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

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1. 总则

1.1为指导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装饰施工图)审查

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

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1.2本要点供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1.3建设单位报送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全套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

1.3.2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装饰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1.4.2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1.4.3装饰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1.5建筑装饰工程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是否改变,

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应作出说明,并出具承诺书。

1.6建筑装饰工程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有改变的,

应由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或由业主委托有相关资

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将重新设计的建筑工程(或改建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报审查机构审查。

1.7 控制保护建筑装饰工程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1.8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2. 结构专业

2.1建筑装饰工程改变原结构的用途及使用环境有改变的,按总则第六条办

理,审查部门依据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有关结

构专业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2.2建筑装饰工程自身的结构安全参照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试行)》有关结构专业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3. 建 筑 装 饰 专 业

序号

3.1

项 目

设计依

审 查 内 容

3.1.1国家、地方现行设计规范有效版本。(所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1.2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建筑施工图设计相关图纸。

3.1.3业主的设计任务书。

3.2 强制性

条文

3.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中有关

建筑设计、建筑防火、无障碍、节能等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具体条

款略)。

3.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第1.0.5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

规定。

第3.1.1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

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

Ra

外照射指数I

γ

第3.1.2 条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

限量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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