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4日发(作者:)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6.05.13
【实施日期】1996.05.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第82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
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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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折
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
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投标不受
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
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
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
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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