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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发(作者:露水河板材生产厂家)
编号:TL-ZB-002-2008
******大酒店改造项目
精装修施工承包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发包人: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日 期:2008年8月12日
招标文件索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
投标须知附件1: 技术暗标的格式要求 .........................
投标须知附件2: 报价要求 .............................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 ····················
第三部分 合同条件 ·····················
第四部分 工程标准、规范、技术说明及要求 ··········
A部: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 ....................................
B部:质量奖项和工期要求 ............................................
C部:本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
D部:基本要求和措施项目 ............................................
E部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规范 ....................................
F部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标准和要求 ......................
G部 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
第五部分 招标图纸 ····················
第六部分 工程量清单 ···················
第七部分 附件 ······················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目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1. 招标工程概述
2. 现场条件
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4. 联合体投标
5. 投标费用
6. 招标方式
7. 合格投标人数量
8. 踏勘现场
9. 招标文件的内容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
11. 招标文件的修改
12. 投标语言
13. 计价货币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16. 投标有效期
17. 投标保证金
18.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9.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1. 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 开标
24. 当场拒绝的投标
25. 清标及评标
26. 过程保密和知识产权
27. 合同授予标准
28. 招标人的权力
29.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
30. 合同签署
31. 特别提示
32. 其它时间安排
A 技术暗标的格式要求 附件
B 报价要求 附件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
条款号
1. 招标工程名称:******大酒店改造项目精装修施工承包工程
内 容
招标内容:******大酒店改造项目客房、公共区域、餐厅、会议室等精装修,
详见 招标文件第四章 A部。
招标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招标工程设计用途:酒店
建设规模:******大酒店项目共约75379.7平方米,其中地上27层,建筑面
积57507.27 m2;地下2层,建筑面积17291.82(包括人防1399.39 m2);建
筑高度98米,容积率2.71,客房约400余自然间。
本工程招标分为四个标段,本次招标为1-3个标段。商务标、技术暗标投标人
按不同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则必须参加招标
所有标段的投标,招标人有权按不同标段选择不同的投标人中标,也可将两个
以上的标段同时授予同一投标人中标。
招标人/发包人/业主/雇主/开发商/甲方: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工程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自筹;
图纸状态:招标用施工图纸已具备;
招标人要求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08年9月30日,
一标段:150日历天;二标段:120日历天;
三标段:120日历天;四标段:120日历天。
质量等级:合格;
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6.1 本招标工程采用 邀请 招标方式。
8.3 踏勘现场的时间为2008年8月13日9时至2008年8月15日16时,招标人
电话通知安排分批进行现场踏勘。地点在本招标工程现场,各投标人可派3-4
位代表参加。
联 系 人:
10.1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在踏勘现场中发现任何疑问,投标人
电 话:
均应于2008年8月22日12时以前分别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方式通知招标
人。
招标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6.1 自投标截止日期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17.1 投标人 需要 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投
19.1 投标人应准备并递交 壹份 投标文件正本和 叁份 投标文件副本。
标保证金采用 支票或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并于领取招标文件同时提交。
但其中以下文件均只需要递交壹份(不分正、副本):
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文件);
“商务标”中的“厂家产品说明书或厂家资质文件”部分;
投标文件电子版本。
21.1 本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
第一次回标(量单):2008年8月29日14时00分。
第二次回标:2008年9月9日14时00分。
21.2 投标人应按21.1款规定的时间或据本须知第11条规定所延长的时间到以下地
点递交投标文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31 招标人提倡公平、正当的竞争,拒绝任何的商业贿赂及/或类似的商业贿赂的
行为。任何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及/或其代表及/或其雇员均承诺并认可如下:
投标单位代表及/或其雇员在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代表及/或其雇员及/或其承
包单位及/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就本项目进行接洽、签约、履行合同的
过程中不给予招标人代表及/或其雇员及/或其承包单位及/或其它与本项目有
关的人员任何金钱财物;如投标单位代表及/或其雇员发生前述行为,则视为
投标单位妨碍了招标人通过正当、公平的竞争环境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努力、
妨碍了招标人的内部管理秩序以及增加了招标人的成本及其风险,投标单位将
被招标人纳入日后拒绝任何商业接触的黑名单,而所有给予招标人代表及/或
其雇员及/或其承包单位及/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的金钱财物将作为给
予招标人的补偿而被投标单位在此声明放弃,同时,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解除与发生前述行为的中标单位之间的本项目工程合同,该中标单位应承担违
约责任。
其它时间安排: 32
(1) 材料样品查看:材料样品查看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9时至2008年
8月20日16时,招标人电话通知安排分批进行样品查看。地点在本招
标工程现场工程部,各投标人可派3-4位代表参加。
联 系 人:
电 话:
(2)发工程量清单之项单时间:投标人派代表执授权委托函到如下时间、地
点领取(如需电子版,自带U盘拷取):
时间:2008年8月20日16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3)发工程量清单之量单时间:投标人派代表执授权委托函到如下时
间、地点领取(如需电子版,自带U盘拷取):
时间:2008年9月2日16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投标须知
1. 招标工程概述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酒店改造项目精装修施工承包工程
建设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建设规模:******大酒店项目共约75379.7平方米,其中地上27层,建筑面积
57507.27 m2;地下2层,建筑面积17291.82(包括人防1399.39 m2);建筑高
度98米,容积率2.71,客房约400余自然间。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招标人 1.2
名称: 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3 标段的划分
本精装修工程分为四个标段,本次招标为一-三标段。(详见 招标文件第四章 A
部)均为精装总包工程,除负责如下工作外,还需对自己标段内的甲指分包工程
负有总包管理责任。
一标段:
地下一、二层、首层大堂、大堂吧、西餐厅、二层跑马廊、客房6—15层图纸范
围内的全部土建、结构及精装修工程等;
二标段:
酒店宴会厅区域、会议厅及主楼三层小会议室区域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三标段:
酒店16—25层客房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四标段(本次招标暂不在其中):
酒店26层总统套房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4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08年9月30日;
一标段:150日历天;二标段:120日历天;
三标段:120日历天;四标段:120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按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或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投标人应根据
项目情况和自身实力,填报并承诺有竞争性的工期日历天数,但承诺的工期不得
超过本款要求的工期,否则招标人将认定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
投标人应同时提交可行、可信、可靠的保证措施。一旦该投标工期为招标人所接
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人递交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投标
文件及投标价格中。招标人不会再另外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
抢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5 招标范围:详见 招标文件第四章 A部。
1.6 质量要求:合格。
1.7 工程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自筹;
1.8 图纸状态:招标用施工图纸已具备;
1.9 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投标须知中由招标人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仅供投标人参考,最终的数据和信息以经
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审批的设计数据为准。若存在差异,投标人无权向招标人主张
任何责任及索赔请求。
2. 现场条件
2.1 施工现场条件:现场红线内无食宿条件。
2.2 招标人声明本招标文件中附带的反映施工现场现状的资料或数据等均是以诚信的
态度提供的,是招标人现有的和客观的。招标人提供的这些资料或数据仅供投标
人在投标时参考。
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 只有受到邀请并通过资格预审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具有建筑
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最终招标人将选择
回标情况综合评定最靠前的几家作为该工程精装承包商。
4 联合体投标
4.1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接纳,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所涉及的一切
5.2 中标人应承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向政府交纳的各种费用。
5.3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编
费用。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事宜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
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招标方式 6.
本招标工程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标。本招标工程采用 邀请 6.1
招标方式。
7. 合格投标人数量
7.1 本招标工程的合格投标人数量由招标人确定。
8. 踏勘现场
8.1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那些需投标人自己负
责的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
标人自己承担。
8.2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踏勘。原则上
招标人仅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踏勘现场,向投标人介绍工程现场的有关
情况。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免除招标人为组织踏勘现场而对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其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及责任。
8.3 招标人安排的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具体要求:
踏勘现场的时间为2008年8月13日9时至2008年8月15日16时,招标人电话
通知安排分批进行现场踏勘。地点在本招标工程现场,各投标人可派3-4位代表
参加。
联 系 人:
电 话:
8.4 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任何疑问的回答都是口头的,对招标人不具约
束力。投标人应在本须知10.1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方式
送达给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人必须结合现场踏勘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交叉8.5
施工等对工期和报价的影响,中标后不得以此理由拖延工期和索要有关配合费用。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8.6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所造成的歧义和偏差
均不负责任。
9. 招标文件的内容
9.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11条发出的任何答疑文件
和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附件)
第二部分: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三部分:合同条件
第四部分:工程标准、规范和技术说明及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图纸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
第七部分:附件
9.2 如果招标人向投标人同时提供了全部或部分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则一旦电子版
本与文字版本之间出现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
9.3 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本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规
定以及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如果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不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10. 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 如果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或在踏勘现场中发现任何疑问,投标人
均应于2008年8月22日12时以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方式通知招标人。招
标人最终将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对于在本款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疑问,招标人有权拒绝答复。就本款
所述招标答疑事宜,招标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10.2 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议,则答疑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将由招标人至少
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各位投标人。
10.3 书面答疑文件(以及答疑会议纪要,如果召开答疑会议的话),包括所有问题和
答复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答疑而产生的对本须
知第9.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
以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给出。
11. 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 只要招标人能够按照本条第11.3款规定相应地延长投标截止日期以保证招标人能
够在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
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
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采取向投标人发出招标
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
11.2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解释顺
序方面优先于该补充文件之前的同类文件。投标人收到任何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后,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11.3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当他认为有必要或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
制约时,招标人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1条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这种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
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12. 投标语言
12.1 所有投标文件的准备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所有往来函电和文件应使用中文
(汉语简体);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文字的材料均应由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
且以中文版本为准。
13. 计价货币
13.1 本招标工程的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元为计价货币。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第一次回标:只回“工程量清单之量单”。。
包括如下文件:
(1) 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文件);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对签署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
只有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才需要);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量单。
第二次回标: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各部分应分别单独装
订):
第一部分:“商务标”。包括以下文件:
(1) 投标书及其附录;
(2) 投标保证金(提交证明文件);
(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对签署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
书只有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才需要);
(4) 投标价格汇总表
(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 措施项目报价组成分析表;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0)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 费率报价表;
(12)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3) 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市场价格、品牌及技术规格选用表。
(14) 工程量差异及遗漏清单汇总表;
(15) 工程量差异及遗漏清单计价表;
(16) 工程量差异及遗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7) 工程量差异及遗漏清单主要材料设备用量、市场价格及技术规格选用计划表
上述“商务标”部分如果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
第二部分:“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
特别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为暗标(暗标格式要求见投标须知附件A),“技术
暗标”中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见本须知第15.3款。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部分
必须单独装订成壹册,不得分册装订。
第三部分:“技术标”(明标), 包括以下文件:
(1) 装订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现场组织机构”易暴露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和有
关项目经理的资料、分包计划等易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其他资料等。所有资料
须带有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
(2) 关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文件。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b) 投标人拥有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
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d)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履历表、有效职称或资质证书(壹级项目经理或壹
级建造师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e) 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有效职称(土建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f) 拟派本项目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加盖公
章);
(g) 投标人在近3年内,完成单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或施工造价
不小于3000万元的单项公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类似业绩,发包人无投诉或
无停工闹事现象,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反映良好(须提供发包人加盖公章
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意见表及建设方意见)。
按本须知规定须提交的或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的竞争性而提交的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它资料应按上述三个部分分类,分别装订在相应部分中。
关于上述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特别说明如下:
(1) 递交回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不应随其它投标文件密封,应
当由投标人委派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代表随身携带;
投标人还应提交上述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本(要求限于DOC、XLS、DWG、
PPT、MPP格式,经济标报价部分只限于使用“广联达”软件(3.0版本为659
版本或4.0版本),并提供广联达软件格式电子版,存于可读取、可复制的
光盘中)1套,该套电子版本应放在一个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投
标文件电子版本”字样,但该装有投标文件电子版的信封(该信封本身没有
密封要求)也应随其他投标文件一起封装在第20.1款中提到的投标文件密
封袋中。
14.2 如果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格式,则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必须使
用这样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5.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15.1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此部分为暗标报送,不得带有任
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文字、符号、图片、业绩等内容。
15.2 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必须达到严
格的标准,因此,投标人报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将在竞标中占有重要地位。
15.3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国家现行规范与标准和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
分对工程的描述以及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踏勘结果,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并重点描述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管理体系;
(3) 施工准备计划;
(4)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针对本工程重点部位、施工难点,明确
(5)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措施;
(6) 质量保证措施及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7)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投标人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具体措施和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成品保护方案;冬雨季施工方案;
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
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8)
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对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总承包人、指定供应项目和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协(9)
调、管理、服务方案;
(10) 施工资源供应计划(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及进场计划、主要设备、材料的验
收、保管、资料收集等保证措施、施工机械计划等,包括运输、仓储等情况
及组织方式);
(11) 劳动力组织计划及保障措施;
(12) 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人员简历: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体系,其中包括
主要施工及安全管理人员之姓名及履历简介。此等人员须在招标时与发包人
会面,经发包人接纳,没有足够理由及预先通知,不能更换。主要施工人员
如项目经理、各工程的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均不可在其他工程或
本工程中兼职;
(13)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仪器和设备表,主要加工及检测设备清单;
(14) 施工平面布置图(应包括机械设备、临水临电布置等必要内容);
(15) 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方案;
(16) 保修承诺和后期技术服务措施;
(17) 合理化建议(包括图纸、工期、设备等)
(18) 获授权签署及履行所有合同文件及函件的人士之授权书及签名;
(19)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涉及人员姓名等可能暴露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
列入技术明标。
技术标作为施工管理和工程报价的依据之一,中标后的施工方案深化均在此基础
上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发包人认为施工技术方案执行不当,有权扣除相应工
程款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6.2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
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及相关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
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
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本工程投标担保以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
17.2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 支票或银行汇款、转账的形式。
开户名称: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汇款账号:自行电话问询。
17.3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有效期至少长30天。
17.4 按本须知第16条,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期按本条17.3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7.5 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有关投标人。在任
何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17.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进行了如串通投标,贿赂相关人员等严重损害招标人
利益、妨害招标工作进行的活动;
(4) 投标人提交任何虚假投标文件;
(5) 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的除外。
18.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任何投标条件所做的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
的基础上,可选择报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条件或规定更优惠
或更有利的承诺。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他报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
的更为有利的条件将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签
订的合同中。
19. 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见投标须知
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各部分封面右上角处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委托人签署或盖章(仅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进行签
署或盖章)。由授权委托人签署时,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使用本招标文件附件中给出的或经招标人同意的格式,并附在
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按投标文件正本同样的方式准备,也可以直接以
正本为基础进行复印(封面除外)。
19.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招标文
件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任何情况下,
投标文件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0.1 投标人应将本须知第14条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按照本须知第19条
各款的规定制作正本和副本(但投标保证金原件、厂家产品说明书或厂家资质文
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只需要一份,不分正、副本)。所有投标文件应在密封状态
下递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重量太大,为方便搬运,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但
每个密封袋应按照本款的要求进行密封并按20.2款的要求进行标识。
装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采用密封条(投标人可以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并填写密
封日期。密封条上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两枚。
20.2 除按照20.1款的要求密封以外,投标文件密封袋的正面还应写明招标工程名称、
开标日期和投标人的名称。
21. 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21.1 本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
第一次回标(量单):2008年8月29日14时00分。
第二次回标:2008年9月9日14时00分。
21.2 投标人应按前款规定的时间或据本须知第11.3款规定所延长的时间如下地点递
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21.3 投标人不得在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之前的日期递交投标文件。
21.4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或未递交到规定的递交地点
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的
通知必须在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
外还应在密封袋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
标文件。
23. 开标
23.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自行开标。
24. 当场拒绝的投标
2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
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 清标及评标
25.1 本工程在评标前将由清标小组进行清标工作。
清标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清标工作的范围内主要包括:
(a) 算术错误的复核及修正;
(b) 不平衡报价的分析及整理;
(c) 缺项、漏项的核查及整理;
(d) 综合单价非合理偏低/偏高的分析及整理;
(e) 措施项目报价的合理性复核。
25.2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26. 过程保密和知识产权
26.1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人有关的资料信息,所
有参加评标的人员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
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
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26.3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都是有关各方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招标人
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
27. 合同授予标准
27.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
投标人。
28. 招标人的权力
28.1 招标人在正式签发本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
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无须为此
向任何投标人做出任何解释。
28.2 特别是,招标人没有义务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29.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
29.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日之前30日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中标人通知招标结果。
30. 合同签署
30.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在收到通知书7日历日天,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文件版本签订合同。
30.2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及加盖公司法
人印章后生效。
30.3 如果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时间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
另行选择中标人。
31 特别提示
招标人提倡公平、正当的竞争,拒绝任何的商业贿赂及/或类似的商业贿赂的行为。
任何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及/或其代表及/或其雇员均承诺并认可如下:投标单位
代表及/或其雇员在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代表及/或其雇员及/或其承包单位及/或
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就本项目进行接洽、签约、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给予招
标人代表及/或其雇员及/或其承包单位及/或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任何金钱
财物;如投标单位代表及/或其雇员发生前述行为,则视为投标单位妨碍了招标人
通过正当、公平的竞争环境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努力、妨碍了招标人的内部管理
秩序以及增加了招标人的成本及其风险,投标单位将被招标人纳入日后拒绝任何
商业接触的黑名单,而所有给予招标人代表及/或其雇员及/或其承包单位及/或其
它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的金钱财物将作为给予招标人的补偿而被投标单位在此声
明放弃,同时,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与发生前述行为的中标单位之间的
本项目工程合同,该中标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32 其它时间安排: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附件1:
技术暗标的格式要求
技术暗标的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1. 所有文字和图表部分统一用70克白色A4复印纸打印装订,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以用白色
A3纸打印,则需将A3纸折叠成A4大小并统一装订;
2. 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和图表等)全部采用黑色打印,不得使用彩色打印;
3. 封面、封底及侧边采用70克白色A4复印纸,整个封面、封底及侧边应为空白格式,正本
加盖“正本”标识、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副本除“副本”标识
外不得带有任何其他文字、图案、标识、符号等。标在封面上的副本标识应统一用三号加
粗黑体字以黑白方式打印在封面的右上角;
4. 在封面后、正文前加技术暗标文件的目录,标明投标文件章节内容和对应的页号;
5. 除图表部分以外,所有正文部分(含目录及各章节标题)统一用小四号宋体编排,单倍行
间距,段后间距0.5行,标准字距。除各章节的标题居中排列外,其他部分均按左右两端
对齐编排;
6. 图表部分的字体和排版按图表内容自行定义格式;
7. 各大章之间须分页编排,但不得加任何颜色或形式的隔页纸。
8. 除页码外,所有版面均不设页眉和页脚。页码采用小五号宋体页面底端居中设置,格式为
“第X页 共X页”,按Microsoft之WORD文档自动插入方式设置。
9. 所有“技术暗标”必须合并装订成一册,所有文件左侧装订,装订方式应牢固、美观,不
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0. 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任何地方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
的字符、徽标及人员姓名等。
投标须知附件2:
报价要求
1、报价依据
1.1 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
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工程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1.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之项单、量单。该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是按照《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编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严格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
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进
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被认为包括所有的劳务工资、物料、损耗、税金、规费、专利费、码头
费、空运、海上或陆地运输、保险、卸货、仓库费、送交现场、吊装、脚手架、机械设备、管
理人员费用、利润、超时工作补助、奖金、总部监督和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施工图深化设计
费、包干费、技术专利费、风险费以及可从项目说明中合理推论或为此所必需的任何项目。
1.3 本工程相关的招标图纸、设计说明、技术要求;
1.4 招标文件对工期、质量、施工工艺、材料做法等方面的要求;
1.5 现场条件及周边情况:现场红线内无办公、食宿条件和材料加工、堆放场地。
1.6 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经验。
2、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
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如果上述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或能合理分解出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
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除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准备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应采用下
列统一的计量单位:
重量单位:吨(t)或公斤(kg)
体积单位:立方米(m3)
面积单位:平方米(m2)
长度单位:米(m)
计数单位:个/座/件/套/付
3 、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方式
3.1 第一次回标
投标报价仅由一部分组成:报价A
报价A-工程量清单之量单:
(1)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自行进行工程量计算;
(2)投标人根据自身计算情况,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之项单,填写相应工程量,
可对缺项进行补充、多项工程量填“0”(勿删)等调整,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之项单格式、顺序不得更改;
(3)仅回复“工程量清单之量单”。
3.2 第二次回标
投标报价由两部分组成:包干总价=报价B+报价C
(1)报价B—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严格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表按清单报价的方
式进行报价,不允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顺序、项目、工程量进行改动,否则按废标
处理;
(2)报价C—工程量差异及遗漏清单报价: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自
行计算工程量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包括缺项、多项和量差进行调整,量差
调整的顺序完全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顺序一致;
(3)所有包干费均为税后费用,不再考虑其它任何费用。
3.3(1).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功能是列出本工程的所有项目以便所有投标单
位能在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上作出报价并计算出总报价。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方没有填报价
