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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

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 号】莆政办〔202172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

安全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217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

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

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

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

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

(一)属地责任

1.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安全

管理以及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建

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解决宅基地审批涉及

耕地占补平衡;梳理农村建房审批监管流程,建立农村建房安全网格巡查制度,加

强对乡镇的督促指导,细化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整合力量,批管合一,安排专

业人员“四到场”检查,建立签到留档台账;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

合治理各项制度机制。以村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做到第一时间制止、报告,并

录入平台,对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职责的,及时进行抄

告,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置。

3.村(居)委员会:对三条红线设界桩,按照住房需求的轻重缓急分配宅基

镇住宅通用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

和工匠培训,承担经审批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农业农村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

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包括追责问责机制,县

(区)级部门、乡镇、村居的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宅基地流转、纠纷仲裁等

管理机制等。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

仲裁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3.自然资源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和监督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督促区

级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承接办理农用地转

用。牵头“两违”综合网治理,督导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相应

1.建设单位(建房人):对农村建房活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承

担质量安全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对既有房屋进行加层、改造、涉及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应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结构安

全性进行鉴定,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并

办理竣工验收。既有农村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其它参建主体: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

违法建设工程提供设计、施工服务;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企业严禁向违法建筑工程

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石等建筑材料;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严禁为违法建设或未经

验收合格的农村建筑工程供水、供电、供气。

二、优化建房审批程序

(一)规范审批流程

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

综〔202058号)规定的审批程序。

1.村民申请。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

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2.村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征

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村委会应上报镇包村领导,由包村领

导组织乡镇相关部门、村委会及相邻权利人等协商认定。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在

相邻权利人不涉及宅基地权属纠纷、相邻建筑毗连或者公用、共用、借墙关系的情

况下,村委会应出具异议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上报审批的,依法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审查。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

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管理人员实地核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资格条件审

查,乡镇住建部门负责农房建设审查,联审结果经镇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

民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自然资源

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和用地审查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

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验收登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三)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政策,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

得”原则,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

1.严格“建新拆旧”管理。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需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

体,否则不得批准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属于先拆旧宅并注销旧不动产权证后建

新宅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属于先建新宅后拆旧宅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

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拆除旧宅退回旧宅基地。新建住宅竣工后,

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

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

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

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

3.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住

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上报市

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由市里在下一年度计划

指标中统筹,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

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

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4.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地区,各县(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以村为项目主体,集中新建

“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实现户有所居。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2.三层以上农村建房、集中统建住宅:应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或工程规划许可。限额以下的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住建部门或

乡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

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

工,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

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屋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

3.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应委托有资质单位

对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加层及涉及建筑

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施工单

(四)落实“四到场”制度

各乡镇要加强批后监管,突出相关制度落实,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一要农村宅

基地申请审查到场。乡镇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站所实地

联合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要批准后丈量批

放到场。对批准建房的用地进行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三

要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现场查验建房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施工,发现问题

及时制止,杜绝产生少批多建、超层、移位的现象。四要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

划要求进行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网格力量联动协勤”模式开展巡查监管工作,永久留痕,接

受监督。

3.加大巡查力度。落实村级每天走访巡查,乡镇每周一复查,县(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每半月一抽查制度。网格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因农村建房引起的纠

纷,应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录入网格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

指挥模块。

(二)加强“两违”监管

1.坚决严控新增“两违”。要坚决落实网格管理机制和履行巡查、发现、核

实、制止和报告责任,充分利用手机执法、卫片核查、自然资源“月监测”等手

段,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对“两违”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实现

“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实行新增违建“即查即拆”制度,确保发现一起、

消灭一起,努力实现新增“两违”零增长。

2.集中整治存量“两违”。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治违办对省

“两违”信息系统内“两违”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已调查摸底尚未处置的“两违”积

案,实行清单式管理,分门别类,因地制宜,逐宗处置,实现“清零”销号。

3.统筹做好各项专项清理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做好中

央、省、市部署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用地专项整治等各项专项清理整治,认

真核查违法图斑,涉及“两违”的,严格按照清理整治要求依法处置到位。

(三)畅通投诉渠道

纠纷排查分析例会;乡镇组织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主管部门每周下沉至村居矛盾纠

纷联调室,进行专项化解防控;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细化完善农村建

房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五、强化措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将“两违”综合治理、农村建房

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职、敢于担当,精细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

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

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要求,202111月底前配

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配强县(区)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专业管理力

量短期无法到位的,立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到位。进一步强化镇村干部、

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和建筑工匠技能水平。推动

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微信、微博、

论坛等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媒体参与农村建房安全管理、“两违”综

合治理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建房、和谐建房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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