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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鞠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
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2.07.22
• 【字 号】杨府办发[2002]49号
• 【施行日期】2002.07.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局等五部门关于依
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市容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城
管监察大队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
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
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现
提出依法处理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意见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
(二)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依法处理;
(三)沿街破墙开店的房屋,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影响市容
的,由区规划局、区市容局依法处理;
(四)在沿街破墙开店房屋的墙外擅自搭建构筑物的,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
处理。
二、执法协助
依照《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联合办公制度》,从合法、高效、协作的角
度出发,各执法主体合作方式如下:
(一)区房地局、区规划局需要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制止擅自破墙开店的,由
区城管监察大队勤务科派人协助执法。
(二)实施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强制措施,其中,对属于擅自“居改非”性
质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对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局
安排落实。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三)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由区市容局负责拆
除,区城管监察大队协助执法。
(四)对正在施工、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城管监察大
队组织力量迅速制止并拆除。
(五)各街道、镇的市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协助执法
工作。
三、处罚依据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当年重置价2%一20%的罚
款。
(三)对擅自破墙开店的房屋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户外设施,根据《上海市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处以
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可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四)破墙开店墙外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
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未经批准已经擅自破墙开店的处理
(一)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调查其是否有工商执照
或非正规就业证;沿街底层居住小区以外的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规划局调查
其是否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破墙开店的,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分别根据《关于
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杨府办发[2002]15
号)书面告知,督促其重新申请。
(三)对重新申请后仍未被批准的擅自破墙开店,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
城管监察大队联合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由
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和区城管监察大队联合执法。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在2002-2003年期间对区域内的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擅自破墙开店予以强行整
改、恢复原状,并可对居住房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非居住房处以当
年重置价的2%一20%的罚款。其中,2002年,对没有工商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2003年,对其他的擅自破墙开店强行整改。
对一般道路上的沿街底层房屋擅自破墙开店,结合区的拆违计划,按“先易后
难”的原则,分批强行整改。
(四)强行整改、恢复原状的取证(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处罚以及整改力
量和材料,属于沿街底层居住房屋的,由区房地局安排落实;属于沿街底层居住小
区以外房屋的,由区规划局安排落实。
五、对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的破墙开店的处理
对重点道路、重点地区的虽经批准,但妨碍市容景观、环保、环境卫生(被区
城管监察大队多次查处)的建材经营、装潢加工、机动(非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
破墙开店,在执行过程中,区工商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附件:
1、杨浦区区域内重点道路、重点地区
2、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管理局
上 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杨浦区区域内重点道路重点地区
杨浦区区域内现有道路共203条,总长度近220000米。按照市建委监察处、
市市容局的界定,结合近年来区域内道路建设的状况,经初步核定,其中重点道路
共42条,总长度约为63493米,占区域内道路总长度的28.9%;重点地区有3
处。具体如下:
一、重点道路(42条)
黄兴路(全线)、中山北二路(密云路-黄兴路)、大连路(全线)、大连西
路(密云路-四平路)、逸仙路(邯郸路-三门路)、
四平路(五角场环岛-大连路)、邯郸路(全线)、周家嘴路(大连路-军工
路)、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营口路(全线)、
宁国路(全线)、淞沪路(政立路-五角场环岛)、长阳路(大连路-内江
路)、平凉路(大连路-军工路)、杨树浦路(秦皇岛路-宁国路)、长海路(全
线)、嫩江路(世界路-包头路)、翔殷路(全线)、清源环路(全线)、控江路
(大连路-军工路)、军工路(平凉路-民治路)、兰州路(平凉路-长阳路)、双
辽路(全线)、鞍山路(全线)、靖宇东路(营口路-敦化路)、包头路(嫩江路-
开鲁路)、开鲁路(世界路-包头路)、市光路(白城路-世界路)、国顺路(邯郸
路-四平路)、国定路(政立路-四平路)、长海路(全线)、恒仁路(全线)、隆
昌路(全线)、惠民路(兰州路-江浦路)、江浦路(平凉路-济宁路)、许昌路
(控江路-长阳路)、鞍山支路(全线)、政通路(国定路-淞沪路)、国年路(全
线)、国权路(邯郸路-四平路)、政肃路(全线)、政修路(全线)
二、重点地区(3处)
五角场环岛(政通路-国济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平凉
路东宫商业街(宁国路-临青路)、控江路商业街(许昌路-江浦路的控江路段、控
江路-本溪路的鞍山路段)
今后,凡区规划拓宽或整治的道路,均按重点道路核定。
附件2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一、城市规划、市容管理部门已经认定和规划创建的区重点道路、重点地
区,不得申请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二、申请人除具备《关于进一步加强沿街底层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管理的
意见》(杨府办发[2002]15号)第2条第5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或其家庭
成员中)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下岗人员;2、失业人员;3、已满18周岁
未就业的人员(在读学生除外)。
三、区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工商执照过程中,对没有经过区规划、房地
部门批准而改变沿街底层房屋使用性质的,不予办理工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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