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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发(作者:)
装饰装修赔偿纠纷案
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法院
原告xx,男,1945年12⽉29⽇⽣,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xx。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民法院受理后,依
法适⽤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2009年7⽉6⽇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到庭参
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民法院撤销并⼊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法院,2009年8⽉9⽇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法
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质量检测和修复费⽤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
部门进⾏司法鉴定。⼜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30⽇、2010年3⽉16⽇进⾏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
告法定代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15⽇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转包给
⽆装修主体资格的蔡xx,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偷⼯减料,使⽤劣质材料甚⾄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种
在施⼯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及安装尺⼨
出错导致不能使⽤且⼿柄表⾯擦伤、卫⽣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
有沙⼦、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法打开使⽤、⼤⾯积涂料胶⽔倒翻阳台墙⾯和
铝合⾦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
⽓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管尺⼨出错导致冰箱⽆法放置、⼤理⽯门槛宽度尺⼨过
⼩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数⼗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
隐蔽⼯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管道、电⽓、卫⽣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
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七⼗多天,主体四扇实⽊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门未配作、卫⽣间附件⼀
件未安装,由于拖延⼯期返修返⼯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
⽌与被告签订的施⼯合同,不再⽀付剩余⼯程款5,335元(⼈民币,以下同);要求被告赔偿因施⼯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程费⽤4,296.8元、⼯程逾期违约⾦4,000元、损害器物赔偿费⽤3,170元、隐蔽及相关⼯
程推倒重来装修费⽤21,210.35元、其他费⽤1,900元、垫付款33元。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付剩余⼯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
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付违约⾦,因没有造成损坏,
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15⽇,原告(即合同甲⽅,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下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施⼯合同》⼀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号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式为“半包”,总价款为
19,300元;⼯期⾃2009年3⽉18⽇开⼯⾄2009年4⽉26⽇竣⼯;付款⽅式:⽔、电、管线隐蔽⼯程通过验收30%计5,790
元、油漆⼯进场前35%计6,455元、验收通过当天30%计5,790元、签订⼯程项⽬变更单时5%计965元;合同“违约责
任”中有:1、因⼄⽅原因致使⼯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偿修理或者返⼯。经过修理
或者返⼯后,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原因造成⼯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天,⼄⽅应赔
偿给甲⽅50元;6、由于甲⽅原因造成延期开⼯或者中途停⼯,⼄⽅可以顺延⼯程竣⼯⽇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
⼯等损失。每停⼯、窝⼯⼀天,甲⽅应赔偿给⼄⽅50元;7、甲⽅如未按约定对隐蔽⼯程、竣⼯⼯程进⾏验收,⼄⽅可
以顺延⼯程竣⼯和交付⽇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每逾期⼀天,甲⽅应赔偿给⼄⽅50元;8、甲⽅未按
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天,甲⽅应赔偿给⼄⽅50元,⼯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负责提供地
板、磁砖、龙⾻、防潮膜、樟⽊⽚、龙头、卫洁、马桶、⽔⽃、灯具、锁具、电⽓。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
列明了“分部⼯程项⽬”的名称数量、材料和⼈⼯的价格、施⼯⼯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750元、⼈⼯各
120元、施⼯⼯艺为“1.8厚杉⽊板基础、柚⾯饰⾯板、⽊线条”,储藏室移门(订购)材料536.8元,储藏柜材料439.2
元、⼈⼯195.2元,厨房⽔⽃和龙头(甲⽅提供)⼈⼯各60元,卫⽣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提供)⼈⼯费各60元,卫⽣间龙
头(甲⽅提供)⼈⼯1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18⽇进场施⼯,原告也于当⽉21⽇、4⽉8⽇向被告分别⽀付了
6,000元和7,000元装修款。2009年4⽉17⽇,在油漆⼯项⽬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
后被告⼜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到6⽉上旬,⼜因双⽅争执不断⽽停⽌施⼯,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
卫⽣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灶具、脱排油烟机
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遗有0.6*0.8平⽅⽶的胶
⽔痕迹、⾛道顶灯海绵垫损坏。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