款的项目,其费用将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价款中。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确实存在的缺漏项,
投标单位只允许在投标清单报价C中予以单独增减补充清单子目及计算说明,投标清单报价B
中所有资料必须依照招标人要求填写。
(2). 一旦投标人所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所作出的报价为招标人接纳后,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即被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帐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它亦是招
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给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已标有参考工程数
量,除注明为暂定数量外,均为包干量。暂定数量最终的确定,将按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
工图予以量度。招标人特别提醒投标人:招标人不保证暂定数量的准确性,同时,上述暂定数
量的任何调整均不对投标人的任何履约责任和义务造成任何减免。上述因素的影响必须考虑在
投标总价中。
3.4(1).投标方按发包人要求填报报价B和报价C,且包含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也需按
标段分别报价),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发生变更时不予调整;投标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拟
定的施工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招标方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不另行计算;
(2). 本工程由投标人根据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工程现场踏勘自行计算工程量并填报价格
(注意:投标人应全面核对/计算图纸,并自行承担遗漏项目或统计错误的损失),招标人提
供的工程量仅供参考。投标人所报各项目总价为固定总价(除约定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外),
亦都不会因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不同而调整;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变更价款将根据相应
项目的报价单价给予结算。设计变更一经确认,工程应立即执行,不因双方对变更价格的协商
而影响该项洽商变更指令的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3).工程量清单内投标人所填报之单价须均衡,若出现不均衡报价,建设单位将保留视为废
标的权利。
3.5 工程价汇总表
投标单位所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的汇总表必须等于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价汇总表及投标书
的总价,并且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盖章和填写。
4 报价要求
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1.1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所列的项目一律不得修改,必须严格按此
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报价(废标)。投标
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
中,招标人视为其他价款中已含该部分工作内容而不予以支付。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属综合单价,即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管理费、
利润,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
4.2 措施项目清单
4.2.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用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合同实施
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引致工程量有否变化,中标人均不能获得对该费用的任何更改,投
标人应承担措施项目及所有洽商限额内所报价款的风险。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将被
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单价及合价中。
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报该项费用。该项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
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投标人应按照京建施[2005]802
号文件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单独列项报价,并将此费用并入投标总价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标准。
4.3 其他项目清单
4.3.1 本工程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投标人部分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4.4 投标人参照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的规定计取规费。
4.5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税金。
4.6 每一个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报价需填写一个综合单价分析,在综合单价分析中需详
细填写综合单价的组成,包含材料、人工、机械的净量、损耗、单价等,主要材料需明确材料
品牌或产地。
4.7 本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不需考虑总包(******)配合费用。
4.8 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竞争实力在经济标取费费率报价表中填报本次投标报价的现场
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上费率为固定费率以后不予调整,以后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合同价
款的调整其综合费率的取定参照此表确定。
5 招标人强调的其他内容
5.1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说明详见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
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承担本工程的全部技术责任和价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考虑中标后其深化设计被设计单位局部修正(技术等)而可能发生的费用;
b)应考虑材料颜色改变而可能引致的风险;
c)应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和工期,并
已充分考虑了其他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d) 应包含自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水源、电源处接驳至投标人自身施工地点的费用;
e) 应包含搭设投标人现场自身施工需用脚手架的费用;
f) 应包含自身住宿、库房等临时设施的费用;
g) 应包含投标人自身施工垃圾清运至现场总承包人指定地点的费用;
h) 应包含有关现场文明、环境保护、消防等管理要求需由投标人自行设置现场标识、器具等
费用;
i) 应考虑与其它标段装修施工结合处的技术措施费用及其它分包商配合的费用;
j) 应考虑在合同履约期间,各类要素价格的波动,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
及其它与本工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货币的升值、贬值;
k) 投标人报价中应包含属于招标范围之内所须进行配合施工的深化设计内容及设计费用、竣
工图制作费用;
l ) 投标人报价中应考虑:对于前期各专业工程提供给精装修工程的施工界面,如不能满足精
装修施工条件要求,所发生的拆改、补充、修复等工程费用。
以上各项投标人均应在其报价中充分考虑。
5.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
限于按招标图纸、招标范围、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等要求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维护费、检测费、调试费、工程维护费、缺陷修复费、竣工图纸编
制费、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中包括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5.3 投标人的报价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为固定价
格。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期间,不因所有由于燃料、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
工资、地方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等原因导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停电、停水、
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等情况的发生而调整。
5.4 投标人必须承担对其所报单价和总价的错误估算所导致的损失。投标人未报的,但作为
一个有经验的、尤其是具有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从图纸或现场踏勘中、或
实际情况中、或自身的工程施工实践中了解到、估计到或可能了解到、估计到的子目费用应视
为已摊到其他的子目单价或投标总价中。
5.5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项
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
标人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
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5.6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详之处,应参照施工图纸、图集规范、的要求及投标时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5.7 临水、临电费用:总承包人负责提供临时用水电接驳口,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
电费用含在报价范围内,单独列支,包干使用;
5.8 在投标报价时,须注意,因中标后为精装修总承包人,对其它在自己标段上施工的甲方指
定分包工程负有总包管理责任(相关责任详见合同相应条款),因此,投标报价中需报取相应
的照管费用。
照管费报取方式:
(1)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A部范围中需照管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按照发包人所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格式逐项报价;
(2)因各需照管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未知,因此对该等分包的照管报价先报取相
应照管费率,取费基数为该等分包的合同价款,非结算价款。
(3)如有不发生的甲方指定分包工程,该项分包照管费用不再计取,有新增的甲方指定分包
工程,照管费率沿用所报同类型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无类似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协商执行。
6 工程价款的调整范围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之规定。
7 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规定详见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
8 中标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合同条件的有关约定,对装饰装修工程(商业、写字楼部分)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
定,保修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具体规定详见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规定。
9 本工程投标报价以人民币 元 为计价单位。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北京******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承包人/精装修总承包人(乙方):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总承包人(丙方): ******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发包人欲建设 ******大酒店改造项目 标段精装修施工承包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
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批准、许可等的手续及取得
相关的证书。
总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商,经发包人同意,委托 作为******
大酒店改造项目 标段精装工程承包人。承包人为总承包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包商。
发包人/总承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竣工交付和保修责任的
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
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
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资金来源: 自有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08年 月 日 (以监理发出的书面开工令的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元)。
第六条 工程保修期
详见合同条款第11.3条款
第七条 合同文件组成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条款及附件
(4) 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5) 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 工程标准、规范和技术说明及技术要求
(8) 设计图纸
(9) 经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投标价格文件
(10) 其它已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
文件
(11) 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签署
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任
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涵义,除
非双方同意并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 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均为日历天数。
2、 承包人特此向发包人/总承包人保证,承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各方面、各个阶段都遵照
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
3、 发包人/总承包人特此向承包人保证,在承包人履行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
责任和义务后,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竣
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报酬。
4、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及所有合同文件上的所有要求,以及承包人所负的一
切责任和义务,在签约前均已研究并明了,并已到地盘实地勘察。承包人在签约前已
完全明确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遇到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配合及现场实际情况对承
包人施工可能带来的一切影响,承包人的报价已完全考虑了所有各种因素对价格的影
响。
5、 承包人确保所签之单价无误,如有错漏由承包人负责,日后不得以不熟悉本合同的所
有要求或其他种种借口而拖延工程或要求补偿,因此所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承包人负
责。
6、 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正本 叁 份,三方各执 壹 份正本;副本 柒 份,发包人执 伍 份副本。总承包人与承
包人均执 壹 份副本。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精装修总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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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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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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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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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合同条件
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3.转让、分包、指定分包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施工准备
6.质量与检验
7.安全文明施工
8.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9.材料设备供应
10.工程变更
11.竣工验收与结算
12.违约、索赔和争议
13.其他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1)合同:指施工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款、标准及规范、图纸、资料
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任何补充文件。
(2)投标函:指由承包人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发包人的工程
报价及工期、质量承诺。
(3)投标书: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4)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确定承包人的正式函件,包括其所
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任何备忘录。
(5)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按照合同对
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6)图纸:指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
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
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7)资料表:指由承包人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各种表类文件,包括工程量清
单、数据、表册、费率、价格表、投标中使用的产品规格、品牌一览表。
(8)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
量等的明细清单。
1.1.2各方和人员
(1)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
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
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2)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管理人员,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
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对承包人工程
进度款、工程结算、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的审定权限以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为准。
(3)承包人/精装修总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供已获发包人/总承包
人接受,并与发包人/总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
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
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4)总承包人:指总包合同中指定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总包合同协
议书承建总包工程的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
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
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聘用的在现场参与本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每
个分包人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
(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0)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指定供应单位:由承包人所指定(或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但最终选择权
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签约(或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签约),供应本
工程所需的有关货物的供应商。
1.1.3日期、期限
(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
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的认定:指承包人完成和交付整个工程,包括一切检测,达到竣工验
收条件并验收合格的日期。
(3)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按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款项和付款
(1)合同价款:指在中标函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2)工程总价: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也即
发包人实际支付承包人的价款总额。
(3)费用: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4)保留金:指工程竣工前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后续工程而从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中留
存的保证资金。
(5)保修金: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承包人完成保修责任而从结算总价中留存的保证
资金。
1.1.5工程和货物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人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5款第(4)
项所指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种
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第(5)项所指的承包人设备。
(4)设备: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5)承包人设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
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
备、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6)发包人设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供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使用
的仪器、机械、车辆;但不包括发包人尚未接收的设备。
(7)材料: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设备除外),包括根据
合同要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8)货物:指上述承包人设备、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1.1.6其他定义
(1)法律:指所有全国性或地方(省、市、自治区)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单
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2)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合同前,不能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
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般指因战争、动
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承发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
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3)不可预见:指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测的情况。
(4)现场: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
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5)变更:指经发包人代表指示或批准对本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6)样品:指投标时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前提交给发包人以供认可的设
备、材料、构件、承包人法、工艺成品等的样板。
(7)书面形式:是指本合同文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
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合同、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
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
件。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
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
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
行确认。
(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条款及附件
(4) 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
(5) 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 工程标准、规范和技术说明及技术要求
(8) 设计图纸
(9) 经承包人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投标价格文件
(10) 其它已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
件
(11) 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
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涵义,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1.2.2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差异
当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12.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3合同文件与实际指令差异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
的资料,如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的情况,而发包人又未作
说明,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合同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文字书写,用汉语语言解释和说明。如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
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另行约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1)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交的合理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
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及时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
供中文译本。
(2)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
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
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3)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最新的标准、
规范的要求。
1.4图纸及工料规范
1.4.1图纸
尽管发包人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向承包人提供了足够的施工图纸,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进场。进场后7天内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
该计划应明确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已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
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
主要依据。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且承包人认为这种行为已经
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说明所缺图纸的
具体细节并解释该图纸的延误将如何影响工程的进展以及为避免这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
最晚时间,并在最晚时间前四周提出要求。如果在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
提供所需要的图纸,则承包人应就此进一步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
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报发包人同意后决定:
(1) 是否延长工期;
(2) 是否调整施工程序。
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
令,承包人须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 合同签订后10天内监理工程师将与承包人具体约定一个施工作业图、大样图、
安装图和配合图的制作、报批和分发的程序和要求。此类图纸的报批至少需准
备八套图纸,还须提供与相关合同图纸设计所用相同的一套存储完整图纸的电
子文件,图纸制作所标注的语言文字和尺寸单位应与相应合同图纸相同。
承包人必须在每单项工程实施前15天完成制作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或(2)
配合图的工作,并及时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示,承包人绘制的施工作业图
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符合有关规范的,如果绘制错误而发包人及
监理工程师却批示通过,其责任仍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已经
设计单位确认,其责任不在承包人。
承包人须负责安排约定的施工分包和指定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施工作业(3)
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
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接,承包人须制作必要的用于各工序的协调
的配合图及相应说明,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15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工
程施工的完整性。
承包人有责任检查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4)
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
致,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请求澄
清。如果承包人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10天以书
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此类图纸。承包人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
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
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批前,承包人应(5)
首先对他所准备的此类图纸进行审核并盖上带有说明此类图纸已经核实为与合
同文件要求相符请求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印章。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图纸的审核
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发包人
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承包人须对自己绘制的施工作业图
和大样图等的正确性负责。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作用(6)
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监理工程师为了
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出现与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
受的。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图纸的审批不能理解为:
a) 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监理工程师有专门说明;
b) 解除承包人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出错的责任;
c) 违背监理工程师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示;
d) 解除承包人对各工序、各个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做交叉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e) 对造价的变更;
(7) 绘制和报批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
(1) 每当需要时,发包人须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补充工料规范、资料、图纸或
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节点详图,作为解释和阐述合同文件之用或使承包人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
工程之用;
承包人不能把供本合同用的合同文件及补充资料作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发(2)
包人也不能把合同单价公开。
本工程须按设计规范及施工阶段补充的工料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1)
本工程也须按照图纸上的说明施工; (2)
若设计规范中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承包人须遵从较严格的规定。 (3)
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承包人应远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12(1)
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以确保承包人能从当局取得批准及按合同的要
求完成本工程。若承包人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意见,承包人可提供施工图纸,并
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能因上述
拒绝或更改而要求索赔或工期延长;
承包人对精装修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时,应对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进行复核测量;(2)
同时必须有足够的现场设计人员常驻现场,以满足现场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经(3)
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或节点详图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上的责任(4)
和义务;
图纸的标准和要求应符合当地的要求和习惯,并能使发包人及当地有关部门满(5)
意。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工程竣工后14天内,完成竣工资料
的收集、整理及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包括3套竣工图、2套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并提
供一套电子版本的光盘)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按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
规定的数量提交)。正式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和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的竣
工资料应经过系统整理、编目、打号、装订成卷,仔细核对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
签字。并按档案馆要求装盒。按竣工证书所须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上述图纸
及资料后才会发放,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都将受到本条款的制约。
承包人须把一整套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连同工程开始后发包人签发的一切指示、附
加图纸、补充工料规范等存放在工地,以便发包人、监理等可随时查阅参考;
承包人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用其他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
1.5通知
1.5.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
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1.5.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
派专人送达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约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5.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在与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为此指定的其他地
址。
1.5.4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
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
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1.6版权
1.6.1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为了工程有关手续的办
理、施工、竣工、试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修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之目的,可以复制、使
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1.6.2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发包人发布给承包人的关于发包人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
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
承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2.1发包人
2.1.1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
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包括图纸在内的施工文件
等资料、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2.1.2发包人工作
(1) 发包人须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承包人
(2) 发包人有权委派工地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有关委派须以
能在地面进行定位。
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
发包人对承包人委派的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3)
员的工作不满意,或者认为对任何再分包人及其分包单位人员不恰当,有权向
承包人提出更换要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更换。
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4)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委派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5)
要求实施监理工作。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6)
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
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
指令三天内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三天内不予答
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
在收到指令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申告二十四小
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
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
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 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等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 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的口头指令(发包人授权的除外),经发包
人在该指令发出后3天之内以书面追认(任何口头指令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则该指令于追认日起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的任何缺陷(9)
工程,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合理的
时间内进行修补的,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该费用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0)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获授权代表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有权利随时进入工地,
或进入承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的厂房或其他地方。承包人需采取
一切措施,使该权利得以实行。
(11) 在承包人依约履行的前提下,发包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
程款。
(12)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本
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惟承包人如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书面异议
时,可在扣除后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13) 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
2.2承包人
2.2.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约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
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担保修工作。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
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
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2.2.2承包人工作
(1)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标
(2) 承包人须对本合同范围内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供应的材料、物
