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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范本之房屋租赁合同年限
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宗信)

合同范本之房屋租赁合同年限

房屋租赁合同年限

【篇一:租赁合同,算附期限】

篇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局部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

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时

机,有利于公平原那么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

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

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

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

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

年局部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

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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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14层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

的标准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标准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

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

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

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

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

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

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

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

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

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

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

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

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

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

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

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

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

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

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

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

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那么就面临房屋空置的

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

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

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

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

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

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

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

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

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

争议和风险,懊悔也就晚了。

有些交易者为了躲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

变通方法。

针对这类的躲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

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

那超过局部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

有常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

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

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

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

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方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

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

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

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

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

比方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

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篇三:附条件的

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

因为绝大局部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而对某些

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

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

定的条件成就了,那么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那

么双方无需履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

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任何交易都

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上下有时与收益上下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

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条件的合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

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

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

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

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例

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

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

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防止风险。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

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

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

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

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

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式解决。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

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为十年,房租那么一次性付清。这类合同事

实上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

二、第三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

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所附的期限

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而另外的观点那么认

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

体的期限而已。例如某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

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

是没有约定期限、而后一种观点那么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期限是指限定

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因此,不能狭隘地将期限〞

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

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

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如果用同样

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

期〞。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

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多交

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无需约定失效

期限。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

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因此,对于交易次数

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

约定。如果既约定了合同中的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

当履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那么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

应当解除便会产生冲突。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20年范本模板】

案情回放

20221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租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承

租房屋中的东侧三间正房转租给王某,使用权46年,租金28000元,

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所租房屋的使用、翻新、装修等由王某负责。

2022年,李某以转租违反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转租协议无效并返还给王某全部租金。王某认为: 该租赁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的诉讼请求,没

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关于租

赁期限的内容,自2022119日至2023118日有效,自

2023119日以后的局部期限无效;原告李某返还被告王某房屋租

15826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

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李某

与王某的转租协议在20年以内的局部有效,其余26年无效。但是,

这仅能导致转租协议局部无效,而不能导致转租协议全部无效。因此,

原告李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

到法院支持。

另外,合同法规定承租人须经出租人同意才能转租,出租人可以解

除合同。

1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标准】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标准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肖先生和钱先生是朋友,肖先生有一套公寓。钱先生的公司在郊区

注册但想在城区办公,于是与肖先生协商口头达成协议,由钱先生租

肖先生的这套公寓使用,租期两年,但没有签订什么书面的协议。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

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

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

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

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

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

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

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

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

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

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那么没

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

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

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

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

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

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

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那么就面临房屋空置的

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

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

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

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

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

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

争议和风险,懊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

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防止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

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

国有制度,比方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

有些交易者为了躲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

变通方法。

针对这类的躲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

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

那超过局部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

有常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

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

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

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

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方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

金大涨,房东肯定吃

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

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

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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