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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网骨架管
2023年4月8日发(作者:二手房买卖)

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施工及验收

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1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工程在施工前应具备下

列条件:

1.1.1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且己进

行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符合施工要求;

1.1.2工程用管材、管件、配套接头件、管道支承件和材料、机

具、水、电供应等能保证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1.1.3施工人员已经过对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安

装技术的培训,并掌握基本操作要求。

1.2在施工现场应对进场的管材、管件、配套接头件等的材质、

规格、型号、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设

计规定,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品牌和型号进行核对,并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缺件或质量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技术鉴定或复检。严禁采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1.3埋地管道的施工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

理、管道合槽施工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本地区排水管道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1.4埋地管道必须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挖后处理回填密实的

地基上。在地下水位高于沟槽底的槽段,地下水位应降到槽底最低点

以下。管道在敷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槽底不得积水或受冻。必须

在回填土超过管顶0.5m和管道达到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降低地下

水的措施。

1.5建筑给水管道的施工应配合土建结构施工进度,做好管道穿

越墙等结构的预留洞,预埋套管和预埋件。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管道安装前应检查和核对预留孔和穿墙套管的位置和标高。

1.6穿墙套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结构

面50mm,穿地面套管应高出地坪面100mm。当设计无规定时,套管

内径可比给水管外径大50mm。给水管与套管之间空隙应采用填缝材

填实后封堵。穿越外墙时,应结合外墙防水层的施工,达到穿墙管处

的密封要求。

1.7埋地管道敷设时,管材和管件等外壁上的标志必须位于管道

顶面;建筑立管和横管系统上的标志,必须位于能观察到的一边。当

采用承插式接口的管道时,应将承口对来水方向,管道中水流应由承

口流向插口。立管应将承口向上。

1.8在管道系统敷设和安装过程中,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装、

支架等使用,管道的开口部位应及时封堵。

二贮运

2.1在运输、装卸、搬运和堆放管材和管件时,应小心轻放,不

得划伤,避免油污和化学品污染严禁剧烈撞击和与尖锐物品碰触,不

得抛、摔、滚、拖。

2.2装卸时吊索应采用较宽的柔韧皮带、吊带或绳,不得采用钢

丝绳或铁链直接接触吊装管材。管材宜采用两个吊点起吊,严禁用绳

子贯穿其两端来装卸管材。

2.3管材和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有顶的棚内,环境温

度不宜超过40℃。不宜露天存放,防止阳光直射、暴晒。应注意防

火安全,距热源不得小于1m。管材需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阳光直

射、暴晒的措施;管件不得露天存放。

2.4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干净、平整的场地上,应避免弯曲管材,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且应有防滚动、防坍塌措施。管件应逐层

码堆,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2m。

三室外埋地管道敷设

3.1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当管径dn≤50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0.3m;当管

径dn≥50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0.5m。

3.1.2沟槽边坡可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槽深、地下水位、土质条

件、施工设备和季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3.1.3开挖沟槽时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不得扰动基底原状土层。

基底设计标高以上0.15~0.20m的原状土层,应在铺管前用人工清理

至设计标高。如遇超挖或发生扰动情况,应用最大粒径小于40mm的

砂石料回填,并整平夯实至95%最佳密实度,严禁用杂土回填。在

槽底如有尖硬物体,必须清除后用砂石做回填处理。

3.1.4槽底不得受水浸泡。若采用人工降水措施,应待地下水位稳

定降至沟槽底以下时方可开挖。

3.2管道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3.2.1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应按柔性管采用土弧

基础。对一般土质,应在管底以下原状土地基或经回填夯实的地基上

铺一层厚度100mm的中粗砂基础层。基础层应达到最佳密实度

85%~90%。

3.2.2当沟槽基底为软土地基,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的支承强

度或由于施工降水等原因使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降低了地基承载能

力时,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的地基承载力后,再

铺设中粗砂基础层。

3.2.3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地基处理宜采用砂桩、

块石灌注桩等复合地基处理方法。不得采用打入桩,混凝土垫块、混

凝土条基等刚性地基处理措施。

3.3管道的铺设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管材在下管前应按产品标准逐项进行外观检验,不符合标准

者,严禁下管敷设。

3.3.2搬运管材下管时,应轻抬、轻放。严禁在沟槽内拖拉、滚动

或用铲车、叉车、拖拉机牵引等搬运管材。

3.3.3铺管时沟槽内不得存水,严禁泡槽或沟槽土受冻。管道接口

部位的管底凹槽,宜在铺管时随铺随挖。凹槽长度可按接口长度确定,

深度可采用50~100mm,宽度不宜小于管道外径。在接口完成后,

立即用中粗砂将凹槽部分回填密实。

3.3.4当敷管必须切割管材长度时,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切割端

面应平整,且应与管道轴线垂直。严禁用明火烧割。

3.3.5管道改变管径部位或接出支管时,必须采用配套管件。严禁

在管道、管件上开孔接管。

3.3.6必须按设计要求的坡度敷管,工程误差不得大于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施收规范》GB50268对给水预应力混