准为合同总金额的10%。
品、工程设备和自己的施工分包完成的工程或工作,以及自己供应的材料、物
品、工程设备等。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3)
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其签署的文件、临时工程及施工
技术承担责任,虽不应对其它永久工程的设计负责,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
人,承包人应有责任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4)
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
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
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
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工程之延误及损失,
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并
具备审图能力。经过承包人审核后的图纸,若在施工中出现因图纸中的任何缺
陷、疏漏、矛盾或不足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有连带责任。而任何以后
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6)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钢
筋工、锅炉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准备采用的专项技术方案,在未得到发包(7)
人批准时不得实施。
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尽管有发包人(8)
的任何批准,承包人都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工作引起诉讼的风险,(9)
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其改变而调整。
(10)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任何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
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任何责任。
(11) 承包人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若承包人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否则承
担经济责任。
(12) 承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发包人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
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
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 承包人对各自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负有保护责任直至竣工移交发包人。
(14) 承包人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
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的一切手续,合同总价不调整。有关资料虽经发
包人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承包人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15) 承包人按政府有关要求办理包括夜间施工在内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合同总价
不调整。
(16)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办理一切施工许可、备案及验收手续提供协助,合同总价不
调整。
(17) 承包人须保护发包人和第三方之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
等,并承担修复因自身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市政设施因承包人过
失而造成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的费用,若向发包人征收,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讨。
(18) 承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地干扰:公众的方便,所有道路和
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发包人的或是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
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19) 承包人保证文明施工,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
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它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
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规范及适用
法律规定的数值。承包人还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后果造成的
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20) 承包人须避免火灾的发生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
若有违反,将对承包人处以壹到贰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任何此类
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
支)的伤害。
(21) 承包人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人设备。承包人已经送抵工地的物料(包括材
料、设备)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擅自取
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物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须对它们的
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22) 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由现场内或现场附近的卸货地点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
运。
(23) 承包人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它服务,并应自
担风险和费用,提供其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2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人可得到的并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作
现场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设
备和承包人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区域。在工程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
承包人设备或多余的材料。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
需要的临时工程。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与
该项目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
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
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各种货物。
(25) 承包人有义务无偿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其施工项目的移交工
作。自本工程开始到通过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与发包人之日止,承包人须负全责
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
的任何有关物料,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现场其施工机械、工具、未安装的物品
及成品的保护,并在工程完成后,自行清洁妥当其负责安装的项目及本身的工
程。承包人亦须负全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需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
为止,并负责修复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26) 发包人没有义务为承包人提供食宿等生活设施,有关费用已含在措施费中。承
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员工的食宿问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在施工现场范围内
用餐住宿。
(27)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
康、安全、福利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雇员遵
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2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人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人应
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遵守其一切有关规定,对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
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29)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
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
全。
(30) 承包人应保障和保持使发包人、发包人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
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① 任
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发包人、发包人人员的任何疏忽、
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② 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
产的损害或损失:a.由承包人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
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b.由承包人、承包人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
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
造成的。
(31) 承包人的业务活动和行为不能影响及干扰发包人的正常工作,承包人施工人员、
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到发包人进行业务活动如结算、支付工程款洽商业务时,
每次不能超过两人(发包人允许的人员除外),承包人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
由在施工现场和发包人办公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聚众闹事等任何对抗发包人和
本工程的行为。
(32) 承包人应按合约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包括资金、进度计划、计价依据在内的
各种报告,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调整。
(33) 未经总承包人协调、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按合约规定服从总承包人的协调管理,并可要
求总承包人按合约规定提供协调配合服务。
(34)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约约定提供各类企业、人员及设备的资格证书,合同
价格不会因此调整。
(35) 承包人不得雇用或试图雇用为本工程服务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或其他承包人的
雇员。也不得主动获得包括劳务在内的其他承包人的资源。
2.3总承包人
(1) 手续的办理及外部政府协调
本工程外部报建手续的办理及在现有条件下继续做好市建委、质检、环保、规划、技
术监督、公安、园林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以及区、街道、村等政府行政部门的疏导、协
调工作。如负责在施工期间定期与政府质检部门联系并接受其质量监督。在安排政府
质检部门进行本工程阶段性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核验时,总承包人除负责做好本职工
作以外,还有责任利用其自有资源帮助发包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实现政
府质检部门的核验,
(2) 组织竣工验收
配合发包人进行整个项目的监管,组织各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
(3) 合同签署
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发包人要求的甲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签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
任;
(4) 付款
可接受发包人委托,给发包人要求的甲方指定分包商进行相关付款工作;
(5) 竣工资料收集及完成备案
在本工程进行综合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时,总承包人须将各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统一
纳入工程综合验收及备案的范围,对其进行统一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其竣工资料的
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并有责任督促各分包单位按照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有效的整改以达到合格要求。总承包人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
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完成本工程综合验收及备案手续办理;
(6) 安全保卫
总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院内、楼内安全消防,并有责任督促、
巡视、检查各分包单位做好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
消防或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7) 临电接驳提供
在现场各施工单位工程进行期间提供层间配电箱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
(8) 临水接驳提供
在现场各施工单位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并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
(9) 垃圾清运
督促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其所产生的土方、垃圾及废料到总承包人指定地点,由
总承包人统一清运;
(10) 进度控制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各施工单位的工程细则,主动地要求各施工单
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产生的矛盾进行协调;
(11)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对各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督促管理,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保证现场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12) 发包人为配合总承包人全面履行总承包责任,发包人在对各施工单位工程支付
工程进度款或办理结算时,将会依据总承包人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意见,作出缓付、减付或拒付的处理意
见。
2.3.2 总承包人费用
根据不同合同种类确定总承包人的各合同的总包企业管理费,但总计200万元人民币固定不
变。总承包人的人员投入、垃圾清运、临水临电、安保费用按实发生计取。
2.4.乙方(精装修总承包人)与甲方指定分包人的配合与履行总包管理责任
乙方除须完成自身工作外,还应负责统筹安排自己与甲方指定分包人在自己标段上的交叉
施工、配合并履行总包管理责任:
(1) 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甲方要求的分包合同的签署工作。
(2) 应将自己标段上的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纳入自己的相应管理
体系中,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总包管理措施,协调配合各分包单位按照发包人
要求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目标进行施工。并对此部分的各分包单位工程与
分包单位就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承担连带责任。
(3) 在分包单位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精装修总承包人后,精装修总承包人负
(4) 负责为分包单位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5) 为保证现场内各分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精装修总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
(6) 提供工地内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7) 工地内提供合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如厕所等供分包单位共同使
(8) 精装修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单位在自己标段上的施工电力接驳,并纳入自己统一
责成品保护。
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在工地内督促分包单位看管好已进场的物料和工程;
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的电力使用管理体系,一并进行管理,监督使用,并与所协调的分包单位承担
连带的超额用电处罚及安全责任。
精装修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单位在自己标段上的施工用水接驳,并纳入自己统一(9)
的施工用水使用管理体系,一并进行管理,监督使用,并与所协调的分包单位
承担连带的超额用水处罚责任
(10) 发包人/总承包人会统筹安排电梯与精装修总承包人使用,精装修总承包人在电
梯使用过程中,需将分包人电梯使用纳入自己使用电梯的计划之中,并与自己
有同等使用的权利。
(11) 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清运其所产生的垃圾及废料到发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地点。
(12) 以上配合条件费用已包含在精装修总承包服务费内,精装修总承包人不得再以
任何手段、借口、理由或形式向任何分包单位再行收取、索取或截留与分包单
位项目相关的费用。
(13) 如该指定分包工程因某种原因被指定给精装修总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有权从支
付予精装修总承包人的任何一次进度款中扣除该项照管费用。
(14) 如精装修总承包人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关的总包管理工作,发包人有权扣除
相应的照管费,给发包人、总承包人、各分包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失职的精
装修总承包人承担。
2.5有关人员工作
2.5.1发包人代表
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范围,承担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发包人任何指示均需得到代表的书
面确认。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2.5.2发包人管理人员
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范围,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
2.5.3项目经理
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人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全职在场,代表承包人处理一切与
本工程有关的事宜,由他签发的任何文件将视为承包人的旨意,项目经理不得兼职,不得经常
离开现场而影响对本工程的正常管理。项目经理的人选须由发包人批准,并在未征得发包人同
意前不能更换。若发生项目经理服务态度较差,管理能力较差、与发包人驻现场管理人员配合
不好、经常扯皮等不良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只要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
通知,承包人须在七天内上报新项目经理资质报发包人审批合格后进场。
本工程项目经理为: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承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发包人同
意的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项目经理应受理分包合同范
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项目经理无论何时离开现
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发包人。
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代表的任命,而且合同约定的项目
经理必须全职为本项目服务,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因此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
款项中处以人民币 伍万元至合同价款1% 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对工期或施工质量造成影响
的,发包人有权撤销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代表应保证每周在现场
的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并且保
证现场每天24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且发包人将因此有
权从任何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 壹仟元/人次 的违约金。
2.5.4承包人管理人员
(1)除项目经理外,承包人须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完善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并雇佣在业
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长驻工地,承包人应为每个主要岗
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其数量须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
需要。
(2)承包人之任何人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予以撤换,重新选
派的人员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
① 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
②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的;
③出现其它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行为;
2.5.5监理人员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一定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合
同中指派的任务。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的职员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项目总监、监理工
程师和其他专业工程师。
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项目总监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
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项目总监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
的应属于项目总监的权力,包括:
(1) 参与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及施
(2) 参与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与材料来源;
(3) 严格检查放线和施工测量;
(4) 质量控制与材料、工程检验以及中间验收;
(5) 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6) 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量的计算,编写有关记录和报告;
(7) 检查工程进度;
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
(8) 监督承包人的安全、文明和工程保护情况;
(9) 安排与承包人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事务;
(10) 督促审查承包人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项目总监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
验收或类似行动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
办的职责。
2.5.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考核
(1) 考核的目的:
发包人:选择合格的承包人;
承包人:获得再次投标的机会;
承包人作为承建商,发包人会全过程监控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并将对承包人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凡不合格的承包人,发包人将不予其再次投标的机会。
(2) 考核的范围:
履约情况;
诚信情况;
企业实力及综合管理能力;
具体从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财政状况、材料管理及合作性等方
面的进行考核。
(3) 考核的周期:发包人每半年对承包人进行考核评分,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
(4) 考核结果的划分:
的考核工作。
合格承包人-以往承建过发包人项目且无不良记录的承包人;
暂用/观察承包人-经过考察合格的新进承包人;
不合格承包人:①考察不合格的承包人;②已承建过或正在发包人承建项目的
承包人,其履约情况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
(5) 不合格承包人的处理:
一旦列入《不合格承包人名单》中的承包人,自其除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
与发包人的工程投标;两年后若经过考察合格,亦可以返回到《暂用/观察承判
商名单》中参与投标;
情节严重者,将其从承包商名单中永久除名。
3.转让、分包、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
3.1转让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他人。
3.2分包
3.2.1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在未经发包人
正式书面承诺前将合同内工程分包给他人均属违约,发包人可以执行本合同12.1款。
3.2.2发包人有绝对权力阻止承包人分包。虽然发包人事前未曾阻止,发包人仍有权摒弃任何
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3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承包人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
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漏当作是自己造成的,并负全责。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
而引起的一切纠纷。
3.2.4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
包人审查。
3.2.5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的
有关规定被终止雇用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
3.2.6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3.3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
3.3.1所有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在法律上应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或供应商),
除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协议,发包人不应任命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及任
何不愿意履行以下责任的分包人(或供应商):
(1)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应执行和完成分包工程(或供应项目),并在各方面合理
地满足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遵守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令和要求。
(2)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应服从、履行和遵守承包人在本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
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有关的。
(3)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为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的责任,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也应在
分包合同内负责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本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或代理
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致的损失和(或)索赔要求。
(5)分包工程(或供应项目)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前,
不得延长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或供应项目供货时间。当分包工程(或供应项目)延
误时,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如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不能在指定限期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由承包人给予的
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或供货,而发包人书面向承包人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
工或供货,则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应对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按
协定的工期违约金比率和实际延期天数计算,当违约金比率未事先协定时,违约金
按因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未能如期完成工作对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
金额计算。
(7)发包人及其发包人代表有权进入指定分包人工场及其他必要地方。
(8)在本合同下承包人的雇用被终止时(不论何种理由),则分包合同下指定分包人的
雇用也应随即被终止。
3.3.2 指定分包(或供应)的施工期限
(1)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时,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指定分包人延长分包工程期限或允
许任何指定供应商延长供货时间。
(2)如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未能在限期内竣工或未能在承包人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的延期内竣工,而发包人认为工程应如期竣工,则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立即将此通知转交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并共同承担延期违约连带责
任。
3.3.3指定分包(或供应商)合同的签署
承包人须在得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配合签署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
合同(根据发包人要求签署四方合同),除非该合同的内容明显侵害了承包人权益。如有拖期,
每延误1个工作日则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贰万元 。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4.1.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应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委托其承包本工程的书面通知后
7天内)向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划,详细说明其组织管理架
构、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施工流程、施工机械配置、人员进场计划、安全文明施工、
总工期和各分部分项工期、各分包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竣工验收前安排等。发包人或发包人
代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应在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承包人必须
严格按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进
度的检查、监督。
4.1.2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包人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计
划,包括必要的抢工、提前插入后续工序,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计划及进度
计划,并在接到修改通知后7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批。
4.1.3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承包人须不断调整其施工方案、施工机具、人员等
资源投入,当其管理的各分包人含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人员机具、材料设备
供应有延误迹象时,应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延误,如难以控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4.1.4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交按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款的使用
计划,以备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查阅。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
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4.1.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1.6承包人每日须按发包人要求的表格格式填写施工日报表。
4.1.7根据已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承包人每周须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检讨上周工程的完成
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记录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的每个工种雇用工人及使用机
械的数量、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提交下周施工进度安排。周报告要经发
包人代表审阅和签字。
4.1.8根据已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每月须向发包人提交详细报告,说明上个月工程
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并将本月完成情况与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进
行对比分析,已发生延误的应解释原因,并提出补救和抢工措施。同时提交下个月施工进度计
划和安排,包括各分包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等报发包人审批。报告中涉及的主要进度完成情况
和主要工序的安装节点须提供工程进度照片。承包人也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其
他工程进度照片。
4.2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4.2.1开工及延期开工
开工日期:暂定2008年 月 日(以监理发出的书面开工令的时间为准)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天。
(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
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项工程的施工。
(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发包人代表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
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
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原定开
工日期开始施工。
(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
4.2.2暂停施工和复工
(1)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
发出指令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暂
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
其责任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工程。
(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① 因承包人某种失误
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② 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
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③ 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3) 因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4) 在发包人代表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
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
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 除不可抗力发生、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检查或会议
外,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争议、工程款迟付以及非承发包双
方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等),都不能单方面擅自停工,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每发生一次就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次·天的违约金,如连续停工十天或出
现三次停工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起十四日内
无条件撤场,场外办理结算。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2.3工期及延误
(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根据4.2.3
款第(2)项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①不可抗力;②发
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经发包人以书面批准该工期合理的延长。
(3) 若发包人认为由上述原因而延误的工期可采取适当的施工措施弥补,则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完工日期竣工,承包人须遵照执行,发包人对由采取
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竣工日期及区段工期)内完成合同中要求
的工作,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向发包人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
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
延长工期)。
承包人误期完工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合同金额的1‰,并赔偿发包人的
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发包人延期交房支付购房者的违约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
已经完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
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
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
若承包人因区段工期误期承担违约责任,但通过其后期的努力或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致使最终竣工日期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则发包人将视情况返还
部分或全部承包人已支付或发包人已扣除的误期违约金。
(5)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的日期完工,则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
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的合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
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调整。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6)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遗漏、疏忽以及错误指令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
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申
请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或避免损失。
4.2.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
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5.施工准备
5.1缺陷复核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
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
表,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对承包人应能发现但未发现的
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2接受地质资料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并对自身的理解、判断和应用
负责。
5.3视察工地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查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
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被挖掘物质的性
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
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为由向发包人索赔,并不得要求免除其根
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双方一致认可:承包人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可
用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勘察及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从发包人或监理工
程师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承包人应对其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2)因场地狭小,承包人应充分了解现场条件,在考虑与总承包方、其他指定分包单位、
独立承包单位、其他分包人之间协调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进度计划,而且必须符合总进度计
划的要求。承包人不得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等的情况为由而提出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
的请求。
(2)承包人进行施工的范围如图纸(建筑红线以内)所示。发包人和总承包方不另提供现
场以外的工作用地。承包人自行解决在工地以外所需的厂房、料场等用地,并承担其费用。
(3)施工现场、水电接驳点、施工用地大小、交通运输、周围各种管线等情况见现场实况。
总承包方负责作适当的安排,承包人必须与总承包方协调及采取配合的相关措施。
(4)承包人还须根据总承包方在工地施工上有关环保方面的管理和规定,服从总承包方的
管理并满足和服从总承包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6)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自己进行的上述勘察及检
查。
