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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
2023年9月28日发(作者:彭富九)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

市南海区松岗石碣华兴农贸综合市场E28-30铺,注册号

×××25。

经营者:刘志华,*,汉族,198613日出生,住广东

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平,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

岗刘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21日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

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

刘韬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

权,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使用“”标识

的燃气灶产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

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412日,致力于生产吸

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

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原告生产的樱花

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限三年。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原告生产的

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原告持

有的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

年。多个案件个案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涉案商标一为第11

12096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排油烟机、电热水器、

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水龙头、

淋浴器。该商标于2013年、2016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因

此,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商标二为第11类第8574249号注册

商标“”,于20118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

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

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

加热器、换气扇、风扇、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

机、干燥设备。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

货店在其招牌为“华兴超市石碣刘韬店”的店铺内销售使用“”

YINGTAIHUA)标识的燃气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店铺内

购买了一件燃气灶,该产品机身正面右侧标注了“”标识和“浙

江永康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左侧的价格标签上载明

“145永康樱花仿金单炉”。涉案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一“”

相比,图形均为正方形红底白花,英文部分均为长方形绿底白

字,均为图形在上文字在下,两者上下比例基本相同。涉案商标

一的图形及英文部分均具有显著识别性。因此,上述侵权标识与

原告涉案商标一构成近似。被告在价格标签上使用的“樱花”文

字与涉案商标二“”也构成近似。涉案燃气灶产品与原告经营的

产品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

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据此,被告销售使用“”标

识和“樱花”文字的燃气灶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

用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猫网店“樱花

卫厨官方旗舰店”及“樱花整体厨房旗舰店”的网页截图。

2.“樱花京东自营旗舰店”的网页截图。3.原告所获奖项:江苏

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名

牌产品的复原一致公证书。4.1209675号“”商标注册证、核

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商

标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原一致公证书。5.1209676号“”商标注

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

明、核准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原一致公证书。6.***********

标“”商标的详情截图。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答辩称:涉案产品的商标

与原告主张的商标不相符,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2.被告

一共从南国小商品城11-3号通力家电进货3台永康樱花燃气

灶,分别放在被告的不同三个店铺销售,被告进货共130多元,

每台才卖几十元,原告已经起诉了被告其它两间店,法院已经判

决被告赔偿几千元了。故原告现在起诉,对被告不公平。3.被告

不知道永康樱花燃气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提交了以下证据:通利家

电送货单5份,证明我方在通利家电合法进货的,我方进货的数

量很少,我方进货时不知道涉案产品是否侵权。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

案的依据。

对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提交的证据,本院认

为:被告提交的《通利家电销售单》没有注明销售方的名称,也

没有销售方的盖章确认,上述单一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

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合法。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

实:

原告及其商标权属情况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412

日,系一家从事家用厨卫电器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9

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

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209675号商标“”、1209676号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

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

龙头、淋浴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921日起至20089

20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两次核准续展,上述

商标有效期至2028920日。200897日,经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9675号、第1209676号商标转

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20081120日,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9675号、第1209676号商标

权利人变更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18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

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取得第8574249号注

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11类燃气热水器、电热

水器、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

等。

20121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商评字[2012]00115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

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书中认为原告第1209675号商

标在中国家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等产品相关领域

已构成驰名商标。20195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11213日)之前在

“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原告持有的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

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

三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2005年给原告生

产的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

期三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2005年认定原

告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三年。

原告的字号与上述商标的中文部分相同,原告字号及其品牌在行

业内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权事实

2019114日,原告向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申请办理

保全证据公证。同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派出公证员

及公证人员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永强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路附近的一家名为“华兴超市石碣刘韬店”的店铺。在公证

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罗永强以普通顾客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

一件货品,使用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取得购物小票一张。随后相

关公证人员对店铺内部现状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2020

210日,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

***********公证书,所购物品经公证处密封后交原告的委托代理

人保管。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条及印鉴完整。拆封后的物品与公证后

附内容一致。内有燃气灶一台,配件一件,购物小票一张。燃气

灶正面印有“浙江永康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被诉侵权标

识,正面左侧印有“145永康樱花仿金单炉”字样。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于2010625日成

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等。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

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告

向本院提交了由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

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与公证员在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

产品的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

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

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

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

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

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

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

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

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等。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方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

“”、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

售使用“”、“樱花”标识的燃气灶;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刘韬百货店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

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月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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