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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5日发(作者:阮知诲)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

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腔和公共卫⽣。

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作结束后30⽇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通知被考核医师

及其所在机构。

第⼗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

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卫⽣⾏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政处罚情况。

第⼗⼋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七条所列情形之⼀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

前进⾏考核。

需提前进⾏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九条 国家实⾏医师⾏为记录制度。医师⾏为记录分为良好⾏为记录和不良⾏为记录。

良好⾏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为记录应当包

括因违反医疗卫⽣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

第⼆⼗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般程序与简宜程序。⼀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书写

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简宜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不良⾏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核周期内,有⼀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三)⽆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

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和有关责任⼈予

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卫⽣⾏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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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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