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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
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鞠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

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2.07.22

【字 号】杨府办发[2002]49

【施行日期】200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

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城

管监察大队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

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

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现

提出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依法处理;

(三)沿街破墙开店的房屋,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影响市容

的,由区规划局、区市容局依法处理;

(四)在沿街破墙开店房屋的墙外擅自搭建构筑物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

处理。

二、执法协助

依照《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联合办公制度》,从合法、高效、协作的角

度出发,各执法主体合作方式如下:

(一)区房地局、区规划局需要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制止擅自破墙开店的,由

区城管监察大队勤务科派人协助执法。

(二)实施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强制措施,其中,对属于擅自“居改非”性

质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对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局

安排落实。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三)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由区市容局负责拆

除,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四)对正在施工、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

队组织力量迅速制止并拆除。

(五)各街道、镇的市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协助执法

工作。

三、处罚依据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当年重置价2%一20%的罚

款。

(三)对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根据《上海市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处以

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可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四)破墙开店墙外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

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经批准已经擅自破墙开店的处理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

或非正规就业证;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调查

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分别根据《关于

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杨府办发[2002]15

号)书面告知,督促其重新申请。

(三)对重新申请后仍未被批准的擅自破墙开店,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

城管监察大队联合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由

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联合执法。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002-2003年期间对区域内的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擅自破墙开店予以强行整

改、恢复原状,并可对居住房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非居住房处以当

年重置价的2%一20%的罚款。其中,2002年,对没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2003年,对其他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

对一般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结合区的拆违计划,按“先易后

难”的原则,分批强行整改。

(四)强行整改、恢复原状的取证(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处罚以及整改力

量和材料,属于沿街底层居住房屋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属于沿街底层居住小

区以外房屋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

五、对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的破墙开店的处理

对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环保、环境卫生(被区

城管监察大队多次查处)的建材经营、装潢加工、机动(非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

破墙开店,在执行过程中,区工商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附件:

1、杨浦区区域内重点道路、重点地区

2、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管理局

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OO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杨浦区区域内重点道路重点地区

杨浦区区域内现有道路共203条,总长度近220000米。按照市建委监察处、

市市容局的界定,结合近年来区域内道路建设的状况,经初步核定,其中重点道路

42条,总长度约为63493米,占区域内道路总长度的289%;重点地区有3

处。具体如下:

一、重点道路(42条)

黄兴路(全线)、中山北二路(密云路-黄兴路)、大连路(全线)、大连西

路(密云路-四平路)、逸仙路(邯郸路-三门路)、

四平路(五角场环岛-大连路)、邯郸路(全线)、周家嘴路(大连路-军工

路)、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营口路(全线)、

宁国路(全线)、淞沪路(政立路-五角场环岛)、长阳路(大连路-内江

路)、平凉路(大连路-军工路)、杨树浦路(秦皇岛路-宁国路)、长海路(全

线)、嫩江路(世界路-包头路)、翔殷路(全线)、清源环路(全线)、控江路

(大连路-军工路)、军工路(平凉路-民治路)、兰州路(平凉路-长阳路)、双

辽路(全线)、鞍山路(全线)、靖宇东路(营口路-敦化路)、包头路(嫩江路-

开鲁路)、开鲁路(世界路-包头路)、市光路(白城路-世界路)、国顺路(邯郸

-四平路)、国定路(政立路-四平路)、长海路(全线)、恒仁路(全线)、隆

昌路(全线)、惠民路(兰州路-江浦路)、江浦路(平凉路-济宁路)、许昌路

(控江路-长阳路)、鞍山支路(全线)、政通路(国定路-淞沪路)、国年路(全

线)、国权路(邯郸路-四平路)、政肃路(全线)、政修路(全线)

二、重点地区(3处)

五角场环岛(政通路-国济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平凉

路东宫商业街(宁国路-临青路)、控江路商业街(许昌路-江浦路的控江路段、控

江路-本溪路的鞍山路段)

今后,凡区规划拓宽或整治的道路,均按重点道路核定。

附件2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一、城市规划、市容管理部门已经认定和规划创建的区重点道路、重点地

区,不得申请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二、申请人除具备《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

意见》(杨府办发[2002]15号)第2条第5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或其家庭

成员中)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下岗人员;2、失业人员;3、已满18周岁

未就业的人员(在读学生除外)。

三、区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工商执照过程中,对没有经过区规划、房地

部门批准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不予办理工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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