5.4接受工地
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
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
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发包人代表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
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5复核标高及定位
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持一切基准点、标桩
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中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发包人代表对放样、基
准线和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5.6移交工地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
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影响,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5.7安装设备及备料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临时工程和货物,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
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发包人代表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
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发包人代表的同意。
6.质量与检验
6.1工程质量及奖项
6.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 合格 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执行的较为严
格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
承包人应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到本条约定的质量等级,如承包人不能达到本条约定的质量
等级,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
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重新施工仍
达不到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该质
量违约金额可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直接从承包人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6.1.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发包人代表有权对体系的任
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
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同时,所有甲方指定分包均纳入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负责
监督各分包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同时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及
纠正措施,实现对通病的预控,确保质量目标实现。
6.1.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指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发包人代表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包括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及发包
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负责组织甲方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与甲方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质量整改、违约、缺陷保修期的连带责任。
6.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6.2检查和返工
6.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6.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
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2.3发包人代表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并应尽可能不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如影响到施工正常进行,而检查检验的结果为质量不合格时,因影响正常施工导致的费用
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检查检验的结果为质量合格时,因影响正常施工导致的
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3.1没有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
验收条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不少于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为发包人代表提供一切必要
的验收资料和协助。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
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6.3.2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不少于6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承
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6.3.3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
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
施工。
6.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
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
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须将甲方指定分包纳入自己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同时监督各分包单位建立健全与
承包人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及奖惩内容;通过入场教育、每周
安全会、定期巡检讲评等方式,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承包人对甲方指定分包工
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连带责任。
7.1安全施工与检查
7.1.1整体工程的安全施工与检查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承包人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7.1.4承包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1)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高度重视并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保持现场和清除工程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避免对现场人员造成危险;
(4)在按照竣工验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警告信号、保卫、看守,并
保持现场内外清洁;
(5)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包括邻近建筑物以及周边
管线、道路等),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造成人
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并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
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6)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
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
危害。
(7)在施工现场制作、张贴、悬挂广告宣传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符合政
府的有关规定。如果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职责,致使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
安全质量事故或其它政府罚款,承包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所有费用。
7.1.5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本合同有
关规定,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做出整改。如承包人在限期内未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安全防护
7.2.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
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7.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7.2.3公共财产的维护
(1)承包人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邻近财产、道路、河渠、园林、建筑
物、构筑物、现存市政管线设施等,并承担因其疏忽或对所有分包人、指定分
包人及其他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
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所需的所有保护及措施费用已含在措施
费中。
(2)承包人不得擅自砍伐、损坏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树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3文明施工
7.3.1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
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货物,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7.3.2当承包人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发包人被
迫雇用第三人代承包人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
项中扣除。
7.3.3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7.4事故处理
7.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
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7.4.2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同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凡因施工单位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的,所造成
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4.5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8.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8.1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本合同价款由工程实体费用和措施费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以工程量清单为计算依
据;措施费为包干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合同总价的工
程品质和数量以图纸(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
准。工程量清单视作承包人的计算量,此数量的任何错误、差异皆为承包人的风险,
不作调整。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更改
计费的基础,最终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调整:①暂定项目;②暂定工程量项目;③清
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
(2) 本合同价款属 固定总价合同 ,即所有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
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该总价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约定所
允许的调整外,不会因为人工费、物料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
(3) 本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文件描述的本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
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是
否可以预料到。
(4) 固定总价的解释:
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承包金额包括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的费用,无论这些工作是否已在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只要是招标文件或招标图纸中明确的,或没有明确但却是
完成招标图纸所要求的所有工作或项目内容所必须的一切工作或责任的费用,
都已包括在此承包金额中。此外,还包括下列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下文提及
的总承包人应承担及履行的各项责任、工作及义务等。
本合同价款属闭口包干性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之报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了所
有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安装费、材料的损耗、附件或配
件、必须的加班费、运输费、大中型机械进退场费、材料设备照管费、卸货费、
贮存、就位、升降分配列位、固定安装、脚手架、工作台、工具、冬雨季施工
费、技措费、水电费、环保费、验收费、测试费、包装费、企业管理费、税金、
利润、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
动、风险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竣工图费、因材料或设
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缺陷修复、保修费用、与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作
相关的总包服务、配合、协调费、措施项目费用、规费、以及任何完成本工程
所必不可少的费用。
本合同签订以后,合同价格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管理费、利润、
税金等的费率固定包死,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
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将根据工
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工程量不得调整或变更。
本合同所述合同固定总价,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的施工
条件及材料价格(包括发包人指定材料)变动,因此,本合同固定总价不因施
工条件及后期相关造价政策、文件的变化而调整。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约以后,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
给定的范围包死,发包人不接受由于承包人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
的任何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约以后,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子目单价包死,任
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
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
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约以后,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基于承包人对投标时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差
错的任何索赔。
措施费用(不得分摊到实体性子目的单价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约以后,
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
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措施项目及各种方案的报价固定包死,
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
并在其报价中全面体现。对于措施项目中承包人自身需要投入的所有资源,应
当认为承包人已经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合同义
务、责任和条件之需要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报价,只
要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没有改变,则承包人措施项目的价
格固定包死、不得调整。特别强调,无论发包人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
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承包人修改其措施项目价
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但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任何工作进行直接发包,则措
施项目的价格应做相应的调减。调减的方式按照发包人决定直接发包项目的总
价占承包人合同总价的比例同比例调减。
合同价格内包含零星工作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是发包人为确定人工、材料和
机械费单价,以给定的暂估量为基数确定的合同价格。
(5) 本合同包干价包括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费、措施费和其他包干费等,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费用:
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上需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如基础
施工采用垂直运输机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各种因素发生和需发生的技术措施
和施工措施费,因施工措施需要使用的添加剂、外加剂的费用;
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
外加剂、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或一次性投入),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费;
具有合格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发生的多次检验费用以及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试
验费、检测费;
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费、保管费;
建筑垃圾的清理费用;
材料或成品或半成品超运距费、汽车密闭运输费;
应考虑中标后其深化设计被设计单位局部修正(技术等)而可能发生的费用;
应考虑材料颜色改变而可能引致的风险;
投标人报价中应包含属于招标范围之内所须进行配合施工的深化设计内容及设
计费用、竣工图制作费用;
承包人报价中应包含:对于前期各专业工程提供给精装修工程的施工界面,如
不能满足精装修施工条件要求,所发生的拆改、补充、修复等工程费用。
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措施费
用,具体措施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防护所需的脚手架及挡板的搭设;
赶工补偿费、成品保护措施费、预算包干费;
排污费、地下施工照明等增加费、环境保护费;
预留孔洞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以及防水、停水停电产
生的措施费及引起的窝工费;
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必须统一着装的费用;
工程及所雇人员保险费;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环保、公安、市政、环卫等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
对有合格证的机具、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发生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多次重
复性检验费;
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含脚手架、模板)及中小型机械25公里以上的超
运距费等费用;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计取。且不
得低于文件规定的标准。
(6) 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
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的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
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工程量清单上
有的内容或项目,而设计图纸上没有,承包人不得实施,但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
总价中必须扣除该笔费用。
(7) 承包人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发包人分包工程有关
收口、堵补工作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
同价款内,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索赔或签证。
(8) 竣工档案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承包总价中。
(1)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
并按实结算工程款项,但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
包人相应的利润补偿,并不会对措施费进行调整。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合同价款的变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但所含子项与合同清单子项相同时,
相同子项采用合同清单中相应的子项组价,其它按清单子目组价参考2001年《北
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同或相似子目工料机耗量,工料机单价在同期北京造
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单价(如没有则参照当地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由双方协
商确定;取费费率、人工单价执行本合同清单。该方式组成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
价确定和竣工结算时的计算依据。合同中已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合同材料价格,其
余主材按采购期当地市场价格(发包人最终审定价)计入。
除非另有说明,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计量。
若发包人调整工程范围,技措费和照管费按比例相应调减,精装修总承包人不得
有异议。
(3)合同金额调整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由于承包人对招标图纸或招标条件的理解不够、或经验不足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
少算、工程项目漏算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以招标图纸为基础,以现行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标准,由于设计技术深化产
生的招标图与承包人深化后施工图纸的差异而发生的费用增加;
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费用为固定费用,均不得调整;
取费费率为固定费率,不做任何调整。
(4)合同价款的调整费用的支付:合同价款减少费用,于中期进度款中扣除;合同价
款增加费用,在工程结算完成时统一支付。
(5)经发包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单份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每个单次单项清单子目所
形成的取费后金额中,调整额度在人民币正负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仅作
技术变更,不做造价调整。
(1)除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项目、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外,所有项目的
数量,不论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计算,也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
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设计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2)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该项目直接取消,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
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也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
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照减少
(或取消)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3)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
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4)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
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分包人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该项工程。不
论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也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的强制性条
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中,承包人必须完成。
(5)工程量清单上没有的内容或项目,设计图纸上有,承包人必须实施,且并不增加
费用;工程量清单上有的内容或项目,而设计图纸上没有,承包人不得实施,但
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总价中必须扣除该笔费用。
(1)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综合单价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
政策的改变引起的费用;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
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8.2工程量确认
8.2.1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及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发包人提出完成工程
量确认申请。
8.2.7 发包人对以下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1)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2) 承包人未按监理程序而强行施工的工程量;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作量;
(4) 其他不能证明为合格的工作量。
8.3工程款付款:
8.3.1工程款支付方式: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本工程的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形象进度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为
付款依据。具体付款计划如下:
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已完工程量和付款申请,承包人提出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请
款书,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完成形象
进度、质量后,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接到监理审核意见后于
21个工作日(不含双方争议时间)审核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金额为当期发包人审核确认金额的7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
特别强调:合同履约过程中若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最终解释权以
发包人解释为准,总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措施费在工程付款时,分摊为下列两个部分付款:
(I)第一次月进度款时支付措施费的40%;
(II)完工后支付措施费的40%.
(3) 承包人取得备案证书并提交合格完整结算文件后3个月内竣工结算完,结算书经
双方签字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
金;
本工程所有款项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金。具体做法如下:发包人每次付款,先(4)
将款项支付与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扣除相应税金后将剩余款项支付与承包人,同
时总承包人提供完税证明与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款项时须提供等额合法税务发
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监理、发包人签署的质量等说明(5)
文件,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
款。
进度款的支付方式:转帐支票或部分银行承兑汇票。 (6)
8.3.3在收到承包人工程款付款申请后,若发包人认为付款申请所述的金额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合理的付款金额或要求承包人重新申请。
8.3.4工程款付款审批期限为28天,自承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
之日起计。发包人将在此期限内通知承包人本期应得款项。
8.3.5由于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影响工期的因素,所以不能
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又超过宽限期限而延误工期。
8.3.6工程款付款申请及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付款额
度及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的总值减去相应扣款后的价款及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
8.3.7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
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本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
8.4发包人对资金流向监控:
承包人须于申请支付节点工程进度款前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上个节点工程进度款之进
款帐号的资金流动证明文件,以供发包人作为对承包人本工程款进行监控之用。该证明文件包
括:进帐单影印件、资金流出证明影印件(包括转帐支票、信汇单、现金支票等)以及该类资
金用途的详细说明。发包人的监控目的仅只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将本工程之款项移作他用(与本
工程进行之无关用途)而影响本工程的正常运作,并不能改变合同文件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原
则 。惟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而将本工程之款项移作他用时,发包人将按承包
人转移用途的款项数额的10%按月计罚,并按此数据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
回。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对本工程进度款之支付办法作出调整。
9.材料设备供应
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即甲供材)
9.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清单,作为本合
同附件。清单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净数量、损耗率、应供量、质量
等级。
9.1.3发包人按清单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承包人应做好甲供材的验收清点工作,并及时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情况告知发包人,具
体清点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形式合理确定。
9.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卸车并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有关保
管费和仓储费等包含在措施费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甲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
人。确实属于材料设备本身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退换货,
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向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索赔,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负责;如由
于承包人保管不当或被承包人替换,造成材料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则承包人须无偿按发包人
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时将情况上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
由发包人负责。
9.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验或试验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二次搬运、
保管、使用等工作内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以下约定执行:
供货量由双方按图纸(净尺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损耗率包干。承包人在施工中
超出所填报包干损耗率部分的损耗,超出部分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7供应量调整
(1)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中一并提出变
更供应量的申请,经发包人代表审核,并上报发包人审批,正常情况下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完
成审批;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应供量的申请时,视
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供应量的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应
供量。
(2)发包人承诺上述被受理的变更供应量的报告在审批后即时执行。同时,对于删减项
目或工作量减少项目,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一并提出,而不受上述约定的制约。
(3)变更甲供材供应量按下列方法进行: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损耗率及超
供扣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②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损耗率和超供扣款方式的,
可以参照此类似情况,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损耗率及扣款方式进行计算;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
类似于变更工程的损耗率及超供扣款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执行方式,经发包人、承包
人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4)甲供料的供货量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图纸(净尺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承包人需考虑所有损耗。甲供材料实际供应量与上述计算供应量比较,节约部分按50%计量价
款后归承包人,超用部分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材料供货计划(数量、供货时间)由承包人提交
给发包人,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甲供材料计划,必须对供应商供货数量进行审核并予书面
确认;
9.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即乙供材)
9.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检验。
(1)乙供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当地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市政配套部门认可),包
括但不限于:凡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水表短管、水表箱等),需向市政
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点采购,并将采购凭据发票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备案,经
核实后,发票原件发还给承包人。
(2)对本工程中的甲控乙供物料采购需在发包人确认的厂家范围之内,若承包人采购的此部
分物料不在发包人确认的厂家范围之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影响工期。发包人同时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材料的供应方式。
(3)承包人供应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的审批认可,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
批手续须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并须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4)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需送检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与本工程,有关检测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内。
(5)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
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在发包人确认之后即刻实施该方案。承包人须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同
时,工期不予顺延。
(6)发包人及监理对材料的初步验收并不代表发包人对材料质量的认可,承包人对其提供的
材料质量责任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9.2.2样品及样板
① 用于本工程之主要物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批准。在定购大批
物料前,承包人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发包人、监理方、设计方认可批准之用,
该样本须一式三份、样品一份封存(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的各自书面授权
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专用章确认),样本/样品因形状、体积等原因不便于封存
的,可采取照相、录影等方式并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的各自书面授权代表
共同作出书面说明,前述封样样本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持一份。样品由
发包人封存。
② 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物料之样本/样品作认可批准之
用。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若发
现承包人使用未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物料或所使用物料与发包人、监
理方所批准的有不相符,或经发包人授权的第三方及授权人鉴定,与合同要求
的品质、价格不相符,则承包人负责返工的全部费用,并在应付或将付给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使用材料的两倍造价的同时追加1万元(壹万元)的违约金。
③ 承包人须自费把任何违背批准使用的物料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迁离工地。
④ 承包人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施工过程中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
准
⑤ 经过认可的样本/样品,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或授权人按合同要求的品质、价格
进行鉴定。
⑥ 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中所要求的品
质、价格等须履行的责任。
⑦ 送审程序:
a. 承包人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承包人所呈报的样品必
须来自为本工程供货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
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b. 承包人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加工或定货周期前至少3
天,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发包人、设计方或监理工程足
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
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执行标准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样品的数
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达到可以接受的标准和需要;样品送
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
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发包人应及时签收样品,并将
样品及时递交监理工程师。
c. 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
称和出产国等的标签。
d.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
资料,并写明每一样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
并预留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发包
人、设计和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
式应经过发包人、设计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e.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
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
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
f. 如果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
求,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重新准备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
有关样品;在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不符合要求
时,在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他认为能
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的进度不致受到影响,而承包人应相
应地根据发包人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
g.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本工程;如果发包人和监
理工程师决定将某一或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确保此类样品的使
用具备良好的条件并带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h. 承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经审
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
i.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5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
