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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冷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
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了
不动产登记条例。下面是相关信息,请查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
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
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
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
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
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
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
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
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
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
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
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
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
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
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
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
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
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
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
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
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
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
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
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
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
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一)登记;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
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
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
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
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
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
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
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
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
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
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
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
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
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
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
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
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
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
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
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
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
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
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
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条例解读
不动产条例正式施行 买房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比如说,一位已婚男士想买房,如果在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
则必须老婆签字同意,否则办不下房产证。女性朋友们,是不是瞬间
感觉自己存在感爆棚啊~贷款买房 “老婆”不签字贷不了
不单是办产权证时如此,买房同样需要老婆签字,否则银行不予
贷款。
既然是本人独自贷款还款,为何还要老婆同意呢?
原来,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则上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签署一方的姓名,也属于共同财产。
正因为凡婚姻内购买的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银行为
了防止一方无力偿还,需要另一方负责接盘的风险,要求借款人必须
先经配偶同意。
可以说,这是银行为了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
因此,银行在受理贷款时,会同时查询夫妻双方的信用记录,来
最终决定是否批贷,即便日后实际还款人只有一方来完成,也需要夫
妻双方均须到场签署相应房屋抵押条款。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会问,那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是否还需要配
偶到场呢?
20xx年不动产条例正式施行 买房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答案是不需要的。但前提是对方必须知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揭贷款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
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
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老婆”很重要 买房要哄好
一些已婚男士为了追求空间和自由,喜欢想在外私设小金库、瞒
着老婆买房、或者给别人买房啥的...诸位,风险很大,三思而行吧。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就可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房产交易中心会要求购房人夫妻双方提供有效证明,如
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办理过户
手续。
而且据说即使买到了房还没完,能否最终获得产证,也取决于你
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这么一看,大家就知道老婆的角色有多关键了吧。
20xx年不动产条例正式施行 买房不是一个人说了算
夫妻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购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即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双方一方不能到场办理,还需要提供私章。
一旦结成夫妻,这一辈子就是什么事情都要在一起的。除了感情
的维系,利益也成为捆绑二人一辈子的纠缠。
多少年来,房产成为多少家庭最为关注的问题。关于房产证是否
3、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
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房所有。如
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
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
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
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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