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21.03.05

创作:欧阳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

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

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

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

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

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

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

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

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

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

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建筑基地面积(平低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非住宅建筑

多层 中高层、高层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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