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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雍裕之)
北京经济适⽤房两限房政策问题解答
保障性住房政策问答题
第⼀部分申请审核
⼀、⽬前⽤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分别⾯向什么群体供应?
答:⽬前我市⽤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前者⾯向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后者⾯向廉租住房、经济适
⽤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三房”轮候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前⽤于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购房⼈是否取得完全产权?
答:⽬前我市⽤于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有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取得房屋产权五年后⽅可上市交易,并需按⼀定
⽐例补交⼟地收益等价款。
三、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填写⼏份申请材料?
答: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
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份。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持,限定户型⾯积、供应对象和租⾦⽔平,⾯向本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
的住房。
五、什么⼈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申请家庭⼈均住房⾯积、家庭收⼊、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北京市城六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收⼊、住
房、资产准⼊标准如下表所⽰:
注:相当于⼈均⽉收⼊960元。
六、什么⼈能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须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均住房⾯积、家庭收⼊、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北京市城六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家庭收⼊、
答:⾯临拆迁的申请家庭居住房屋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标准
承租的住房;(三)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地上⾃有的正式住房;(四)申请家庭成员户⼝所在地现居住的⽗母、⼦⼥⾃有或
承租的住房等。
九、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去哪⾥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住房保障审核窗⼝提出申请,经初步核验后,发放申请核定
表,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盖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受理窗⼝。
⼗、申请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实⾏“三级审核、两级公⽰”制度。
(⼀)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户调查、组织评议等⽅式对申请家庭的收⼊、住房、资产等情况进
⾏初审,并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作单位进⾏第⼀次公⽰,然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有关媒体和区县政府部门⽹
站进⾏第⼆次公⽰,⽆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予以备案。
⼗⼀、⽬前远郊区县的廉租住房收⼊标准为多少?
答:通州区廉租住房家庭收⼊准⼊标准调整为家庭⼈均⽉收⼊低于960元(含),房⼭区、门头沟区、昌平区、顺义区、⼤兴
区、怀柔区、平⾕区、密云县、延庆县等九个远郊区县准⼊标准为家庭⼈均⽉收⼊低于731元(含)。
⼗⼆、哪些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答:符合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
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严重残疾⼈员、患有⼤病⼈员、优抚对象、复员军⼈等
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另外,已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程序取得经济适⽤房资格的申请家
庭,放弃经济适⽤住房资格后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三、“三房”轮候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房?
答: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
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保留原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资格,申请家庭在配售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我市廉租住房收⼊审核标准作过哪些调整?
答:⾃2005年以来我市已经3次调整廉租住房家庭收⼊准⼊标准。2005年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家庭收⼊准⼊标准从城镇居民
最低⽣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均⽉收⼊580元,2009年提⾼到家庭⼈均⽉收⼊697元,2010年再次提⾼⾄家庭⼈均⽉收⼊
960元。
⼗五、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公⽰时间有什么调整?
答:⾃2008年7⽉15⽇起,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和复审公⽰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期限为10天,
复审公⽰期限为5天。
⼗六、重度精神残疾⼈员可否做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
答:重度精神残疾⼈员为限定⾏为能⼒⼈员,按照规定,申请家庭应推举⼀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重度精神残疾⼈员单独申请时,需由其监护⼈代为申请。
⼗七、同⼀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多种保障性住房?
答:不可以。申请家庭只能根据⾃⾝情况,选择申请⼀种保障住房⽅式。申请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廉租住
房;放弃申请廉租住房,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若承诺配售经济适⽤住
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后放弃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参加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配售。但通过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
品住房审核的家庭,可同时申请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仍保留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配偶、⽗母、未成年⼦⼥、已成年但不能独⽴⽣活
的⼦⼥、⽗母双亡且由祖⽗母或者外祖⽗母作为监护⼈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活的孙⼦⼥和外孙⼦⼥等。其中申请
三⼗、申请家庭购买的期房,已办理了⽹签⼿续,是否计⼊家庭住房⾯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的房屋已办理了⽹签⼿续,即签定了正式购房合同,应计⼊家庭住房⾯积。
三⼗⼀、住军产房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积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居住军产住房,将住房腾退给部队或承诺配租配售后腾退原住房的,原部队住房不核定为住房⾯积;不腾退的,
按住房
实际⾯积计算。
三⼗⼆、持北京⼯作居住证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么?