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j.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样品后5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
通知监理工程师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5天内
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其已经批准。
9.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5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
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
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
担。
9.2.7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
责任。
9.2.8承包人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
定的或是承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
满意的。
承包人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
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9.2.9承包人的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的审批认可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
批手续须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并须填写及递交有关的样品申请表格为依据。
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以前,承包人须准备体现各典型房间所包含的各类装修和装备工作工
艺质量的样板间和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
9.2.11样板和样板间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准备的具体时间应由承包人根据进度安
排的需要报经发包人审批或根据发包人可能指示的时间。
9.2.12 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样板或样板间将成为整个工程所要求的工艺质量的
示例和代表;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材料设备或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
展示的工艺质量。
9.2.13 承包人应负责为准备上述样板和样板间而必须的与有关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
的所有协调、配合、计划和管理工作;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样板和样板间的准备可能对他的进度
安排和施工秩序带来的任何影响,样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2.14 承包人所做的样板或样板间,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检查后,未达到发
包人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做,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同
一样板或样板间返工次数达到两次以上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5000元的
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10.工程变更
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除得到发包人书面指令外,承包
人不能擅自做出工程变更,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可先按照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进行相应的工
程变更,发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不超过48小时以书面形式予以追认。任何发包人要求的
或发包人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0.1工程设计变更
10.1.1本合同内“设计变更”指合同文件所绘画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数量上的
改变,包括其供应材料设备的类别和标准的改变、已完成工作的拆除及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的
迁离(不合格的工作或材料设备除外)。
10.1.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或)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实
施变更,并完成下列需要的工作: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0.1.3如果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变更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
出书面回应,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进度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在发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前,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
工作。
10.1.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
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对此给予补
偿;如导致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承
包人相应费用;如更改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平
等分享。
10.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除设计变更外的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10.3确定变更价款
10.3.1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经双方确
认的实际工程量和按照8.1.2款确定的单价,经发包人代表审核,并上报发包人审批,正常情
况下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审批,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
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
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3.2发包人承诺上述被受理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将会获得一个结算项目编号,用以纳
入之后的结算工作。未获得结算项目编号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将不会被纳入结算内容考虑。
同时,对于删减项目或工作量减少项目,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一并提出,而不受上述约定的制
约。
11.竣工验收与结算
11.1竣工验收
11.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竣
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存档所需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
料提供的日期、份数及形式按约定执行。
11.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
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
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1.1.3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书,验收通
过当日视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1.1.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代表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11.1.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工程进行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1.1.6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若需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双方专项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
收规定办理。
11.1.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2竣工结算
11.2.1 工程完成竣工且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及
监理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发包人审核要求,
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
工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定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
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
关资料后,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1.2.2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
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总价,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
得做任何调整,除非结算协议书所列的价款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1)与本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
及蓄意隐瞒;
(2)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合理的检查和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
括遗漏);
(3)计算中错误地包括或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11.2.3 本工程结算期自竣工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除非另有规定外,除下列情况可作为结算价格的调整依据外,第8款中所指的合同价格不
可调整:
① 国家或当地的立法机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颁布了任何后继法规并且这种
后继法规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的调整作用。
②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满足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或价款调整原则条件要求的。
③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
少、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原来规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
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
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
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经发包人最终批准的价格,其累计增加额加
进原合同总价,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承包人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
示施工。
11.3质量保修
11.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
使用的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保修期不能全部约定的部分,则按《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11.3.2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
(1)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3次及3次以上;或
(2)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包工程决算总价的10%以上;
(3)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
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在保修延长期内,扣留的保
修金按全部保修金的50%计算。
11.3.3若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发包人指明的缺陷的修复工程,或经发包人证实承
包人在维修期间无故拖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机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承包
人将负责补偿所有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工期和经济损失,从承包人在本工程剩余的保修金中扣
除,如剩余的保修金不足,则发包人有继续追偿的权力。
11.3.4根据规定的保修日期,承包人应在此日期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
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
28天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的支付并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责任的结束,
承包人仍须按照约定的保修期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a) 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国家、地方、行
业的有关规定;
(b)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质量缺陷;
(c)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或隐含的合同义务;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12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违约
12.1.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属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30天起按当期应付款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存款利息(付款延期从约定应付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但承包人
不能以此为理由拖延工期或停工。
12.1.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按每次不超过合同价
款1%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同意情况下中止施工累计6天以上,拒不执行合
同;
②在工程进度中,承包人提出调整工程款支付条件或方式以及提出超出合同以外的付款
要求,在发包人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发生停工。
③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周边居民或民工闹事、围攻、威胁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发包人工作
场所及本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承包人采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行为贿赂发包人及监理、设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⑥承包人拖延工期,而又无视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指示,拒不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
⑦承包人无视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警告,固执地实施或公然忽视合同约束的行为;
当承包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施工质量明显达不到合同和规范的要求;
承包人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
其他因承包人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发包人按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天
内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按本款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
失,双方场外办理已完工程结算。
12.1.3违约责任:
(1)当承包人出现以下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施工质量明显达不到合同和规范的要求;
承包人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分包的;
其他因承包人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2) 发包人按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天内无
条件撤出现场,并按本款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场外办理
已完工程结算。
(3) 无论任何原因,本合同工地均不得发生民工、群众闹事的事件,或在工地以外出现
针对本工程或发包人的闹事行为,如果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出现
闹事行为,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起十四日内无条
件撤场,场外办理结算。
(4) 承包人如果私自代换材料,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负责返工的全部费用,并
扣除代换材料的两倍造价同时追加1万元(壹万元)的违约金,工期不得顺延,同时发包人
有权解除本合同。
(5)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做出设计变更,承包人须无条件予以拆除,并按原设
计实施,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 经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
进行改建或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人须同时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
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发包人有权要
求终止合同,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撤出现场,并赔偿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 承包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经济往来及本工程的所有外部欠款(含工人工资)均不得影
响发包人和本工程,如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和负面影响,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
包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8)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民工闹事;
扰民、民扰纠纷;重大治安事件等,致使工地停工或为发包人销售方面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发包人可以在不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该笔应急的费用,承
包人并赔偿因其给发包人带来的其它损失。
(9)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合格施工技术资料的,每延期一天,向发包
人支付伍仟元的违约金。
(10)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未按各阶段工期竣工且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可停止付款,
并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后14日内无条件撤出现场,结算场外
办理。承包人在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金的同时,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 所有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甲指乙供的材料均应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封样,
封样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及发包方认可。所有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与封样的材
料一致。否则视为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本工程因现实条件施工现场(红线内)不允许住人,另工人住宿的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内。
(13) 施工围墙外立面上的广告等由甲方统一安排,承包人仅可于其上遵循发包人的有关
指示及当地的有关规定绘制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地管理告示、发包人的CI策划等,不得自行
安排其他的广告内容。所需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4) 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承包人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
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在未有发包人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
(15) 本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所述内容及所了解到的其它各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否则须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6) 现场治安
如承包人有任何下属的人员等在发包人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不法行为(如聚众闹事、
打架、偷窃等),无论其是否对发包人造成实质影响,一经查实其归属单位(承包
人),则发包人将根据其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实行以下选择处罚:
a.赔偿经济损失;
b.在上述基础上,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例;
12.2索赔
12.2.1当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确实受到发包人原因的影响以致承包人蒙受直接的工期延期
和(或)费用支出,但未能按本合同其它条件得到适当补偿,而承包人的书面申请是按本合同
12.2.5款程序做出,则发包人应给予补偿。
12.2.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
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一切有效证据资料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
在现场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一切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
求一方应允许违约方检查所有资料,并应向违约方提供这些资料的复印件。
12.2.3提出的索赔要求应依据以下文件: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文件,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各种
图纸、技术规范。
(2)双方的来往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
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材料的采
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12.2.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按下列顺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如果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
任何付款和(或)对保修期的任何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说明细节。
(2)索赔通知应在发包人了解(或应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的14天内发出。
如发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视作发包人就该索赔事件放弃索
赔权,而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关于保修期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保修期满前发出。
(4)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42天内做出答复,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对索
赔报告做出相应的答复,则视作承包人认同索赔报告中的付款和(或)对保修
期的延长。
12.2.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下列顺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其有权得到工期的任
何延长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有意索赔的书面报告,说明引起索赔的事
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人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的14天内发出。
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视作承包人就该索赔事件放弃索赔权,工期
不予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发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在有意索赔的书面报告提出后21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
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证据、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3)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
承包人应按每月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
据。在向发包人发出临时详细报告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
14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
(4)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任何情况引致本工程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按本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工期索赔,但发包人不会给予任何追加付款或费用补偿。不论合同文件中的其他
地方有何说明,皆以本条规定为准
12.2.6索赔金额可在合同价款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款将索赔金
额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
12.2.7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人所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确定
应付的金额,发包人应将该索赔款额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正
式全部的索赔,则发包人应将已满足要求的那部分材料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款额增加到合
同价款中。发包人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
12.3争议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各方同意停工的;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3其他
13.1不可抗力
① 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
的灾害事故,包括:
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毫升以上;
摄氏40度以上且持续24小时以上。
② 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无法克服的事件;
③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3.1.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另一方
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
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48小时内发出。
不管本条的其它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依据。
13.1.3双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当
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3.1.4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48小时内向发包
人、监理及有关部门通报受灾情况。报告应包括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继续发
生,承包人应每3天一次将灾害情况向监理、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1.5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
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2.2款的规定要求提出索赔。
13.1.6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1) 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2)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6)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3.1.7不管本条的任何其它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不可抗力),使合同任一方或双方完成其各自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
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
同事项的权利。
13.2保险
(1)除非另有约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有及维持。
(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须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连同发包人所委任的其他承
包人为被保险人,并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说明承保人同意放弃向个别被
保险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3)投有的一切险符合以下要求:① 保险单内一切部分赔偿本工程(包括临时建筑
物和所有送到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物料)在施工期间的一切损坏,并赔
偿在保修期内因施工期间发生的原因,或承包人在执行保修的义务和工作期间,
对本工程所造成的损坏;② 投保额相等于合同总价加顾问费及残碴清理费的赔
偿额,其额度按保险合同书的规定;③ 承包人须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每次事
故的免赔额按保险合同书规定。
(4)投有的第三者责任险符合以下要求:① 保险单内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承担被保险
人因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法律责任、费用及索偿,该保险在
施工期间及保修或保养期内维持有效;②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按保险合同书的
规定及保险期内总额无限;③ 承包人须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
额按保险合同书规定。
(5)上述保险不包括:
① 承包人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若承包人接受附加
责任,承包人可自费将上述保险范围伸展到包括此等财产;
② 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应投有和维持所需的相应
保险,遵从国家法律的规定;
③ 承包人须负责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安全。承包人需自
行根据协议书的相关要求购买有关保险。
(6)承包人应办理由承包人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
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7)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自有人员
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8)承包人应该对用于本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主要的设备保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设备自身的价值。
(9)承包人进场前需要提供相应保险的有效证明并将保单的复印件提交给发包人,
在任何时间,发包人可以(但不能不合理或恶意地)要求承包人呈交保险单和
收据查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
一切责任,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0)承包人未能按规定为雇员投保险,发包人可代为投保,并把已缴的保险费在应
支付或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1)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是承
包人或其再分包人方所雇用的,亦不论有没有索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将该
损伤通知发包人。
13.2.2雇员赔偿保险
(1)承包人须对其雇员(包括其现场管理人员、其下属各分包的劳务人员、指定分
包人和指定供应单位及独立承包人的劳务人员)、发包人人员、监理人员及经
发包人允许进入现场的人员在现场发生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承包人须按照国
家及各地有关规定为上述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已含在包干费
内。
(2)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否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
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
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3)承包人购买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入伙
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之日止。
(4)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出示其购买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和收据,承包人不
得拒绝。
(5)承包人未按规定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而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皆由其承担。发包人保留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内扣除相应保险费用的权力。
(6)假若有任何受雇于本工程与本合同有关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不论是承
包人或其分包方所雇用的,亦不论有没有索偿,承包人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将该
损伤通知发包人。
13.2.3责任保障
(1)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由本工程引致的现场和周围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不论其是
否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所有与此有关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概不负责,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
(2)发包人将为承包人提供保险单及条款一份。承包人须积极地遵从保险条款和承
包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防止意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减低
损失的措施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一切合理要求。承包人应承担因未能遵从有关要
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上述保险若有若干不负责项目或限制和免赔额,承包人
须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
(3)虽然本条款所指的保险由发包人维持,为清楚起见,双方特此同意对整个工地,
包括所有执行的工作和所有送到工地上或邻近工程用的未安装物料或机械的风
险全归承包人承担,包括对第三者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及因为(但不限于)火灾、
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水灾、仪器或水管的爆裂溢泻、地震、飞机、飞
行物体及从其跌下的物体、尘埃和暴动等事故所造成损坏。
(4)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承包人须自费延长该保险。保险期若因任
何其他原因而需延长,将由发包人延长保险,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事故的直
接责任者负责。
(5)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遵守根据保险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
应保障另一方免受因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承包人所拥有或提供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3.3担保
13.3.1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委托其承包本工程的书面通知后的十四天内,向发包人提
交一份与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人)签订的不可撤消的履约保证书(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5%),
承包人与担保人要在此保证书中以保险合同书所列的金额共同及分别向发包人保证承包人会
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若承包人由保险公司或银行开具履约保证书有困难,且承保人之公司为非
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则可由上级公司出具经法人代表签章的履约保证书来代替)。履约保证
书的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3.3.2履约保证书的格式需参考附于后的样本。该履约保证书须包括如下条件:“发包
人和承包人互相同意对合同条款、工作的范围或性质的更改,和发包人按合同所宽限的时间,
或发包人对合同有关事宜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将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毋须再另
行征得担保人对此等更改、宽限、忍让等的同意”。
13.3.3获批准的履约保证书须交由发包人保管。
13.3.4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书后或在扣除相当于未提
交的履约保证书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不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所描述,若承包人未能
提供发包人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则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前,可扣除与履约保证书所述
的担保额相同的款项。
13.3.5若工期因承包人原因而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将担保期相应延长。
13.3.6当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完成其在本工程中所承担工作(保修除外),或当赔
偿(如有)获得解决而索偿总额已达到保证书的限额时,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
13.3.7若本工程的部分工程项目按11.1.5款进行了甩项竣工,则履约保证书的金额可随
发包人的决定而减少。
13.3.8为保证项目正常施工,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委托其承包本工程的书面通知后的
十四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不欠薪保证书》,承包人须严格遵照执行;
13.3.9在收悉发包人工程款之后,承包人须及时将有关款项支付给工人/材料商等;同时,
承包人亦须对承包人聘用、分判的工人/材料商等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不得在发包人项目现
场出现任何不法行为。
如承包人有任何下属承包人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在发包人项目现场发生任何不法行为(如
聚众闹事、打架、偷窃等),无论其是否对发包人造成实质影响,一经查实其归属单位(承包
人),则发包人将根据其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实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及度量按发包
人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如发生因承包人欠薪,导致承包人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上发包人索薪闹事、或到有关政府
部门上访、闹事事件,一经查实,则发包人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实行以下处理:
(1)发包人即刻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发包人代为支付有关款项,该等款项将会以另行加征15%行政管理费的形式从
发包人已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
(3)承包人将被停止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资格不低于3个月。
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约行为,则承包人即使达到退还要求,但发包人仍有权视
承包人违约行为对发包人的影响,推迟退还时间。
13.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3.4.1为执行本工程而供应和使用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其费用视为包括在原
定或新增的工程总价款内。承包人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
人蒙受的所有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予以补偿。但承包人是因发包人的指
令而须供应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则承包人不必对该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
的触犯或涉嫌触犯负责任,而承包人因此须给予专利权持有人的所有费用或赔偿须加在合同总
价中。
13.4.2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
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费用,承包人负责按要求进行试验。在工程中实施后,由此引
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发包人100%获益,工期不变。
13.4.3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
及有关单位同意,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承
包人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获益50%,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负担。
13.4.4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5合理化建议
13.5.1承包人提出的所有合理化建议,须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才能实施,如有必
要还需设计单位确认。
13.5.2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审
核、发包人确认实施后节省了投资,该节省投资额,需由承包人报出详细工程造价对比并需附
技术标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依据或资料,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发包人给予承包
人节省金额的30%作为奖励。
13.6合同解除
(1)若承包人犯有12.1条款所列之违约事项,则发包人可用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
递,通知承包人其违约事项,若承包人于收到该通知书3天后仍继续其违约事
项,或在日后任何时间重复该违约事项(不论以前曾重复与否),发包人可于
继续违约或恢复违约后3天内以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承包人终止其雇
用,但此通知书不能无理或恶意地发出。发包人行使终止雇用的权利并不影响