管道分项、电⽓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国家和地⽅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
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度、报告第四页6中“所以502室内给⽔管道渗⽔”漏掉
了“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效并返还已付⼯程款
1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不当造成经济损失22,868.9元,其中:隐蔽⼯程及相关⼯程重新装修费⽤8,798.9
元,拆除旧装修及垃圾清运费2,500元,损坏器物赔偿费⽤3,170元,其他费⽤1,9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
定费4,500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1,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的⼯程造价进⾏评估。经上海市⾼级⼈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
询有限公司进⾏鉴定,出具了《关于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项⽬⼯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
本案所涉xx号502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重装费⽤项⽬⾦额为7,049元。原告认为该司法鉴定书错误百出:1、第⼆页
⽔管漏掉了封管费⽤440元;2、第⼆项墙⾯开凿应该是40⽶、108元;3、拆除重装和表⾯涂装的费⽤有1,800元,其中
涂装的费⽤有1,500元,因为接线管要取出来,再弄⽔泥,和原来的涂料会有⾊差;4、没有提到⾛道吊顶和约定不
符,⽔管更换要拆吊顶,有重装、垃圾等费⽤,重装⼯料费220元,加起来680元;5、卫⽣间档⽔条170元漏了;6、热
⽔器要拆下来,重装和天然⽓检测要150元,报告没有提出;7、漏掉了三个墙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装需要增加50
元;9、垃圾清运费要300元,还有第⼆次清除要被告负担清运费;10、报告中有12.48个螺钉,不能买;11、现在安装不
⽤⿇丝了应该参照装饰装修的有关事项;12、接线暗盒数量不正确;13、关于磁砖镶贴,原告提供的资料表明总费⽤是
3,829元,⽤于厨房卫⽣间的是3,530元,⽤于阳台的是264元,搬运费35元,但鉴定书全部⽤61元计算是错误
的;14、厨房间卫⽣间的⾯砖写成了地砖;15、装修五个平⽅不会买五个平⽅的地砖,评估报告没有合理的操作性;16、
南、北阳台的地砖⾯积和合同预算有点差异;17、⾯砖返⼯⾯积8.64平⽅⽶不合理,地坪翻掉还漏了防⽔处理159.15
元;18、橱柜的上下部磁砖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缝地砖应该是5块不是3块;19、被告没有做过防⽔处理,⾯积少估
了;20、厨房间橱柜需拆掉再重装,⽽且会影响质量,原告要求赔偿4,300元,但评估报告没有包含此内容;21、灯具拆
掉重装应考虑拆下费⽤50元、重装费⽤200元;22、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不评估没有道理,总共3,100元应该赔偿;23、涂
料污染墙⾯要增加费⽤170元;24、热⽔⽓遭电击,不知道是否损坏,以后还不知道会不会坏;25、主卧⼤理⽯钢窗⽤
的是劣质⽔泥,要重新贴,增加300元费⽤;26、由于被告没有居家装修和施⼯经验导致⼤理⽯失调,只能⽤铜嵌条,
增加费⽤100元;27、合同施⼯期间⽔费、电费⼯185.9元要被告承担;28、司法鉴定⽂本中指责原告⽆理由要求终⽌合
同是对原告不尊重。认为不包括未评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不需要另⾏委托评估。被告对该⼯程造价司
法鉴定书没有异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员到庭接受了当事⼈的
质询并对鉴定报告中的相关问题进⾏了说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xx⼀⼈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设计⼯程,景观⼯程设计施⼯,
园林绿化⼯程,⼟⽅⼯程,设计、制作各类⼴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递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合同》附《预算表》⼀份、《收
据》⼆份、被告《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但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本案中,
被告既未取得家庭装潢施⼯项⽬的经营许可,⼜未取得相应施⼯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并进⾏装修
施⼯,违反了相关⾏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合同⽆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本案中,除鉴定部门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之外,因已达到原告的
合同⽬的,为物尽其⽤,避免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没有必要进⾏返还、折算已装修价款,故原告要求退还
全部已付装修款,本院不予⽀持。被告的装修施⼯经鉴定存在多⽅⾯的缺陷,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双⽅对按
预算表合格装修的总价款均没有提出异议,故实际装修的价款可以此预算表为参照。被告未完成的装修项⽬:储藏室
移门、卫⽣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灶具、脱排油烟机的安装,可按该预算表标明的价款扣除;其中四扇“整
体套装门”的门套未完成相关⼯序和⼯艺要求,价款予以酌扣,⾄于原告要求退换被告提供的门但没有提供关于该门
应有标准的相关证据,该预算表对门的材质和⼯艺也未予写明,故本院难以⽀持。被告应承担的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
⽤,本院以有关技术部门的质量鉴定和⼯程造价鉴定为基础,结合原告对鉴定的相关意见予以确定;关于被告在装修过
程中对原告物品的损坏,也⼀并予以考虑。⾄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结构影响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和
依据,本院不予⽀持。值得⼀提的是,居民在房屋装修聘请装修单位时,应充分注意该装修单位的经营范围和施⼯资
质,与正规的居家装潢公司签约,不能仅看价格决定装修单位,以减少烦恼和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条第⼀款第(五)项、第五⼗⼋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xx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和损坏物品赔偿⼈民币8,549
元,此款与原告xx未⽀付装修款5023.2元抵扣,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效之⽇起10⽇内
偿付原告xx⼈民币3,525.8元;
⼆、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之规
定,加倍⽀付延迟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6,299元,由原告xx负担受理费599元,被告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程
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和鉴定费5,7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效后7⽇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芳
审判员闵浩德
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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