答: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定,持有北京⼯作居住证不能申请保障房。
三⼗三、申请家庭名下的汽车价值如何核算?
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汽车净值可参考汽车市场发布的⼆⼿车辆成交价格或通过汽车重臵价格及使⽤年限折旧确定,或
答: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管)的,承租⼈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
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2⼈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继续承租。
四⼗三、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且应腾退,但⽆法退给原产权单位的怎么办?
答: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的,承租⼈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
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变更⼿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
住房⾯积给予腾退家庭⼀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四⼗四、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有效?
答: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住房或资产情况等⽅⾯发⽣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调整。区(县)住房
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定期对申请家庭的收⼊、住房和资产情况进⾏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对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进⾏相应处
理。
四⼗五、对申请家庭资格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申请家庭的资格复核⼯作按照下列程序进⾏:
(⼀)家庭申报:家庭按要求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变动情况。
(⼆)街乡初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作⽇
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
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续年限须满三年。
五⼗⼆、如赠与或出售房屋满三年后申请保障房,住房和资产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赠与或出售⾃有住房满三年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积。
将⾃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五⼗三、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的复审节点到什
么时候?
答: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通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程序取得资格后,即进⼊轮候。复审是对申请家庭轮候期
间的收⼊、住房、资产变动情况进⾏审查。审查的截⽌时间是到申请家庭通过区县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房源签订购房合同截
⽌。住房保障部门不对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合同后的家庭收⼊、住房、资产等情况进⾏核查。申请家庭如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
取购房资格的,⽆论是在签约、⼊住前还是⼊住后的哪个时间段,住房保障部门都进⾏核查,核查属实的要进⾏清退。同时按
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住房⼜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住房由政府回购。
五⼗四、户籍时间满三年的具体计算⽅式是怎样的?
答:“申请⼈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三年”的具体解释指“申请⼈须从申请之⽇起向前递推三年连续持有本市城镇户⼝”。
五⼗五、经济适⽤住房轮候家庭能否转⽽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答:已通过经济适⽤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认
可后,可直接向户⼝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住房资
格终⽌⼿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
五⼗六、“经转限”家庭的轮候时点如何确定?
答:放弃经济适⽤住房申购资格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轮候超过⼀年的,经对申请家庭收⼊、住房、资产等情况进⾏
重新核查后,仍符合经济适⽤住房申请条件的,纳⼊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备案时点以申请取得经济适⽤住房购买资格
的备案时点为准;经重新核查不符合经济适⽤住房申请条件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般家庭配售,
备案时点以申请购买限价商
品住房的备案时点为准。
五⼗七、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享受安臵⾯积,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如何审核?
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臵协议或定向安臵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臵对象予以安臵的,安臵住房⾯积核定为家庭住房⾯积。
五⼗⼋、申请家庭的京外房产如何计算?
答: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住房⾯积核定范围,⾃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
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五⼗九、离退休⼈员⼯资增长超标是否影响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
答:家庭成员通过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后,因退(离)休养⽼⾦统⼀上调⽽超出收⼊准⼊标准的,经街道
(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六⼗、申请家庭怎样能知道审核是否已经通过?
答:申请⼈可以通过领取备案通知单、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电话咨询、查看区县政府部门⽹站发布的资格审核信息公
⽰内容等⽅式了解,也可在市住建委⽹站上查询“市级已备案结果公⽰”,⽹址为:
210.75.213.166/publish/portal0/tab672/。
六⼗四、申请保障性住房在提供申请资料⽅⾯有哪些变化?
