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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深圳户口能不能申请深圳公租房
2023年9月27日发(作者:解晓东)

不是深圳户口能不能申请深圳公租房

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的,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

租。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不是深圳户口能不能申请深圳公租

房,欢迎大家阅读转发!

不是深圳户口能不能申请深圳公租房

深圳公租房申请必须是深圳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

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公租房申请户籍要求: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

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

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

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3、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

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

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

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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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

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

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

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

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

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

户籍。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养老或者医疗,不含少儿医疗,

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

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

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

会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

(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

)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

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

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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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

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

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

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申请资料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

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

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县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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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

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

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

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

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

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

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

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

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

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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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

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

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

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

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

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

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

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

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

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

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

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

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

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

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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