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02
∙【字 号】武政规〔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武政规〔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三、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将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自2014年7月1日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租金标准、保障方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均按照新规定执行;2014年底之前完成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复核及租赁合同转换工作,全面实现并轨运行。
(二)切实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对原廉租住房轮候家庭定向配租,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范围。2014年1月1日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组织装修。已经开始装修工程施工或者基于房屋结构设计原因难以调整的项目,仍执行原廉租住房装修标准。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仍按照轮候年度、评分顺序和年度配租计划,由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实施配租。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在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应当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继续按照原政策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四、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交付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交付入住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积极组织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实行计划管理。按照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新建、改建项目应当申办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购买和长期租赁项目应当申办相应批复文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投标文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无偿配建及产权归政府所有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配建要求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区,也可由其自行持有产权并委托所在区负责运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由所在区负责统一装修并配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单元式住宅和宿舍式住宅2种形式建设,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
住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宿舍式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并应当按照简约、经济、环保的要求进行装修,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一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完善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确保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规模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和交付配租工作。
五、强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通过自筹自建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负责保障。
(二)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采取以下分类申请的方式:
1.属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2.属于新就业职工的,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且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申请家庭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时,应当统一填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人口、婚姻、居住证明等资料。其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申请,由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受理,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部门和住
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发证;新就业职工保障资格申请,由申请人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发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
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层保障标准
(一)享受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层保障。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为五个层次给予差别化保障:
第一层次为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的家庭。该层次家庭实行租金直接减免,减免后仍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并免交履约保证金、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物业服务费仍由政府承担。
第二层次为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8平方米且不超过16平方米的家庭。采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的租金缴交方式,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80%确定。
第三层次为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家庭。采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租金缴交方式,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60%确定。
第四层次为人均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家庭。采取“市场租金、租补分离”租金缴交方式,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30%确定。
第五层次为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但低于资格申请收入条件上限,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家庭。该层次家庭实行市场租金,不享受租金补贴。
更多推荐
住房,租赁,建设,保障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