凝土管道的规定值。

3.4电熔连接和法兰连接宜在环境温度较低或接近最低时采用。

管道连接时应对连接部位的承插口、套筒、密封件等配件清理干净,

不得附有土、水和其他杂质。法兰连接采用的活套法兰、螺栓等金属

制品,应根据现场土质并参照相应的标准采取防腐蚀措施。

3.5管道的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1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和管件的承插式和套筒式电

熔连接,应采用管材厂提供的设备,并在厂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操

作。

3.5.2管材的连接端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应采用洁净棉絮擦净连

接面上的污物,并保持连接面不受潮。在管表面上应标出管的插入深

度,且用专用工具刮除插入的表皮。插入后,松紧度应符合电热熔连

接的要求。

3.5.3通电前应校直接头处的轴线,使其与管道在同一轴线上。

通电前还应检查:导线连接是否正确;导线截面积和电源容量是否符

合电熔焊机的有关要求;加热电压(或加热电流)和加热时间是否符合

电热熔管件焊接参数的规定。

3.5.4在熔合及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转动接头的部位及两侧的

管道,不得在连接部位和管道上施加任何压力。

3.5.5对无表面镀层的端面裸露的钢丝,应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3.5.6管道法兰连接用的活套法兰、螺栓等钢制品和密封件,应检

查其规格尺寸是否与管材配套,并用棉絮擦净面上的污物,钢制品宜

涂抹机油、油脂。安装时密封件必须设置在管端面的密封凹槽内,两

端法兰上的螺孔应对中,两法兰面应相互平行与管道轴线垂直。螺孔

各螺栓的直径应配套,螺栓长度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

前,应先校正使连接管道的两侧管端在同一直线上。紧固螺栓时应按

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3丝扣。法兰连

接应沿管道纵向顺序进行,拧紧法兰接头的螺栓时,应防止管道纵向

出现轴向拉力。

3.7沟槽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管道敷设后应立即进行沟槽回填。在管道密闭性检验前,除

接头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宜小于0.5m;

密闭性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7.2沟槽回填应从管道两侧同时对称进行,确保管道不产生位

移。必要时宜采取临时限位措施,防止管道移动或上浮。

3.7.3从管底基础到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

严禁用机械推土回填。管顶0.5m以上沟槽采用机械回填时应从管轴

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寮碾压。回填时,沟槽内应无积水和杂物,

不得带水回填,不得回填淤泥、有机物、冻土、石块、砖和其他杂硬

物体。

3.7.4沟槽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

下列规定执行:

(1)对管底基础层,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回填。

(2)管底点到管底以上0.3dn的管底腋角部位,必须采用中、粗砂

回填,密实度不应小于93%。

(3)管道腋角部位以上至管顶两侧范围内,密实度不应小于90%,

可采用符合密实度要求的沟槽挖土。当沟槽土不能达到密实度要求

时,应采用中粗砂回填。

(4)管顶以上0.5m范围内,管项上部回填土的密实度不应小于

85%,管顶上部两侧不应小于90%。

(5)管顶0.5m范围以内,可按地面或道路要求的密实度回填,但

不宜小于80%。

四室内管道支、吊架安装

4.1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制造质量和防腐蚀要求

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2支、吊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管道位置和坡度应正确。

立管支架(管卡)应锚固在墙体或立柱内。当房屋结构为非承重轻质墙

体时,应在立管位置设置安装和锚固支架用的支承构件。横管吊架可

锚固在楼板、梁和屋架上:横管托架应锚固在墙体内。

4.3立管支架的承载力必须大于其支承长度范围内的立管自重和

管内水重。在多层房屋中,不得将上层立管的重量作用在下层的立管

支架上。

4.4立管支架的间距应满足立管垂直度要求,支架间最大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4m;dn>200mm

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3.0m。多层房屋内每层不得少于1个支架,

与楼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4.5立管上连接弯头、三通、四通和异径管等管件的部位必须安

装支架。支架的承载力应大于由管道设计内压产生的轴向推力。支架

宜安装在管道接头和管道上安装管件部位的下方。

4.6横管吊架(托架)间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dn≤200mm时,

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6m;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5m。

