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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邵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
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4.20
施行日期 2008.04.20
文号 津国土房改[2008]294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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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294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接待场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售楼处、咨询处等销售接待场所作为接待购房群众的平台,各开发企业应本着“便
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
(一)保证建设标准
接待场所选址应尽量考虑交通便利性。对位于项目现场的接待场所,公共空间不得小于50平方米,环
境应整洁卫生、具有良好的接待和服务条件。现场暂时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应在市区交通便利处另设接待
场所,并在项目现场指引明示。
(二)明示相关信息
接待场所应参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明示经济
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公示《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接待场所应按照《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明示销售住房的平均价
格及最高价格信息,公示销售对象、房型情况、销售进度情况等。
(三)确保平稳开盘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接待场所购房群众比较集中,各企业应做好销售应急预案,制定周密的
安保方案,控制开盘销售现场秩序,确保项目平稳开盘销售。各企业须提前将开盘销售的时间和方案报市
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服务宣传
各企业在销售前应做好政策培训工作,确保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接待场所应明示项目销
售管理服务人员姓名和职务,便于群众进行咨询。现场应设置咨询热线电话,工作时间随时保证接听。企
业可印发关于项目信息的宣传品,发布媒体广告,广告宣传应符合政策、实事求是、考虑大局,便于群众
及时、准确掌握信息。
二、规范代理销售管理
开发企业在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经济适用
住房。申请时应向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委托销售原因的申请书、双方包括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在
内的委托合同等材料。
委托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参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要求,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委托合同,且不得销售代理范围之外或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严格购买资格审查管理
各企业应在销售住房之前,应严格按照我市管理规定通过防伪证明和专用系统同时查验购房人经济适
用住房资格,对购房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手续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
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四、加强档案和报表管理
各开发企业应做好销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一房一户一档。销售档案应包括买卖合同、购房证明原件、
六、加大监管力度
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上
述要求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销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的满足群众购房需求。
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开发销售,参照上述各项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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