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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华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9月8日发(作者:苗永明)

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华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06民终1295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郭相领

【审理法官】钱泊霖王吉美郭相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刘华兰

【当事人】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刘华兰

【当事人-个人】刘华兰

【当事人-公司】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陈超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陈超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亚林陈超

【代理律所】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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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刘华兰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惠蒲酒店与刘华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惠蒲酒店与刘华兰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实行包厨的饭店,对厨师及厨房工作人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不同的情

形区别对待。本案中,尽管惠蒲酒店提供了证据证明此前后厨冷菜由唐贯之承包,刘华兰由

唐贯之进行管理,但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中断,双方当事人对之后如何处理原协议未有证据

证实,且本院生效裁定书确认唐贯之与惠蒲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刘华兰亦由惠蒲酒店发放工

资,由惠蒲酒店进行考勤等,故刘华兰与惠蒲酒店之间已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

院据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对惠蒲酒店主张刘华兰系唐贯之雇佣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

信。 综上所述,惠蒲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通惠蒲酒店投资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22:32: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惠蒲酒店成立于2010421日,系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姜玲林,经营范围:酒店项目投资、管理;餐饮服务(中餐、西餐制售、含

凉菜);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娱乐服务(KTV);预包装食品装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会务服

务;一般按摩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服务;卷烟零售等。 201712

15日,惠蒲酒店(甲方)与唐贯之(乙方)订立冷菜间包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餐厅

后厨冷菜间管理交于乙方,乙方所聘用人员均列入甲方员工管理范围。 20181119

日,刘华兰在惠蒲酒店冷菜间因酒精火烧伤入院。 20181119日,唐贯之在如皋市

白蒲中心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2018916日其介绍刘华兰到惠蒲酒店上班,其和刘

华兰都是经过惠蒲酒店面试录取后到冷菜间一起工作的。刘华兰是到惠蒲酒店财务处领取现

金工资。 2019521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9]

282号仲裁裁决中确认唐贯之与惠蒲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已生效。

华兰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惠蒲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91112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19]282号仲裁

裁决,确认刘华兰与惠蒲酒店自201891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惠蒲酒店不服该仲裁裁

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

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

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

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惠蒲酒店、刘华兰均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刘华兰于2018916日入职惠蒲酒店,在酒店冷菜间工作,该工作内容属于

惠蒲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唐贯之的公安询问笔录、考勤表及刘华兰的工作服照片等,

可以认定刘华兰系接受惠蒲酒店的管理,工资亦是从酒店财务处领取,刘华兰和惠蒲酒店之

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刘华兰与惠蒲酒店自2018916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惠蒲酒店主张与刘华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据此,一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惠蒲酒店与刘华兰自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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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二、驳回惠蒲酒店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

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惠蒲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华兰的诉讼请求或

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7年公司与唐贯之签订冷菜间包厨合同一份,约定公司将后厨冷

菜间管理交唐贯之承包,刘华兰系唐贯之徒弟,由唐贯之管理,及所有工作均由唐贯之安

排,相关证据能予证实,故刘华兰与唐贯之系雇佣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

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惠蒲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华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6民终129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姜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蒲酒店)因与被上诉人

刘华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10350号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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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惠蒲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华兰的诉讼

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7年公司与唐贯之签订冷菜间包厨合同一份,约定公

司将后厨冷菜间管理交唐贯之承包,刘华兰系唐贯之徒弟,由唐贯之管理,及所有工作

均由唐贯之安排,相关证据能予证实,故刘华兰与唐贯之系雇佣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劳

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华兰辩称,一审判决于法有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惠蒲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惠蒲酒店、刘华兰之间不

存在劳动关系;2、刘华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惠蒲酒店成立于2010421日,系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玲林,经营范围:酒店项目投资、管理;餐饮服务(中餐、西餐

制售、含凉菜);住宿服务;洗浴服务;娱乐服务(KTV);预包装食品装散装食品批发与

零售;会务服务;一般按摩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服务;卷烟零售

等。

20171215日,惠蒲酒店(甲方)与唐贯之(乙方)订立冷菜间包厨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餐厅后厨冷菜间管理交于乙方,乙方所聘用人员均列入甲方员工管理

范围。

20181119日,刘华兰在惠蒲酒店冷菜间因酒精火烧伤入院。

20181119日,唐贯之在如皋市白蒲中心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20189

16日其介绍刘华兰到惠蒲酒店上班,其和刘华兰都是经过惠蒲酒店面试录取后到冷菜

间一起工作的。刘华兰是到惠蒲酒店财务处领取现金工资。

2019521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9]

282号仲裁裁决中确认唐贯之与惠蒲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裁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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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兰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惠蒲酒店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20191112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皋劳人仲案字

[2019]282号仲裁裁决,确认刘华兰与惠蒲酒店自2018916日起建立劳动关

系。惠蒲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

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惠蒲酒店、刘华

兰均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华兰于2018916日入职惠蒲酒店,在

酒店冷菜间工作,该工作内容属于惠蒲酒店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唐贯之的公安询问笔

录、考勤表及刘华兰的工作服照片等,可以认定刘华兰系接受惠蒲酒店的管理,工资亦

是从酒店财务处领取,刘华兰和惠蒲酒店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

定刘华兰与惠蒲酒店自201891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惠蒲酒店主张与刘华兰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据此,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惠蒲

酒店与刘华兰自201891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二、驳回惠蒲酒店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能否认定惠蒲酒店与刘华兰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实行包厨的饭店,对厨师及厨房工作人员是否与饭店构成劳动关系,应根

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本案中,尽管惠蒲酒店提供了证据证明此前后厨冷菜由唐贯之

承包,刘华兰由唐贯之进行管理,但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中断,双方当事人对之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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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协议未有证据证实,且本院生效裁定书确认唐贯之与惠蒲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刘

华兰亦由惠蒲酒店发放工资,由惠蒲酒店进行考勤等,故刘华兰与惠蒲酒店之间已符合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对惠蒲酒店主张刘华兰系唐贯

之雇佣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惠蒲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通惠蒲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钱泊霖

审判员 王吉美

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邵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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