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在发生不可抗力及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的时
候,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在未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以前,应继续
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
(3)若承包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
(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
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承包人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如果发包人
与承包人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达成协议,则承包人的雇用可以恢
复及继续。
(4)若承包人的雇用如前所述终止,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个别
权利和义务如下:
① 发包人可雇用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这些人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
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的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工程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
设备和材料,也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货物。
② 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知自动清盘决定(为重
组而清盘则除外),若发包人在终止雇用后7天内做出要求,承包人须将任何为
本工程供货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货人或承包人有权
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之
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承包人未予以支付,发包人便可以支付给供货
人或承包人。
③ 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
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迁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承包人仍未执
行,场内一切物品均视为承包人的遗弃物,发包人有权任意处置,承包人应根据
实际延迟天数按照每天1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④ 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因终止雇用承包人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或费用。在对承
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确定及确定有关费用前,发包人不必再付任何款项
给承包人,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发包人须确定他正
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他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的金额,若该等金额
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
时,两者差额将成为承包人须清还给发包人的债务;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假
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发包人须清还给承包人的
债务。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除支付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并支付因撤出
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外,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若发包人犯有一个或多个12.1条款所列之违约事项,承包人可以(但不能无理
或恶意地)以挂号或有记录的传递通知发包人终止其按本合同的受雇。但是,除
非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说明过失的挂号邮件或有记录的传递后14天仍持续该过
失,承包人的受雇不能按第12.1条款而终止。
(3)若承包人按前所述终止了其受雇,发包人须在扣除以前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合理
地付给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送到工地的材料和迁离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等
的费用。承包人行使终止受雇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13.7合同生效与终止
13.7.1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13.7.2除11.3条款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
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除质量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中
止。
13.7.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3.8合同份数
13.8.1本合同正本 叁 份,三方各执 壹 份正本;副本 柒 份,发包人执 伍 份副本。总承
包人与承包人均执 壹 份副本。
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3.9对于基准日期(回标日期)之前和之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所改变(包括适用新的法律、
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所改变,使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产生影响的,仍应视为承包人已在中标合同金额中考虑到了上述因素或影响并包括在中标合
同金额中承包人不应因此得到任何追加的付款或延长的工期。
13.1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具
体化、补充或修改,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附件:
附件1:承包范围(详见 招标文件 第四章 A部)
附件2:质量保修书样本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附件4: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5:工程档案管理协议书
(正文结束)
附件2
质量保修书样本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1.总则
乙方为 精装修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之分包单位,在满足
合同条款规定之前提下,经甲乙方双方约定乙方承诺如下:
1.1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及售后服务工作,以满足房屋使用方对房屋保修及售后服务
的要求以及由于保修及售后服务不能满足要求而产生的其它相关要求。
1.2 乙方需负责协调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保修及售后服务工作,就上述工作向甲方承
担一切责任。
1.3 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物业提交后,乙方应立即组织现场售后服务机构,该机构应由项
目经理负责,人员应由乙方自有员工组成,应有一定的客户服务经验,包括水、暖、
强电、弱电、空调、土建等各专业,能够讲普通话,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胸卡。该
机构应24小在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设立24小时值班的售后服务电话。
应制定统一的售后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做到服装整洁、态度礼貌,禁止在房屋使用方
家中吸烟、用厕,禁止接受房屋使用方的食品、礼物。进入房屋使用方家中应戴手套、
穿鞋套,维修完毕后应打扫卫生、恢复原状。
1.4 乙方售后服务人员需持有关人员证件到物业管理单位备案,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1.5 乙方售后服务人员不得对房屋使用方宣讲房屋设计问题、设备采购、安装及使用过程
中导致的产品缺点,一经发现,甲方将从保修金中扣除罚款每人次人民币
元。
1.6 乙方需在工程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有关工程项目使用方法
及应注意事项、应采取的维护保养方法等,向甲方提供所有本工程进口设备的使用说
明书(每台/件一份),所有说明书要有中文及英文文本。由于说明书内容不详细导致的
不恰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1.7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书,内容包括对本工程之乙方承包范
围内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时限、保修联系办法、保修组织安排等,以方便房屋使用方
了解相关责任。
1.8 在保修期内,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若因工作
需要乙方应负责多次培训,甲方也不必为此承担相关费用。
2.保修期开始及终止日期
2.1 保修开始日期为自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及《竣工证书》
之日起计算,以较后者为准。
2.2 工程保修期满,甲方按规定向乙方返还全部在工程合同内已扣除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
任何利息)后,本保修合同即告终止。
3.保修期限
3.1 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应当按双方约定及符合《建设部80号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双方约定及有关规定中保修期限较迟者为准。
3.2 关于本工程保修期限的具体约定:
3.2.1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从整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即工
程师颁发接收证书日期)起计5年;
3.2.2 装修工程为从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即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日期)起计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为有关建设部及北京市保修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的
合理使用年限。
4. 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4.2 其它
4.2.1 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
4.1 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项目)
4.1.1门窗开关不灵活、密封不严、幕墙、门窗玻璃、门框、窗框有明显划痕及损伤(超规范);
4.1.2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及其装饰面空鼓、平整、起皮、脱落、变色、装饰对象破损,平
整度超出规范;
4.1.3室内地面找平层、装饰层开裂、空鼓、起砂、面砖松动、凹凸不平及有防水要求的墙地
面漏水;
4.1.4 室内厨房、卫生间、洗衣间、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4.2.2 对装饰施工中没有采用环保材料及设备,对甲方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和人身伤害由
乙方负责。
5. 保修责任
5.1 乙方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式样附后)之日起,应最长在1小时之内与甲方取
得联系,双方明确维修期限,并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24小时内完成维修,经
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若于24小时内确实不能完成修复的,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单位
做出书面解释及承诺。因工程质量问题及乙方维修不及时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
偿相关赔偿费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5.2 如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甲方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保修
金中双倍扣除。
5.3 大修时间正常情况下不能超过3天(材料、设备齐全的情况下,大修时间不超过三天;
因材料、设备不齐造成短时间无法修复的,双方协商,并约定时间完成),小修随报随
修不超出24小时,延期2天不修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请第三方或自行维修,维修费用
及其它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从乙方保修金中支出,并书面通知乙方。因维修期限过长,造
成甲方额外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金额。
6. 保修金返还
6.1 甲方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已在工程款中扣除的保修金。
6.2 保修金的返还并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工程中任何未尽的保修责任。
7. 仲裁
双方在执行保修合同中若发生争议,不能协调解决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 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8. 合同份数
8.1 本保修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方双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保修合同副本两份。
9. 其它
9.1 乙方应成立专业保修队伍,明确保修责任人,并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负责人、
各专业维修人员及值班人员的联系方式呈报甲方及物业公司;
9.2 验收报告中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如未按期完成,甲方有
权另请第三方或自行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注:不需要乙方确认);
9.3 甲方应及时报修,如发生报修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负;
9.4 凡甲方签定的分包合同、供货合同对保修期限及范围都应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第80号令;
9.5 特殊设备、材料供应商应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永久维修协议;
9.6 本合同标准若低于工程竣工移交物业时的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标准的,以相关政策标
准为准,若高于相关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9.7 报修项目可由甲方或物业公司发出。
(本页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将本工程发包给
(以下简称“承包人”)施工,为了在工程
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各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发包人结合本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
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劳务费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和承包人或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有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或者利益往来。
三、 发包人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
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发包人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承包人亦不能以其他
变相理由主动提出邀请。
五、 发包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等经济活动,从而谋取利益。
七、 承包商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展开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
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 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就工作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
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 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要求发包人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
档娱乐场所。
十、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擅自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 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有违反上述条款要求者,应向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
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
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上述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发包
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要求承包人应该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担5-100万元违
约金,或者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予以追缴。并且双方均要
对责任人员处以经济罚款以至开除处分。
十三、 如果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或屡
教不改(被发包人连续三次以上警告或者处罚),或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
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
十四、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
定,并遵照执行。
十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十六、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
即生效。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人:_ _
承包人:_
发包人将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承包人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
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4、承包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有安全组织保证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领导,各级专职
和兼职的安全责任人;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
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措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
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员工自
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通知发包人委
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
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
包人指派 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
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
及督促定期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对发包人违
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承包人应督促施工现场人
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安全防护、作业环境、操作设
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
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承包人确认施工场所,安全防护、作
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
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行负责。
10、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
人应合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
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
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
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
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
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
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
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
责承担。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
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
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
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
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
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
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
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监
护。
15、 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
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
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 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
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
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 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应自觉地向 区(县)
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户籍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
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
机械等其他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人员等),
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向政府各有关部门事故上报以及
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责解决。
20、 其他:
21、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送劳动局劳动保
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甲 方: 乙 方: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代 表: 代 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附件5
工程档案管理协议书
订立协议单位:
发包人(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承包人(丙方):
一、 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1工程档案是工程管理工作的书面成果,工程档案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工程管理水
平的高低;
1.2真实、有效的工程档案是工程竣工后维修、查阅、调研的重要依据,有着重要的历史
价值。
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划分:
2.1监理负责本项目档案的全面、全过程管理和归档(含发包人资料、施工资料及监理自
身资料);
2.2承包人负责总、分包施工资料的管理归档;
2.3发包人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配合、指导、监督。
三、工程档案的工作目标:
3.1完成符合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的有关规定;负责通过城市档案
馆验收(拿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牵头负责通过工程备案制验
收;
3.2.完成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表格及图示(月度及年度);
3.3.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纸质和电子双轨制。
四、工程档案的过程控制:
每月20日采用“工程档案督察表格”进行工程档案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工程进度款,
以确保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见附表)
五、工程档案的具体工作内容:
5.1乙、丙二方应按第三条要求,并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整理、预立卷、组
卷施工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并按规定提交电子
文件,做好节点验收及归档工作;
5.2承包人应代表发包人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督促和定期检查丙方做好施工技术文件材
料工作,对形成的材料按照现场工程质量和实物进行认真核查,并认真做好各项签证工
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不予签证,退回相关文件,直至整改符合要求,以确保监
理文件和施工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3承包人应及时将施工监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监理抽测文件及试验报告移交丙方,丙方
按规定将施工监理材料与相关施工技术文件统一整理、组卷,对于丙方送交签证的各类
施工技术文件,甲、承包人确认后应及时返馈;
5.4乙、丙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竣工文件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
传递及时性负责,总包单位应对分包人编制的相关文件的质量及工作进度负责,承包人
除了对各类监理文件负全责外,对于丙方及其分包人的整套项目工程文件、竣工图质量
负最后审定责任,审核签章工作必须在丙方资料交审之日后10天内完成;
5.5发包人应协助和督促乙、丙方建立工程档案预立卷、节点验收工作制度,及时传递
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进行抽查,或者报请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进
行检查;
5.6在完成工程项目节点时,即将工程节点所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完成立卷
工作,在下一个工程节点施工前由发包人组成或报请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整
个工程项目竣工后即由发包人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竣工(节点)验收申请表”,进
行正式验收;
5.7承包人进场前必须使用《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电子版,现场同时
具备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及移动硬盘等辅助设备,若进场后一周内承包人未购置上
述设备送达现场,发包人方有权代承包人购买并征收10%的管理费,且一并在承包人的
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进而确保电子版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与工程进
度达到真正同步;
5.8要求承包人须编制电子版竣工图,竣工图绘制必须符合设计制图规范要求。总包单
位除了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审核整理分包人编制的竣工图。机电
承包人除了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审核整理机电专业指定分包人编
制的竣工图。
若承包人本身没有编制竣工图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承包
人负责设计变更依据性文件的整理和汇总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人提交的文件真实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核后提交设计单位或委托单位,竣工图编制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
编制费用中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扣除,并支付委托单位,编制期间承包人
必须配合作竣工图;
5.9工程档案移交套数:
乙、丙方按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整理完毕案卷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电子文件一
套;
乙、丙方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或区规划局档案管理部门的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整理
完毕案卷原件一套,电子文件一套;
乙、丙方按人防办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整理完毕案卷原件一套;
六、工程档案移交时间:
工程档案竣工验收一个月后,乙、丙方将档案移交发包人,档案正式验收后一个月内,
乙、丙方完成整个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竣工图编制工作并移交发包人,由
发包人请城建档案馆或区规划局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获取 建设工程档
案审核意见单。三个月内正式按档案归档要求提交三套经过系统整理的所有竣工档案给
发包人(有人防档案的为四套),再由发包人统一报送 城建档案馆或区规划局档
案管理部门或区人防办,并取得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为保证工程档案能够按期移交,编制竣工档案费用专项单列,并专款专用。
发包人将从应付给丙方的工程款中预留 拾万 元人民币作为档案押金,若丙
方能按期移交工程档案,在获取发包人档案验收合格证后可返还所有档案押金。若丙方
不能按期移交工程档案,丙方将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按每拖交一个
月将扣除丙方工程档案押金的10%,即10000元人民币。若竣工档案能够保质保量按
时完成,并获得档案部门表扬的,发包人将考虑设立适当奖金奖励承包人档案主要编制
人员。
八、本协议作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监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工程标准、规范、技术说明及要求
工程标准、规范和技术说明及技术要求目录
A部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及标段的划分
B部 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C部 本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D部 基本要求和措施项目
E部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规范
F部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标准和要求
G部 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A部: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详细说明
以下为本次招标工程范围的详细描述:
一、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1标段:
精装修总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一、二层图纸范围内全部土建、结构、装修工程等;首
层大堂、大堂吧、西餐厅、二层跑马廊、客房6—15层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结构工程及精
装修工程等;包括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须的对原装修工程的拆除工作;
(二)2标段:酒店宴会厅区域、会议厅及主楼三层小会议室区域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
程,包括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须的对原装修工程的拆除工作;
(三)3标段:酒店16—25层客房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四)4标段:(本次招标暂不在其中)酒店26层总统套房精装修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各标段所必需之物料及购置、安装、测试、验收、政府协调及保险、
人工、技术措施、管理等一切内容;以及机电末端施工;原土建、结构工程的拆除;对甲方直
接发包工程承包商的配合服务;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商的配合和照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
备保管、仓储;补充施工图纸及竣工图制作;冬雨季施工;停水停电时保障工程正常施工的措
施;招标文件中项目开办要求的一切工作及其他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中:
1.甲方直接发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电力外线移杆设计及施工
(2)自来水计量工程
(3)电力计量工程
(4)电信外线计量工程
(5)有线电视系统工程
(6)热力计量工程
(7)园林绿化、道路、围墙工程
(8)室内外交通标识及设施设计与施工
(9)6-25层拆除工程
(10)室内外天然气工程
(11)电梯改造安装工程
2.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1)外墙装饰及门廊雨蓬工程
(2)弱电系统工程
(3)消防设备系统改造工程
(4)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5)洗衣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6)备用锅炉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7)柴油发电机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8)会议系统工程
(9)外泛光照明工程
(10)入口旋转门供应及安装工程
(11)结构加固工程
(12)客房门及五金供应及安装工程
(13)机电安装工程
二、机电专业分包工程与精装修工程的机电工程配合工作界面划分:
(一)暖 通
暖通专业的设备安装工程全部由机电专业分包单位完成,精装修分包负责按照机电专
业的要求给风口、温控阀、室内通风器等设备预留安装孔洞及检查口。
(二)强 电
1.一标段:6-15层从房间配电箱(含)以下一直到末端设备的管线敷设、末端设备安装、
压接调试均由精装修分包负责。其他部分均由机电分包完成。
2. 二标段:均由机电分包完成。
3.三标段:从房间配电箱(含)以下一直到末端设备的管线敷设、末端设备安装、压接
调试均由精装修分包负责。
(三) 电 梯
电梯维修及电梯设备安装由甲方指定厂家负责。
(四)弱 电
1.一标段:首层、二层公共区域:由弱电甲指分包负责;
2.一标段:客房6-15层:房间内及房间引至楼层桥架的的分支管路预留、预埋、穿带线
由精装总包负责,其余由弱电甲指分包负责。
3.三标段:客房16-25层:房间内及房间引至楼层桥架的的分支管路预留、预埋、穿带
线由精装分包负责,其余由弱电甲指分包负责。
(五)给排水
1.一标段:生活冷、热水及中水系统由精装修分包单位负责各功能区管井内第一个分支
线阀门后(不包括第一个阀门)至各用水点的管线及阀门施工、卫生洁具及配件(含洁
具配套排水管)安装;排水管线由机电分包负责;
2.二标段:生活冷、热水及中水系统由精装修分包单位负责各功能区、客房管井内第一
个分支线阀门后(不包括第一个阀门)至各用水点的管线及阀门施工、卫生洁具及配
件(含洁具配套排水管)安装;排水管线由机电分包负责;
3. 三标段:生活冷、热水及中水系统由精装修分包单位负责各功能区、客房管井内第一
个分支线阀门后(不包括第一个阀门)至各用水点的管线及阀门施工、卫生洁具及配
件(含洁具配套排水管)安装;排水管线由机电分包负责。
(六)机电拆除工程:全部由机电专业分包进行施工。
三、关于原有机电设备保留部分和二次利用
给排水专业
图纸中标注不需改造的进行保留,包括:排水系统(卫生间支管除外)、中水系统、水泵、
换热器等。
设计图纸所设计的所有新增及改造范围内需可再利用的材料:
1、 阀门、压力表等相关仪表进行相关检测后,对可以达到使用功能的进行再利用;
2、 管材及管件视质量好坏并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进行利用;
3、 水箱及其配件回收;
4、 卫生洁具、龙头及其配件回收;
5、 需更换的机电设备(如水泵等)回收;
暖通
1. 图纸中标有“原有”字样或设备线条为浅色细线的设备为保留设备。
2. 图纸中浅色细线所表示的通风风管、风阀及空调、采暖水管为保留管道。
3. 保留部分的管道系统中及设备机房内的水管路上的已漏水或关闭不严的阀门(不含已更换
的新阀门)应更换,已失灵的仪表应更换,已破损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保温材料应更换。
4. 保留部分的管道系统中及设备机房内的风管上的已破损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保温材料应
更换。
5. 图纸中深色粗线所表示的通风风管、风阀及空调、采暖水管为改造后管道,原部位管道拆
除,视管道及阀门、仪表的完好性进行二次利用。
弱电专业:
1、6-25层客房内消防报警探头、弱电竖井内的相关消防设施及所有公共区域的消防桥架主干
管线应予保留。所有公共区域的消防报警设备如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广播端子箱等均属可二次利
用的材料,应在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充分加以利用,所有公共区域的分支管线除
了新增或重新设计的管线外,应在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充分加以利用。
2、背景音乐系统除广播主控设备外其余弱电竖井内的相关背景音乐的端子箱主干管线等其他
设施及其他所有公共区域的主干管线应予保留,所有公共区域的分支管线除了新增或重新设计
的管线外,应在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充分加以利用。
强电专业
一、保留部分:
(一)高压:
1、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情况下保留配电室内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 直流
屏、微机监控设备、模拟屏)及各设备机房配电柜。
2、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情况下保留配电干线(封闭母线)、及从配电室到各配电间的主干电缆、
桥架。
(二)低压:
1、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情况下保留屋顶航空障碍灯。
2、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情况下保留配电箱。
二、利用部分:
1、裙房部分本次改造设计中没有涉及到的灯具、开关、插座应维修翻新并重复利用。
2、裙房部分本次改造设计中没有涉及到的桥架、管路、管线应重复利用。
3、在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情况下客房部分充分利用房间内管路。
四、鹏润大酒店裙房一、二层拆除工程范围及要求
(一)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图纸范围内所需拆除部分。
五、关于原装修保留部分的修缮翻新
(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楼2层电梯厅、主楼4—25层电梯厅、酒店后场区域等
(二)修缮翻新标准:
石材:石材保持完整、色泽要求一致,无明显色差,色调基本调和无锈迹污渍,表面平整无
凹坑、无砂眼,对于破损严重、不能修复的石材更换后,要求与原石材无明显色差且纹理一致。
六、外墙装饰工程与精装修工程的界面划分:
外窗、幕墙以外工作内容及窗内、幕墙内收口包括打胶由幕墙施工单位负责。
B部:质量奖项和工期要求
B1. 工程质量标准和质量奖项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 ;奖项要求为: 无 。
B2. 工期及进度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08年9月30日;
一标段:
招标人要求工期为: 不长于 150 日历天;
二标段:
招标人要求工期为: 不长于 120 日历天;
三标段:
招标人要求工期为: 不长于120 日历天;
四标段:
招标人要求工期为: 不长于120 日历天;
B3.关于工期的特别说明:
对于上述各标段工期和最终的完工日期,投标人可以做竞争性考虑。如果投标人选择报出
比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更为提前的投标工期,投标人应同时提交可行、可信、可靠的保证措施。
一旦该投标工期为招标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人递交并为招标
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中。招标人不会再另外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
用、抢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C部:本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本次******大酒店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方式分为三种供应方式:
C1.甲供材料—A类:
1.甲供材料有:
(1)供应卫生洁具及配套五金(包含座便器、小便器、蹲便器、洗手盆、墩布池、龙头,
淋浴房等);烘手器;喷香器;手纸盒;
(2)艺术灯具。
2.甲供材料是由招标人独立确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及价格,为了配合现场施工,
甲供材料由招标人、中标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三方合同。在三方合同中招标人仅承担
直接给供应商付款的责任。
3.甲供材料中的安装、安装损耗、安装辅助材料、接收、验收、二次搬运、保管、成品
保护及其它责任(包含招标人提出中标人到供应商生产制造地过程监控、验收、选择
材料、编号的责任)由投标人根据工程规模、标准、自身丰富经验及对市场的估计进
行报价,此费用固定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投标人报价时须提供此部分材料的综合
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应列明材料的损耗率,且损耗率不得高于北京市2001
年预算定额的损耗率标准,结算时按投标人填报的损耗率进行结算不予调整。但招标
人清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填报的损耗率高于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损耗率标准的,
则招标人将按北京市2001年预算定额损耗率标准进行修正并修正总价。施工过程中超
出合同损耗率标准的材料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将从中标人的结算价中扣除。
4.由于中标人原因导致甲供材料不能正常进场及验收而引发的贮存、保管、运输等相关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发生则可先由招标人支付,结算时从中标人结算价中扣除)。
5.投标人不得将甲供材料的价格总额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且不得将甲供材料的价格总额
计入投标人总报价中。
C2.品牌指定类材料、设备—B类:
本工程招标人不做品牌指定类材料、设备,所有对本工程质量有影响的材料、设备,招标
人将提供材料样本,并提供若干个参考品牌及档次要求,投标人将根据此项要求在投标时任选
其一进行报价或自行提供相应档次的材料设备进行报价。上述材料设备在投标人中标后将由招
标人最终确认,成为招标人最终确定的品牌。上述材料设备将在合同中体现,作为最终工程验
收的标准。
C3.无品牌限制材料—C类:
1.无品牌限制材料是招标人提出质量要求,而由投标人自选品牌、自行报价并自行供应、
安装的材料。但投标人须将所报价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供应商及单价写入投标书,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不平衡,如价格超出市场平均价格,招标人有权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将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材料。
2.招标人提供封样材料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招标人所封样品的技术、质量、
环保等要求。
C4.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七天内将甲供材料需求时间及工程量清单提交给招标人,若因
中标人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且招标人保留进一步
向中标人索赔的权力。
C5.施工前中标人需提报材料样品,经招标人确认后进行封样,才被获许用于本工程。
C6.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甲供材料改为投标人自行供应,也可将部分材料
及设备改为甲供,结算时扣除投标时所报材料的金额(含税)。
D部:基本要求和措施项目
D1. 文件
1.1 词语和定义
1.1.1 下文所用的词语和词句与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1.2 图纸
1.2.1 图纸中所采用的比例仅供参考,所有尺寸都应以图纸标注尺寸为准,在任何施工或物
料订购之前,承包人必须参考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现场测量尺寸后方可采购
或施工。
合同中已经约定由发包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晒印蓝图的施工图纸套数,如果承包人认1.2.2
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不足,承包人应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
