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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卫生间装修价格预算表)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0.07.04

【字 号】沪税地〔199042

【施行日期】1990.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

据了解,最近一些区、县局在房产税征收中,对有关计税依据在执行上有不够

一致的情况,为此,对原有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新建房屋按规定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由几

个单位联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则不论各产权人入帐先后,均按该幢房屋

建成验收的次月起,分别计征房产税。各产权人的帐面原值台计数,不得低于该幢

房屋的总价值。此条失效

二、企业新建房屋在建成验收前已经动用,同幢房屋不论是全部或者部份动

用,按规定应从动用的次月起对该幢房屋按基建计划价格计征房产税。如同幢房屋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各产权人的产权部分能划分清楚的,可按各产权人本身

部份是否动用来确定征或不征服,其计税价格可以按各产权人的产权比例划分计

算。此条失效

三、企业将部份自有房产出售,均以出售部份房产与同幢房产的面积比例扣减

原值,不得以出售价格来扣减原值。

四、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按规定免征房产税,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

是指该项人防设施在建造时市、区人防办公室拨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经费并纳入其管

理的。(部分废止)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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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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