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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
2023年9月7日发(作者:童国贵)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三环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桂09民辖终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荣梁冰文惠新

【审理法官】钟荣梁冰文惠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

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当事人】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

分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宗武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宗武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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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分公司

【被告】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可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可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被上诉人诉请

上诉人清偿欠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清偿欠款的义务,故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被

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依据上述规

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民辖终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M

法定代表人:赖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北流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

环北路某某城市时代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J

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武,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

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委泗洲湾某某房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8G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北流

三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0981民初4292号民事裁定,向本

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裁

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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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二十三条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南宁

市青秀区,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是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

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

未签订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应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属认

定错误。在本案的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作为借款人接受被上诉人所借出的款

项,因此上诉人才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是上诉人所在地。一审法院

落款

文惠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伟君

甘思媚

附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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