4.7横管吊架(托架)宜安装在管道接头的一侧。横管上连接弯头、

三通、四通和异径管等管件的部位,应按管道设计内压产生的轴向推

力在管件两端设置能防止管道水平位移的固定吊架(托架)。当横管长

度大于12m时,每12m应设置一个能防止管道水平位移的吊架(托

架)。

4.8立管、横管与墙、板待构件以及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不得

小于安装和检修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需要的最小空间。

安装管道用的支架、吊架(托架)宜采用管材制造厂提供的配套产品。

4.9立管支架、横管吊架(托架)不得安装在管道的接头上和管件

上,支架、吊架(托架)距管道上接头和管件外边的净空不得小于安装

支架、吊架(托架)需要的最小距离。采用金属支架、吊架(托架)时,

与管道接触之间应设置橡胶类弹性保护填层。

五管道系统现场水压试验

5.1管道工程敷设和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前,对埋地管道系统试压管段应检查回填土是否符合除管道

接口处外露外,管顶回填覆土层不小于0.5m的要求;管道系统上

必须设置的止推墩、支礅和锚固设施是否达到承载力要求;对室内管

道系统应全面检查各安装件是否到位且牢固可靠。

5.2埋地管道应进行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必须以水为介质进行水

压试验。当管道长度大于500m、管径dn不小于200mm时,严密性

应采用测定管道渗水量的方法判定。采用测定渗水量方法时,其补水

量不得大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值:Q=3*(di/25)*(Ft/0.3)

式中Q——管道每公里每日(24h)的允许补水量(L);

di——管内径(mm);

Ft——管道试验压力(MPa),采用本规程第4.0.4条规定的设计内

水压力Fw+0.5MPa,且不得小于0.9MPa。

5.3当埋地管道长度小于500m、dn小于200mm时,水压试验可

采用压力降方法。压力降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给水管道在

试验压力Ft(MPa)作用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大于0.05MPa;然后再

在1.15倍工作压力Ft(MPa)作用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

5.4埋地管道严密性和强度的试验要求和现场水压试验设施、装

置和试验方法,可参照协会标准《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CECS17:2000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等的规定执行。

5.5室内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可采用压力降方法,试验压力Ft及

压力降判定方法可按本规程第6.0.2、6.0.3条的规定执行。

5.6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和与其连接的不同品种管材

组成的管道系统合并进行现场水压试验时,可按与其连接的不同品种

管材标准的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六冲洗、消毒

6.1给水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应通水冲洗。冲

洗水的流速不得大于1.0m/s。必须进行连续冲洗时,应不留死角。系

统的最低点应设放水口。冲洗时间控制在冲洗出口处排水的水质与进

水相当为止。

6.2生活饮用水系统经冲洗后,应采用含20~30mg/L游离氯离子

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浸泡消毒。含氯水在管中应滞留24h以上。

6.3管道消毒后,再以饮用水冲洗。经水质管理部门取样检验,

水质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安全施工

7.1管道连接使用电热熔工具时,应遵守电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应注意防潮和防脏物污染。

7.2操作现场不得有明火。严禁对管材进行明火烘弯。

7.3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架等使用。严禁冲击管道或在管道上

钉金属钉等尖锐物体。8.0.4埋地管道覆土后,宜在地面设置标志,

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八检验及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时,应出具管材、管件的出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8.1.2室内暗设管道安装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检验管槽是否平

整、有无尖角,管材压力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位于吊顶、

管井内的管道,应检验是否安装牢固。

8.1.3室内明设管道安装验收时,应检查支、吊架间距和型式是否

符合设计和管道运行要求。

8.1.4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管材、管件和质保资料的现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4)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5)生活饮用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所规定

的其他验收文件。

8.1.5试压资料和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资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隐蔽工程的暗管,必须提供原始试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原始试压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要求的,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

之一;试压资料不全或不合规定的,必须在验收时重新试压;

(4)在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2竣工验收

8.2.1竣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8.2.2室内管道验收时应包含下内容:

(1)管道支、吊架安装的位置和牢固性;

(2)各类阀门和用水点启闭的灵活性及固定的牢固性;

(3)坐标、标高和坡度的正确性;

(4)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8.2.3室外埋地管道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沟槽是否超挖,槽底土壤是否扰动、有无浸泡或受冻情况;

(2)沟槽标高和宽度尺寸的准确性;

(3)基础层厚度、宽度和密实性;

(4)室外埋地敷设时,支墩设置的位置和牢固性;

(5)管道铺设安装质量;

(6)水压试验是否合格;

(7)回填土的密实度。

8.2.4管道工程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和其他有关单

位联合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

归档。

8.2.5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可根据施工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施

工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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