加工图、大样图等 1.3
对根据合同、发包人和监理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安1.3.1
装图或配合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合同图纸)的工作,承包
人应精心制作并及时报批。承包人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
范的,并应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21天内前将此类图纸和必要
的辅助资料(包括可编辑的电子版图纸)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批。
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1.3.2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保修证书和使用说明
1.4.1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有义务在接到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后24小时内,将所需项目
1.4.2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前将合同文件和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保修证书、试验检测
的保修文件资料按指令要求报送有关方面。
证书、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基础数据、厂家使用说明、设备和建筑物主要系统和构成部
分的保养要求和应用指南、备用零配件清单等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甲方指定分包人、
指定供应商的此类文件统一经由承包人递交。
此类文件应以分类装订并形成维修手册的方式递交,其格式应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 1.4.3
允许承包人所递交的维修手册中包含非合同约定的语言文字资料,但承包人必须自费1.4.4
将此类资料准确地译成合同文件约定的中文并附在相应的资料后面,以便发包人参
考。
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5
在工程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1.5.1
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
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发包人和
监理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写件外,此类资料应以三套复写件(原件,非复印件)
的形式,由承包人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归类整
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和监理等随
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另有要求,此类
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按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装订三套,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批准后由承
包人负责交给发包人。
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1.5.2
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
1.5.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竣工图的一套晒
印蓝图供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在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
审核意见进行校正,将包括甲方指定分包人制作的所有竣工图的三套晒印蓝图递交给
发包人。
工程完工交验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准备;由甲方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完成工作所对1.5.4
应完工交验资料由相关的甲方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准备但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承
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合同的要求,做好质量保证、材
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隐预检等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
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交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所在1.5.5
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资料。并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
构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
D2. 商务安排
2.1 价格构成分析
2.1.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他在工程量清单或任何报价表中填写的各项
单价或价格的构成分析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该清单应能清楚地说明承包人的各
项单价或价格中所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仅指专项机械部分)、工程设备和工器
具的具体数量、理由或依据、各组成要素所占的份额、各项取费的百分比和依据等。
该清单的内容和详细程度也应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保证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 2.2
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除能得到发包人根据合同条件的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2.2.1
款等款项外,不会再得到来自发包人的任何超出合同条件约定的任何额外资金的支
持,因此,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应考虑并准备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以满足
本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承包人生产资
金不足而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政府收费 2.3
承包人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政府机构的各种政府收费以及施工证2.3.1
明手续费。
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 2.4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其余保证金、押金或相关2.4.1
费用均由承包人向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机关、管理机构发出必要的通知或申
请,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或证书,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付可能的押金;承包人应在
投标中充分考虑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此类费用的补偿
要求。
保险 2.5
关于工程保险的具体要求,详见合同条件中的相关约定。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与此相2.5.1
关的费用。
担保 2.6
2.6.1 关于担保的具体要求,详见合同条件中的相关约定。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与此相关的
2.7 风险
2.7.1 承包人被认为已经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责任、义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由
费用。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在其合同价格中包含了
足够的费用用以涵盖其应承担的全部风险。
D3. 总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和承包人的配合
详见合同相应条款。
D4.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4.1 进场
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日期即是承包人接收和进驻现场的日期;发包人、监理和
承包人应就现场移交当日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气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
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
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记录。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可能引至影响永久工程实施的
缺陷,应即时通知发包人解决,如因承包人疏忽引至其后出现的所有问题,承包人需
自费解决。
对现场的认可和接受 4.2
承包人应当在递交他的投标书前对本工程的现场进行充分的勘察,并在报价中充分考4.2.1
虑了现场位置、现存建筑和设施的状况、毗邻的财产和周边设施的状况、现场的通道、
仓储和临设用地、现场材料装卸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发包人不受理因承包人自身缺
乏对现场条件的了解或判断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为其提供的施工现场外用地不能满足承包人就本工程组织施4.2.2
工的要求,承包人合理租地的费用应在其投标价格中作充分的考虑。只要此类场外租
地是合同要求的或是合理的,承包人自行办理必要的租地手续,但承包人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任何与承包人使用此类租地相关的索赔、损失或损害。除此而外,承包人不得
非法使用任何现场边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在进场开工时,对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市政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4.2.3
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
给发包人和监理;如果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
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沉降或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工作场所的限定 4.3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受他控制的人员在现场规划红线和合法临时租地范4.3.1
围内工作,且包括所有甲方指定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和工人;承包人应同时保证,未经
合法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
如果工程的实施需要临时占用毗邻的场地、设施或建筑物,承包人应首先获得有关管4.3.2
理机构或有关所有者的许可;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他的工作不会给毗邻居民或
组织带来任何不便,否则,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限定在现场内工作。
承包人对工作场所的管理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对由此引起的各种相4.3.3
关保证措施负责。
4.4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4.4.1 发包人和监理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的加班工作的权力;除非合
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
赔。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报告承包人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4.4.2
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和并有可靠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发包人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为便于发包人和监理的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承包人应提
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如果承包人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承包
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承包人应在他的合同价格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4.4.3
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承包人不得以加
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
承包人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4.4.4
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承包人雇佣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
费用支付都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因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所必须的加班而4.4.5
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承包人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承包人应保
证发包人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4.5
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他们下面的土壤和4.5.1
空间、他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
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的承包人法;承
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
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
政府机构、发包人和监理进入现场检查 4.6
发包人和监理以及获准进入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的代表等相关人员应有权在4.6.1
合理的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
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甲方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承包
人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人员进入视察、检查或监
督的权力。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以及获准进入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的代表等相关人4.6.2
员提供并维持检查本工程所有工作和材料等的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
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必要的检查是必须的或发包人
和监理要求的。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承包人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4.6.3
器等。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和组织机构 4.7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组织机构和称职的岗位人员并负4.7.1
担与其有关的所有费用。除非发包人和监理另有书面许可,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承
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建议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岗到位,并保证管
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7.2 承包人应建立并保持持续的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
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
系以及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同时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监督。
承包人应考虑他对工程各分部分项乃至各工序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等项目4.7.3
管理工作应包括对甲方指定分包人、指定供应商的工作,相关费用可在基本要求和措
施项目中的相关报价子目考虑。
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4.7.4
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必
须具备国家一级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批准,他
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
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批准;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
对的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承包人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4.7.5
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发包人和监理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应在3天内选派称职
的人员并将发包人和监理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延期一天更换,承包人须向发
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批准,承包人
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承包人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安全 4.8
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4.8.1
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完工4.8.2
交付后撤除,包括但不限于:
(a)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
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b)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
安全生产用品;
(c)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d)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
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e) 足够数量的合格手提灭火器;
(f)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g)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4.8.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
安全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助手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
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
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
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
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所有架子工、电焊机等特殊工种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技术熟练、持4.8.4
有工程所在地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
进行“三级”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随时
向发包人和监理出示这类证件;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将不具备这类证件的专业工人或其
他工人逐出现场;尽管如此,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因承包人违章使用工人而可
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4.8.5 承包人应对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
4.8.6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
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定;如果发包人和监理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
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
严格依照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4.8.7
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任何伤员,保证施工生
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报告和以事故报告的形式向有
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报告。
承包人制定的或准备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4.8.8
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发包人和监理的此类审核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受合同制约的任
何责任;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承包人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
区域设立紧急情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现场保卫 4.9
承包人应为自身施工区域提供全天候的持续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4.9.1
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自身施工区域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工程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
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同时,
允许承包人直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4.9.2
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4.9.3
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
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印制,但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
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承包
人应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取得培训合格手续后,发
放出入证。
参观现场 4.10
4.10.1 承包人应确保避免任何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
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
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
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
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4.1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4.11.1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4.11.2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
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4.11.3 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
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
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
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有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承包人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
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任何后果由承包人完
全负责。
4.11.4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
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承包人还应对施工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
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4.11.5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
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
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遭到的任何处罚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协调扰民及周边关系
4.12.1 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
来不良影响;承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且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
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
期的索赔。承包人负责解决所有扰民和民扰问题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包含在其报价
中。
4.12.2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总承包人处理和协调好与本工程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
的关系。
4.13 现场卫生和急救设施
4.13.1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
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雇佣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
成任何危害。
4.13.2 承包人应具有现场急救措施准备,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4.14 工人劳保
4.14.1 承包人须在整个履约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工人劳动保护、身心健康、预防传染病和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
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
损失和损害等。
4.15 对外宣传
4.15.1 除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名称牌以外,承包人为自身企业形象需要所做的任何设立在现
场范围内的,包括现场临时或永久围墙内外,任何带宣传意义的标语、名称、图画都
将是经过有关部门及发包人和监理批准;未经有关部门及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任何上
述宣传物都由承包人负责按指定的时间清除,不管上述宣传物是否源自承包人。
4.15.2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新闻出版物或媒体上做有关本工程的报道或宣传
等。如果承包人获得发包人的此类许可,承包人应提前将宣传报道材料报发包人审批,
以确保所有宣传报道材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统一性。
4.15.3 发包人有足够的权利拒绝或禁止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人员或其他组织或人员做任
何有关本工程的宣传报道或引用发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材料。
4.16 进度计划
4.16.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应基于投标文件中包括
的进度计划,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一份整个工程的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供发包
人和监理审核,该网络图应标明所有的时间参数、工序名称、施工部位和其它相关数
据或资料;任何需发包人和监理检查、审核或审批的工作的检查、审核或审批的过程
应纳入到该网络图中。发包人和监理对该网络图的审核或审批,包括任何可能的修改,
不应在任何意义上影响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4.16.2 除上述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外,承包人应同时准备一份与该网络图一致的横道进度计
划图,该进度计划应准确反映为恰当和按时地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在每个工序的各个
时段计划使用的材料、主要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的种类和数量。
4.16.3 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相应的横道进度计划图统称为“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是承包
人为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本工程完工交付所计划采用的承包人法的一种主
要表现方式,一旦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即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承包人
须严格遵照执行。
4.16.4 在上述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或审批后,承包人应将经审核或审批的进度计划
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同时,承包人应根据该进度计划的要求,确定由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工程设备(如果有)、图纸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等的最迟提供时间并形成书面
要求,与经审核或审批的进度计划一起,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承包人对提供图纸及
配套文件的时间的书面要求,应以图纸需求计划表的形式准备,其中须明确图纸的类
别、部位和最迟提供时间等要素。
4.16.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进度计划并按照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在进度
计划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同意后14天内,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用于永久性
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报批、采购和进场计划,用于合同中可能要求的或根据常识
和惯例应予制作的安装图、配合图、加工图(施工图)、大样图等的出图和报批计划
以及各类构配件的进场计划。这类与进度计划有关的其他计划应随经发包人和监理批
准的进度计划的修订而修订。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一份为保证这类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参考。除非
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批和书面批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款约定的各类与进度计
划有关的计划。
4.16.6 如果在合同履约期间,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对上述进
度计划进行修改或次序调整,承包人应相应调整该进度计划并对相关工作安排进行相
应调整。
4.16.7 承包人应将每月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中的计划进度进行对照比较,对任何工作
的延误或提前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并以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格式形成
文字和图形文件报发包人和监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此类进度计划的递交不应理
解为工程延误的书面通知,但发包人和监理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在批准任何
工期延长要求时,将此类进度计划反映的数据和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4.16.8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已经考虑了本项目地处的地理位置以及特殊时段或期间(包括但
不限于高考、国家庆祝、重要会议等)对工程施工(特别是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
4.17 现场例会
4.17.1 监理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自己的主要分包人)、设计人、甲方
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出席的每周一次的监理例会,在发包人或监理认为必要时,
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他们中的一部分参加的专题会议;承包人应
保证能代表承包人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承包人须于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
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4.17.2 监理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会议议题将随会
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2小时发给各参会方,会议纪要由监理整理并在经发包人
批准后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将如实反映会议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
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
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如发包人和监理在会议
纪要发出后24小时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对各方产生合同
约束力;对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的任何有效异议,发包人和监理应将此类书面异议转发
给其他出席会议方,有异议的事项在下一个会议上重新讨论或由发包人依合同条件的
有关约定发出相应指示;但对任何事项的异议,不影响会议纪要中无异议的事项的合
同约束力。
4.17.3 承包人应负责组织和主持包括所有甲方指定分包人出席的内部生产协调会,并提前
24小时将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发包人和监理,由发包人和监理自己决定是否
出席;每次会议后24小时内,承包人应将该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
4.19 定位放线
4.19.1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派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测量经验的测量工程师或测
量员,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承包人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的委派应
经过监理的审批。
4.19.2 承包人应交接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控制点,承包人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应负责
工程的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件的水平和垂直位
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4.19.3 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和测量方案应报经监理批准;承包人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
前,应首先获得监理的许可。
4.19.4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承包人应
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4.19.5 承包人应特别重视本工程各单位工程之间定位和放线的相互校核和闭合检查工作,各
个楼层定位标高和定位轴线的控制线或控制点的测量工作都必须进行相互较核和闭
合检查,如果发现任何超出国家有关规范允许的偏差或本工程发包人或监理或设计人
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偏差,承包人应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切实整改措施,报发包人和监
理审批后,进行纠偏整改;只有在同一楼层定位和放线闭合校核或偏差整改工作经过
发包人和监理检查核准后,承包人才可以继续进行任何后续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
的施工。
4.19.6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因工程目的,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和监理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
4.20 复验测量报告
4.20.1 承包人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除了负责整个工程的定位和放线外,还应在整个结构
主体施工期间和其他被发包人和监理要求的阶段,对整个工程的垂直和水平方向的位
置和标高、各层楼板和屋面板的标高等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校核,并在检查和校核后,
将检查和校核的结果整理成一份由他签署的复验测量报告;复验测量报告应在相应楼
板的底模拆除以后或结构楼面的主要承重构件就位后7天内呈交给监理;复验测量报
告应以两套纸质图表的方式呈交,其格式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批。
4.21 依照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
4.21.1 承包人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材料、物
品和工程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
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和标定、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4.22 现场场地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目的
4.22.1 承包人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承包人将现场用于非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4.22.2 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承包人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
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
4.24 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4.2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有义务保护所有现场内和毗邻现场的所有的现存排水
口、污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管、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和树木等;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设施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对其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
任何费用和罚款;承包人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
它设施时,应首先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
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4.24.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有义务保护所有的现有道路、步行道、踏步和在它们
地下的可能的服务设施;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由承包人进
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4.24.3 承包人应有义务对保护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
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他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
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
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4.24.4 承包人应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内的临电设施(比如临时变压器)的保护,如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25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4.25.1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
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
气(如冬季、雨季、大风天气施工)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冬季施工混凝土外加剂(不得使用任何含氨成分的外加剂)、
临时供暖、加热、保温、覆盖、加固、抽水、排水以及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
恶劣天气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4.26 垃圾清运
4.26.1 承包人将施工垃圾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由总承包人负责清运、消纳。
4.27 成品保护
4.27.1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自身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
的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
坏或破坏。
4.27.2 承包人应制订并实施成品保护计划,其中包括拟投入的人员、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
过程中工作面移交的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的具体要求、对重点项目拟采取的特殊措施
等。
4.27.3 成品保护计划应经过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的审批。成品保护计划中的成品包括任
何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因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等原因而暂时中止的工程或工作。发包
人和监理对承包人成品计划的审批并不以任何形式或在任何程度上解除承包人在成
品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27.4 如果因为承包人成品保护措施不当或执行不力而导致任何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遭受
任何损坏或破坏,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在监理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工
作,达到发包人和监理的满意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对上述损害进行修
复或更换,发包人有权采取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所有发生的费用(另加
15%的管理费)全部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果因为承包人未能恰当履行
成品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发包人发生其他损失或费用,所有发生的损失和费
用全部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D5.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5.1 现场条件及周边情况:现场红线内不提供食宿条件。
5.2 临时供电和上、下水
5.2.1 承包人应在现场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在发包人指定的位置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
