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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 编著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换页书
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版社: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ISBN:L-FL-00
72/D92出版日期:2004年8月作者: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定价: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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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
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
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
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
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换页2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
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
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三
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
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
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
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
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
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
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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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
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
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换页5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
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
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
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
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
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七章监督
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
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
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
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四
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
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
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
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换页7
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
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
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
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
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
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换页8
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
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工
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
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
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
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
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换页9
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
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
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
照。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
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
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
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
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
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
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刑法有关条
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换页10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换页
挽留不住,就像彼岸花,穷其一生,花叶仍是生生相错。
十六、什么叫快乐?就是掩饰自己的悲伤对每个人微笑。
十七、爱情与视力无关,任你看得再怎么清楚,在爱里只有模糊。因为太聪明太理智就
没有办法恋爱,爱情根本是盲目的。
十八、恋爱就像剪头发,这种事情不到最后是不知道结果的,结果能否令每个人皆大欢
喜,无人保障,但是一切都是自己的选择。
十九、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二十、那些随风散落的微笑眼神,仿似落寞诗人的爱情诗句,一段一段,错落成行。孤
独的钟鸣彻夜悲鸣,那些如花容颜,终不敌过时间切割的颓败,我们忧伤的仰望阳光,看流
年未亡,年华尽耗。
二十一、一个人一生可以爱上很多的人,等你获得真正属于你的幸福之后,你就会明白
一起的伤痛其实是一种财富,它让你学会更好地去把握和珍惜你爱的人。
二十二、爱一个人,由天由人却由不得自己。不由自主只因刻骨铭心,不离不弃只因无
法代替。总是心有期待,才有灯火阑珊处的望眼等待;总是情怀善待,才有心甘情愿地付出
所有,习惯的依赖。也许你的世界一无所有,但在爱你人的心里,你就是全世界。珍惜一个
深爱你的人,更要珍藏一颗为你融入生命的心。
二十三、就在我以为一切都没有改变只要我高兴就可以重新扎入你的怀抱一辈子不出来
的时候,其实一切都已经沧海桑田了,我像是一躲在壳里长眠的鹦鹉螺,等我探出头来打量
这个世界的时候,我原先居住的大海已经成为高不可攀的山脉,而我,是一块僵死在山崖上
的化石
二十四、幸福,不是长生不老,不是大鱼大肉,不是权倾朝野。幸福是每一个微小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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