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娥与张春侠、武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5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伟宋新河苏团 
【审理法官】张伟宋新河苏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秀娥;张春侠;武晨 
【当事人】林秀娥张春侠武晨 
【当事人-个人】林秀娥张春侠武晨 
【代理律师/律所】郑宪金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宪金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宪金 
【代理律所】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秀娥 
【被告】张春侠;武晨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按份共有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未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案外人,已构成违约,故其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主张涉案损失为1041582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交易成本及定金数额等因素以及被上诉人放任损失扩大等情况,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居间服务费11250元,因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被上诉人主张该费用由上诉
人承担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林秀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9元,由上诉人林秀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0:51:35 
林秀娥与张春侠、武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民终55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秀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金,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秀娥因与被上诉人张春侠、原审被告武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秀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恶意违约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应予撤销。2.一审判决支持中介费显失公平,房屋中介没有维护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上诉人重大损失。3.一审法院采用酌定方法判决上诉人赔偿5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张春侠并没有实际产生损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春侠辩称,1.是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查明,上诉人在合
同签订后,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同武晨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应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当前的房屋市场价与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该差价即是被上诉人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一审法院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是正确的。2.关于居间费,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违约方应该承担居间费。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武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张春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张春侠、林秀娥之间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林秀娥返还定金340000元;3.林秀娥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041582元;4.林秀娥支付中介居间费11250元;5.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56000元、评估费14800元由林秀娥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出售方(甲方)林秀娥与购买方(乙方)张春侠、居间方(丙方)徐州新时代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0000241),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自愿将自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二、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地产。三、房屋坐落于云龙区汉源国际华城30号楼1-401,房屋权证登记人为林秀娥。房屋建筑面积137.97㎡,车库有。五、交易价格为750000元,此价款除包括房地产本身外,还包括房屋内的以下设施,门、窗、水、电、煤气、暖气、初装费及维修基金等上房费用。六、双方同意采取一次性付清全款(甲乙双方签署上述房地产备案合同之日,乙方监管首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到房管局监管账户)。七、双方同意此房过户费用所产生的规定双方所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对方不承担任何税、费。八、双方约定2017年6月15日前到产权处签署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如逾期上述日期应另补充协议更改日期,逾上述约定日期15天,任何一方拒签补充协议视为违约同时合同终止。九、甲方收到房屋全款之日双方交接房屋。十、居间服务费11250元由乙方承担,在签订本协议时付清给丙方。十一、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给甲方购房定金17万元整,双方同意由居间方保管2万,在购房时该定金抵购房款或服务费,甲方不动产证押给居间方保管。十二、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违约金34万元,另外赔偿给守约方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另行支付
居间方第十条约定的服务费。若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向居间方各支付50%上述居间费用,违约方还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催告费、抵押物处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三、任何一方拖延签署备案合同日期、付款日期或业务办理结束后任意一方拖延领证或划款日期的要付给对方违约金,按每日总房款的百分之一计算。十四、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地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若发生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债务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服务费等,由甲方负责赔偿)甲乙双方的代理人承诺已取得本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委托签署本合同,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付第十二条所约定的违约金及服务费给守约方。十六、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居间完成,双方同意即日起由居间方将此房地产到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约定:略。

更多推荐

上诉人,被上诉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