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发(作者:标准10人圆桌多大)

2021年房屋装修有关规定

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

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住户的生活秩序,使住户___,

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现将房屋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

如下,凡业主(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均需遵守。

一、装修审批

1、室内装修应提前___天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

委托书)到管理处申报,并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管理处审批

后,方可进行装修;业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

签字盖章;装修公司(施工单位)应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提供其带红章的复印件给管理处备案。

2、装修作业人员,凭___或暂住证等有效证件到管理处办理装修

出入证,凭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入小区进行装修。

二、装修范围

1、房屋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

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房屋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地面不得

凿除原水泥,只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不得超过20毫米。

3、窗户允许在内侧___防盗网。___防盗门不准改变原有门洞尺

寸,不得损坏门洞旁边墙面瓷片,不能占用公共通道,防盗门必须是

不锈钢材质,防盗网外面门洞边不准包门套。

4、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

等,但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

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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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动,天台花园的栅栏不准改动,不准私搭乱

建。

6、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

供电线路、屋

面的防水隔热层、室内防水层等。

7、楼宇外墙、楼内公共走廊及墙面均属公共建筑,严禁擅自占

用,严禁在公共走廊等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___、铺设

等。

8、如需拆、改煤气管道,须到燃气公司办理相应手续,由燃气公

司专职人员施工,严禁私自拆、改。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从装修开工起立即采取防火措施,确保户内外安全,管理处对

装修每天不定时进行巡查。装修人员凭装修出入证出入小区,工作时

需佩戴装修出入证。(装修出入证于管理处办公室办理)。不佩戴证

件、涂改或转借出入证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处以罚款和没收证件,直

到取消装修资格。

2、装修施工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

18:00。其余时间(含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3、装修垃圾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

运。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

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可按规定予以

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如有同一栋楼两户以上同时进行装修施工,

不能分清责任的,各装修住户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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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修施工用电,应提前___天向管理处申报,并说明电器工具

的品种、负荷、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用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

水、电,违者照章处罚。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

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5、用户___空调,必须到管理处申请,并按指定位置___,空调支

架应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料,不得使用铁架子;否则,装修住户要承

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果(如铁锈污染外墙面等等)。

6、用户装修时,进户门允许更换(加装)防盗金属门,但不得改

变防盗门原有的___位置及原有门洞尺寸,不得妨碍邻近住户出入及占

用公共通道。

7、装修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条例及管理处关于安全、保卫等方

面的有关规定。装修屋内必须备有___只以上灭火器。

8、装修人员必须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清洁,不得随意在楼道堆放

装修材料,不得在楼道、电梯内乱涂乱画。否则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9、需暂住楼宇内的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管

理处办理担保手续后,方可准许暂住,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

现,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或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理

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处

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

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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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

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

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

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

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

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

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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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

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

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

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

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

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

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

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

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

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

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

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

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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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

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

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

状,并可处___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___元以上

___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

改正,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

改正,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

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___元以上___元以

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

业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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