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质量保证计
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就满足上述要求所需的管材、阀门、配电箱、电缆、
仪表等做合理考虑,并以此作为形成相关费用报价的基础,该施工组织设计须报发包
人和监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有关政府机构要5.2.2
求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完工和相应永久工程系统投入使用后从
现场拆除。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5.2.3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5.3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各类通用施工5.3.1
机械和工器具。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投标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5.3.2
或施工规划中对这类机械和工器具的型号、种类、使用期间等按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
进行合理的规划;不管承包人是否已根据投标须知的可能要求在他的投标书中已包括
了或在评标时已按发包人要求提交了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承包人需在合同文件
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该项价格的明细组成分析。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他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5.3.3
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承包人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
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机械和工器具,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临时消防 5.4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5.4.1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
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工程实际完工时和永久性消防系统5.4.2
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5.4.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
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
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
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脚手架 5.5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5.5.1
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如果爬架、
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将被采用,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
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
用。
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发包人和监理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5.5.2
包人、监理、所有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发
包人和监理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本工程装修施工的脚手架应满足有关技术、安全和施工要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5.5.3
承包人在搭设脚手架前,应至少提前5天将脚手架搭设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
所有脚手架应在工程完工时或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应经过发包人和监5.5.4
理的审批)在工程完工之前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所有室外脚手架及建筑物起重机等机械设备不得移5.5.5
走。
D6. 材料和施工工艺
6.1 施工规范和标准
6.1.1 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适用的地方性
6.1.2 如果在任何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合同图纸与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
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
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和监
理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
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 6.1.3
特许权和专利权 6.2
承包人应在他的投标价格中考虑他在工程实施中需要采用的任何涉及专利权或特许6.2.1
权的产品、工艺等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背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的要求而侵犯任何专利权或特许权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罚款、损失和
损害。
检验和试验 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6.3.1
部门现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以及出具试验报告;除非政府相关
文件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试验室的委托应
经过发包人和监理认可。
6.3.2 除非适用的工程技术规范有规定或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进行的试验和检验项目
(只要适用)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水泥;
(b) 石材;
(c) 砂石骨料;
(d) 发包人或监理要求的其他检验项目;
(e) 政府相关规范和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检验和试验。
6.3.3 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样品准备、送检、试验室委托、试验报告
6.3.4 所有见证试验和检验须委托由监理指定或同意的实验室进行,见证试验委托合同中应
准备等等。
明确见证试验的行为、过程和结果必须完全对监理负责,任何试验结果应直接报监理;
该等委托合同在签订前必须得到监理和发包人的批准。与之有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
包人的合同价格中。
样品报批 6.4
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物品和工艺在用于永久工程之前需报经发包6.4.1
人和监理审核确认同意方可施工。
样品是指能体现材质、功能或工艺的具体实物例证,一旦样品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审批,6.4.2
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提交
了样品,且有关的厂家、品牌、价格、色彩等已经发包人认可,有关的样品已经封存,
这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选择已有成为合同约束力的内容,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执行,
除非发包人和监理另有指示,否则,承包人不需另行呈报样品。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
了某项工作需呈报样品,承包人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承
包人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为永久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
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承包人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加工或定货前至少14天,且在6.4.3
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发包人和监理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
关样品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达到
可以接受的标准的需要;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存放在现场的样品间。如果出
现审核批准的样品,在工程使用时市场不能提供,承包人重新报送样品并承担所有相
应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和6.4.4
出产国等的样品标签。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6.4.5
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并预留发
包人和监理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发包人和监理批复后,有关各方都
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式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批准。
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6.4.6
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
可,将不允许在品牌、型号、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6.4.7
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有关样品;在承
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发包人和监理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解除承包
人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和监理可向承包人推荐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以保证工程的进度不致受到影响,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推荐意
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由延误工期和增加费用。
6.4.8 承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经审批同
6.4.9 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详细情况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之F部。
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
倘若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有差异,视为承包人违约。
样板 6.5
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以前,承包人应准备体现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 6.5.1
样板的具体位置由发包人和监理指定,准备的具体时间应由承包人根据进度安排的需6.5.2
要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或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可能指示的时间。
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的样板将成为整个工程所要求的工艺质量的示例和代表;在永久6.5.3
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艺质量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展示的工艺质量的工作将不会为
发包人和监理接受。
承包人应负责为准备上述样板而必须的与有关甲方指定分包人(供应商)的所有协调、6.5.4
配合、计划和管理工作;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样板和样板间的准备可能对他的进度安排
和施工次序带来的任何影响。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发包人、设计人、监理要求样板的所有费用。 6.5.5
6.6 仓储和运输
6.6.1 承包人所有的已进场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标识,
6.6.2 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示承包人将任何已进场材料储存到现场特定的位置,承包人应遵
6.6.3 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
6.6.4 承包人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
6.7 工人的雇用
6.7.1 承包人和所有的分包人为本工程目的雇佣的工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照执行。
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共交通。
(a) 具有身份证以及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b) 特殊工种具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特殊工种临时上岗证;
(c) 其中包括人数足够的、在各自的专业中技术熟练和经验丰富且经过一定的职业
培训或取得一定资格证书的班组长或管理助手,以便更有效地对工作的实施进
行监督和管理;
(d) 合格的技术工人和壮工。
6.7.2 承包人应负责为他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办理政府有关机构规定的上述的和其它一切必
要的证件,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6.7.3 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或所有分包人立即将他认为不能规范自己行为或不能
恰当履行自己职责或不称职或其雇佣是不合法或不合适的任何现场人员在发包人要
求的时间内开除出现场延期一天出场,承包人应支付甲1000元/天的违约金。未经发
包人和监理许可,被开除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任何被开除的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离开现场,并应尽快以称职的人员替代,替代者的6.7.4
资格和经历应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及时、全额地向所6.7.5
有由承包人(包含由承包人与之签订合同的所有分包人或供应商)雇用的工人支付工
资。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除因为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损害、
纠纷、诉讼或赔偿。
D7. 完工交付
7.1 完工清理
7.1.1 在工程完工后,不管发包人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
手续以及是否已发布移交证书,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b) 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c) 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
和所有金属面;
(d)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e)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f)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检查和调试所有的
五金件并上油;
(g) 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发包人和监理。
7.1.2 整个工程(也包括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和由独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
7.2 完工验收
7.2.1 承包人应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以便发包人和
7.2.2 工程完工证书生效后只能表明工程已经完工,只有在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且
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监理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调试或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发包人和监理已就此签发移交证书后,才能表明承包人已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移交日
期完成本工程的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在确定完工验收的时间时,应确保在完工验收时: 7.2.3
(a) 工程的所有部分已被发包人和监理认为可以投入使用;
(b) 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
(c) 所有完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已按要求并根据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标准准备完毕
并已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
(d) 政府消防管理机构、人防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已对消
防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个工程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初步检查;承包人
已对上述初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7.3 完工培训
7.3.1 在工程完工后或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组织他自己的专业人员和有关设备设施的
厂家技术人员对发包人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机电设备、设施等的操作和维护的培训,
以确保发包人相关人员(含发包人可能聘请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工程投入使用后能立
即独立进行必要的设备和系统操作、维护和故障排除。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维修手册和操作说明;维修手册和操作说7.3.2
明应作为完工培训的主要参考文件。
完工培训和培训资料准备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3
承包人应将此类责任落实到相应分包合同中,并负责监督和落实,以保证由甲方指定7.3.4
分包人完成的任何工程的完工培训。
保修 7.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承包人应依7.4.1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颁布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
规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保修期要求: 7.4.2
(1) 保修期自发包人签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中竣工日期开始计算。工
程竣工后,承包方必须签订《保修承诺书》及《质量保修协议书》,承诺
接受发包人指定物业公司的维修管理。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留有保修人员并明确维修负责人,在(2)
没有得到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离保修人员及维修负责人。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物业的工作,如发生由承包人原(3)
因产生的纠纷而导致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D 8. 其他技术要求
8.1 专业技术要求
8.1.1 材料进场应通知发包人和监理进行检查,并提供合格证明书、材料备案证明等必备
资料,需复试材料应有监理在场进行见证取样,材料在验收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存在异议,可要求重新见证取样复试,相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所有材料及构件需先报样品至发包人项目部,待发包人方或项目部设计封样后方可8.1.2
使用。
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必须报施工方案至监理方审核,另外应有专项质量通病8.1.3
技术防范措施及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监理审核通过后报至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
后方可施工。方案及措施应有针对性,在图纸中没有明确节点做法的或没有指定参
照图集的部位应附有详细的节点图纸,需提供计算书的应一并附上。
8.1.4 施工必须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待发包人、监理方认可样板施工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8.1.5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监管必须到位,要求在施工操作面必须有承包人施工管理人
8.1.6 承包人应按北京市档案管理规程及发包人档案管理要求对工程资料(包括所有分包
员在场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自检、交接检查验收工作,并有完整的资料记录。
及专业承包人资料)统一收集、及时整理归档,其中一套竣工图纸要求与工程进度
同步,如发包人及监理方在日常抽查中发现工程资料不能同步完成,当月工程款将
不予支付。
机电安装:必须有水电调试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核、认可. 8.1.7
E部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技术规范
E1. 一般规定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
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
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
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
的组成部分。
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
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构成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任何内容与任何现行国
家规范、规程和标准包括他们适用的修改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
承包人应书面请求发包人和监理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和监理有特别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
本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
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E2. 现行有效的主要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索引[由投标人(承包人)自行购买或收集]
1.总质量标准
1.1《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
1.2《建筑工程规范、施工标准大全》
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50210-2001
1.5施工资料的整理、报验工作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3及《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0的要求执行
1.6本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2.精装修工程施工、验收所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2.1国家和北京市地区有关精装饰装修、家具等一切设计,生产制作、材料、
施工安装及验收等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2.2产品、材料出产地的相关行业规范与标准。
2.3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2.4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范或标准:
DBJ/T01-26-200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J/T01-27-200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01-612-2002《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DBJ01-613-2002《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制图标准》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222-95 (公告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
GBJ16-87(公告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
GB50045-95(公告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
JC/T 79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T205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8-2002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J206-83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113-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GB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位置限量
GB18586-2001 室内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
量
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37-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J75-84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T50104-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3-2001 总图制图标准
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21-8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J129-90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J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9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T50228-96 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50292-199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J301-8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T50315-2000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67-8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98-200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104-97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10-97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T119-98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GB/T5825-86 建筑门窗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JG/T23-2001 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代替JG/23-1999)
GB/T18576-200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术语和定义
JG/T41-1999 推拉不锈钢窗
JG/T73-1999 不锈钢建筑型材
JG139-2001 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JG3003-93 多彩内墙涂料
JG/T3045.1-1998 铝合金门窗型材粉末静电喷涂涂层技术条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B50348-20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建筑电气部分2003版》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2DQ1图形符号与技术资料;
92DQ5内线工程;
92DQ7电力控制。
92DQ13-1 建筑电气通用图籍
02D501-2 等电位联结安装
CECS 120:2000 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以上标准未必全部包括设计、检测及施工中应遵循的所有标准,所有现行
版的国家及北京市的一切有关本工程的规范、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均对本工
程适用,如各种规范标准与本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比较严格者为准。投
标人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将所执行的规范及标准一一列出,经招标人或委托方确
认后执行。如在施工日期前有旧的标准被替换,则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F部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标准和要求
F1. 总体说明
为了简洁有效地说明本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工程本部列出了本工
程涉及的承包人自行实施工作范围内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档次要求,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技术和质
量标准,并不代表任何指定的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
材料设备中,选择所列或同档次品牌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
确认后,封样,作为如中标后施工必选。
F2. 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质量标准参考表
[见下页]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质量标准参考表
(随工程量清单之项单一并发放)
G部 需要提交样品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随工程量清单之项单一并发放)
第五部分 招标图纸
(另行装订成册)
第六部分 工程量清单
(另行装订成册)
第七部分 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
附件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3 投标函格式
附件4 承诺保证书
附件5 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6 公司组织机构样本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施工仪器和设备表
附件7 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施工仪器和设备表。
附件8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表样本
附件9 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样本
附件10 甲方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及品牌表样本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样本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___
身份证号码: 职务:____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上述工程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要求和条件后,我们兹以
第一标段:
投标总价:人民币: 元(小写)
大 写: 整;
工 期: 日历天;
其中: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质量标准: ;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已完工程量和付款申请,承包人提出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请款书,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完成形象进度、质量后,
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接到监理审核意见后于21个工作日(不含双方
争议时间)审核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期发包人审核确认金额
的7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
3、承包人取得备案证书并提交合格完整结算文件后3个月内竣工结算完,结算书经双方签字
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第二标段:
投标总价:人民币: 元(小写)
大 写: 整;
工 期: 日历天;
其中: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质量标准: ;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已完工程量和付款申请,承包人提出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请款书,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完成形象进度、质量后,
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接到监理审核意见后于21个工作日(不含双方
争议时间)审核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期发包人审核确认金额
的7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
3、承包人取得备案证书并提交合格完整结算文件后3个月内竣工结算完,结算书经双方签字
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第三标段:
投标总价:人民币: 元(小写)
大 写: 整;
工 期: 日历天;
其中: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质量标准: ;
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25日承包人上报已完工程量和付款申请,承包人提出已完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请款书,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字确认完成形象进度、质量后,
监理工程师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接到监理审核意见后于21个工作日(不含双方
争议时间)审核并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当期发包人审核确认金额
的7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
3、承包人取得备案证书并提交合格完整结算文件后3个月内竣工结算完,结算书经双方签字
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投标价格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款、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其它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的条件和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上述工程的保修责任。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条款要求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
同,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上述工程的施工,并在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工日期完成
和交付使用。
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有效期期满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拒绝包括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在内的任何投标,且无权要求你方解释选择或
拒绝任何投标的原因。
我方在此申明,上述投标价格中已包括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书,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对我们双方均具
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四:
承诺保证书
致:
有关
我司 就胜任上述承包工程一事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 我司将按合同的条款为承包合同工程启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本承包工程;
b) 装饰工程于 日历天(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完成,若因我司原因造成的工期
延误,每天违约金人民币 贰拾 万元;我司将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可能因承包工程未
能完成而延期竣工,或任何违反保证而引致的一切额外费用;
c) 我司不因招标人申办的有关报批手续原因、公众性活动或赛事的影响而提出任何工期及/
或费用索赔。
d) 我司将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满足本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内的技术要求、合同图纸
及合同条款要求,并承诺以总价RMB: 元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
全部工程内容;
e) 我司同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f) 我司有相当的资金筹措能力,不会因资金原因停工或延迟完工;
g) 我司保证施工现场不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我司承担一切经济和
法律上的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h) 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缺席,否则我司支付罚金人民币 1000元/人次 ;
i) 我司不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上的索赔或补
偿;
j) 由于我司施工原因而造成场地内或周围植被、道路等被破坏或损害,我司除负责修复外,
还须承担政府部门由此向发包方的违约金;
k) 工程质量达到或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因我司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司支付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
l) 有关质量、品质的承诺与保证:.
1) 石材、瓷砖等材料与封样样品品种、规格相一致,色度经过设计师、贵司确认后加工;
其余未封样部分的样品也征得贵司、设计认可后用于本工程中。
2)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深化工作,并且上述内容已包含在报价中。
3) 图纸深化部分须经设计、贵司同意,并以设计变更的形式确认。
4) 虽然我司在与贵司议标的过程中对价格进行了下浮调整,但我司保证不会因为价格的
下浮而对工程的质量与品质有丝毫的降低,并且交付予贵司使用的工程达到设计效果
图(电子版)的效果,令设计人及贵司满意。
本承诺保证书内有关我司对发包人的责任将不会因我司提交的投标书内任何部分而得到
免除或有所限制。
承包人(承诺保证人)代表签署及盖章:
签署
盖章
日期
附件五 履约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
致:
鉴于:
(甲)由以下双方用书面形式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在以
下简称“合同”):
1) 主要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发包人”);及
2)主要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承包人”)
在合同内承包人同意根据合同条款实施并完成所定之 工程及其质量
保修
(乙)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保证书,作为履行合同条件所规定的责任的
保证。
由于贵公司接受本银行即位于
的 在此出具此保证
书,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条件所列的责任,故本银行特此最后作实无条件以人民币
元(RMB: )(在下文称为“保证金额”)向贵公司担保,并由此保证及
协定如下:
1. 本行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行,具有完全的权力
和授权在本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本行具有充分的权力和合法权利
签署本保证函。本行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保证函所需的一切必要的内部批
准、授权或其他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保证函所需的一切政府部
门的批准、同意或其他相关手续。
2. 如承包人未正确履行及遵守并执行上述合同及保证书内根据实际目的、意图、意义需由
承包人履行及遵守的所有的条款、条文、条件及规条,或假如承包人违约或未履行合约,
及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付款,本银行应在收到有关书面通知后,便立即以最高到达本保
函所订明的金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则此后本保函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否则本保函仍
应完全有效;但上述合同或将实施、完工及修补其中缺陷工程的性质及范围的修改、或
根据上述合同发包人或工程师同意的延期及发包人或上述工程师对上述合同的任何方
面的宽容或原谅,均不得使本银行在上述书面担保中减轻承担责任。并规定本银行有偿
还发包人损失的义务。
3. 当承包人并没有按合同履行合约,发包人应先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之事宜,
并要求其进行改善工作,若承包人在接获通知后14天内仍未有任何使发包人满意之改
善,则发包人可无需再对承包人作出任何行动或诉讼之情况下,向银行发出要求付上述
保证金之通知要求。此通知应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司公章。
4. 当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后60天或赔偿额到达“保证金额”时,本银行按此履约保证书所
承担的责任也告终止。
5. 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应为净支付额。所有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税项、税务、索价、酬
金任何性质和任何人要求扣除或扣缴均不能从任何根据本保证书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
扣缴。
6. 本保证书的权益可由贵公司转让。
7. 本保证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
兹证明本保证书已于 年 月 日生效 ,于 竣工之日失
效。本保证函依其条款对本行构成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义务。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
为连带责任保证。
代表 签署
(发行银行) (连银行盖章)
附件六 公司组织机构样本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公司名称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电话 传 真
企业资质级别 营业执照
承包经历(年)
第x标段总人数:
其 中: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项目工地职工
人数
技术人员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公司主要
业务概述
项目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机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可另加附页)
附表七 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施工仪器和设备表
序仪器或 型号 国别制造生产
号 设备名称 规格 产地 年份 能力
数量 功率施工备注
额定用于
(KW) 部位
附表八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表
岗位或职务 姓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同职工作年限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资料档案员:
预算员:
会计员:
其他人员:
注:此为样表,可据用量的多少自行增加。
附表九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的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年— 年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备注
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经 历
说明:“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主
要人员不允许兼职。下列人员需填此表,每人填一张: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
责人(总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
附表十
甲方指定材料生产厂家及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 格 甲方限定厂家、品牌 投标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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