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三年内的,其质量达到本市较好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市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
进行评审,择优审定。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工程,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含1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3. 以上工程公共部分必须装修,商住工程项目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3.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五项以上。
对工程已通过综合验收,监督部门已出具监督文件的重点工程皆属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列。
第七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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