停水停

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造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

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 12 时到 14 时、 19 时到次日 7 时,

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歇息的住宅装

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觉装饰装修人和建造装饰

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

;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准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

公安消防、环境爱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

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

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组

织竣工验收。

建造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

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

类管线竣工图。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

量检测有商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

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选购建造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

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作出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惩罚规定

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

合格的新建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

建造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造

装饰装修人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

饰装修人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损坏建造物原有节

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对公共建造装饰装

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

修人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房地产开辟企业交

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供

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

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建造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辟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

进行装饰装修的,合用本方法有关公共建造装饰装修管理

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造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方法有关公

共建造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 2022 3 1 日起施行。

造装修管理规定


-

更多推荐

房屋装修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