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时间:2021.03.05
创作:欧阳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
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
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
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
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
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
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
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
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
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
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建筑基地面积(平低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非住宅建筑
多层 中高层、高层
欧阳阳理创编 2021.03.04
更多推荐
规划,用地,管理,规定,建设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