答:⾃2010年10⽉8⽇起,除按之前相关规定填报申请核定表、提交申请材料外,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和限价商品住
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四险缴费情况表》
等。
(⼆)公积⾦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缴存个⼈信息》或"住房公积⾦对账簿"打印的住房公积⾦缴存明细。
(三)个⼈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五、申请保障性住房时,如不能提供公积⾦、社保证明的怎么办?
答:申请家庭成员⽆法提供社保、公积⾦、地税缴纳情况证明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或未缴纳个
⼈所得税的书⾯承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
理。
六⼗六、⽹上打印的缴纳公积⾦情况等材料可以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吗?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从⽹上打印公积⾦缴纳明细等
材料作为申请时的证明材料,提交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
六⼗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汽车,如果单位出具证明是单位所有,应如何核定?
答:依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更必须遵循物权公⽰的⼀般原则才能发⽣效⼒,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汽车只有登记后⽅可判定
汽车所有权的归属。如登记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则应视为申请家庭成员所有。
六⼗⼋、申请家庭名下房产法院判决归其他⼈所有,但未过户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答:按照《物权法》第⼆⼗⼋条“因⼈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
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的规定,申请家庭申请前已取得⼈民法院⽣效⽂书,
⽣效⽂书中已明确房产归属,房产依据⼈民法院⽣效⽂书⽣效时点认定产权归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上述家庭申请时,应
要求申请家庭依据法律⽂书先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续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申请时依⼈民法院⽣效⽂书未申报⾃⼰名下房产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暂不按瞒报房产处
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要求该家庭在两个⽉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续,完成变更⼿续后再参加摇号配售活动。
六⼗九、申请⼈前⼏年贷款购买了⼀套⼩户型住宅,总价50万元,贷款30万元,⽬前已还贷14万元,家庭收⼊、住房情况均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请问资产如何计算?
答:家庭总资产净值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等净值及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和借出款)等,
其中您房产尚有16万元贷款没有还清,可以从房产价值中核减。
七⼗、申请⼈新组建家庭的配偶已在原家庭中作为共同申请⼈配租配售过,现新组建家庭的申请⼈能否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不能。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于新组建家庭中已有家庭成员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与
(七)其他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确需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七⼗⼆、廉租户实物配租租⾦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廉租实物住房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925号)规定,北京市廉租住房家庭实缴⽉租⾦=⽉租
⾦标准×配租房屋建筑⾯积×(1-补贴系数)+(家庭⼈均⽉收⼊-低保收⼊线)×负担系数×标准配租⼈⼝。
七⼗三、低保家庭承租40多平⽅⽶的廉租住房,每⽉约交多少
租⾦?
答:按上述廉租住房租⾦计算公式,⽬前,北京市的补贴系数为0.95, 2010年我市确定的低保收⼊线为430元,负担系数为0.1,
标准配租⼈⼝为1居室按2⼈计算,2居室按3⼈计算。以某保障房⼩区廉租户为例,⼩区标准租⾦为每平⽅⽶33.6元,其建筑
⾯积为45.99平⽅⽶,房屋租⾦为1545.264元;如廉租户郭某某属于低保家庭,家庭⼈均⽉收⼊=低保收⼊线。故该户计算公
式为:该户家庭实缴⽉租⾦=⽉租⾦标准×配租房屋建筑⾯积×(1-补贴系数)=33.6元*45.99*(1-0.95)=1545.26元
*0.05=77.26元。
七⼗四、廉租住房承租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如何续租?
答:承租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期⼀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家庭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
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产权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七⼗五、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如何办理退出⼿续?
承租家庭因收⼊、资产、住房、⼈⼝等因素发⽣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产
权单位核减或停⽌计发租房补贴;承租家庭应主动腾退住房,不能腾退的,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标准向产权单位
缴纳租⾦。
七⼗六、廉租住房的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租⾦是不是固定的?
答:按照京住发字[2011]11号规定,⾃2011年1⽉21⽇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再对城市低保标准进⾏调整时,廉租家庭领取的
租房补贴、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租⾦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七⼗七、廉租住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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