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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发(作者:)

******人民法院

***********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配偶,**********出生,住

******

被告:*************,住所地*****************3313

-140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

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

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误工期的违

约金61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新装修的修理费5000

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首开常青藤某

房屋的卫生间装潢工程签订《全包圆工程合同(室内局装合

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材料、设备,施工工期为50个工作

日,工程款为30505元。合同另约定待工程全部结束后,被告应

组织原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

续;如因被告原因延迟完工,按50/天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

原告,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20%。合同签订后,被告于**********

开始进场施工,但至今一直尚未组织原告进行工程完工验收。由

于案发房屋是原告置换所得,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须于

**********搬出旧房、搬入该房居住。因此,原告于

**********,即形象工程完工后,对卫生间进行开荒保洁。保洁

期间,原告发现卫生间内淋浴区地漏位置的地砖坡度存在严重质

量缺陷,遂立即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施工存在质量缺陷,

但始终没有与原告针对质量***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无法达成***

的统一意见,原告**被告针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赔偿,但被告置

之不理,且至今从未组织原告进行工程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移交手续,原告多次与之交涉未果。由于卫生间存在严重装修质

量问题,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提起诉讼,望**予以

支持。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无

异议,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卫生间坡度不达标,我公

司在巡检的时候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积极与原告进行了沟通,

但是原告提出**我们赔偿一个淋浴房,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维修成

本,我们本愿在工期内进行维修,但原告不同意,因此本身不存

在延期完工问题,责任不在我方,故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

于维修费5000的主张,我方认为其金额过高,对于卫生间坡度问

题,维修成本仅为1000元左右,且并不需要大面的抛砖,工艺难

度不大,也不会拆除淋浴房,对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不同意原

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

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综合本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位于******

开常青藤某房屋的卫生间装修事宜签订了《全包圆工程合同(室

内局装合同)》,该合同含税金工程款30505元,施工工期为50

个工作日。合同约定由甲方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

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

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在施工

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

论处,双方应主动**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

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重新返工的,

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

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被告于**********

进场施工,于***********12天撤场。原告自认,被告撤场时

未超出合同约定工期,距离合同约定的50个工作日还剩6天有

余。因入住时间紧迫,原告于被告撤场后在卫生间淋雨区自行购

买并组织安装了淋浴房,在**********保洁时发现淋浴区地面坡

度不足,不能正常下水。原告随即联系被告,被告巡检后发现确

存在卫生间地面坡度不达标情况,此后双方因修复、赔偿事宜发

生争议。原告对被告施工工艺不再信任,认为维修地面势必会破

坏淋浴房,故曾向被告提出索赔一个淋浴房的主张,被告认为维

修坡度不够并不需要大面积抛开地砖,且不会影响淋浴房功能,

不会产生破坏,维修成本仅在1000元左右。

**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

《全包圆工程合同(室内局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

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因装饰装修施工发生争议,被告确

认在施工中存在疏漏,造成原告卫生间地面坡度不达标,该瑕疵

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困扰。但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中,

***、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

处,双方应主动**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

决纠纷,以继续施工。原告在发现施工问题时,并未超出合同约

定的施工工期,此时双方未进行验收交接,原告理应同意由被告

进行返工维修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原告拒绝被告维修后,

以被告延误工期为由**其支付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无法

给予支持;被告作为专业******,在施工中因质量、瑕疵导致原

告损失的,应向原告赔偿一定损失。审理中,因原告明确表示拒

绝由被告进行维修,故在维修成本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方面应

由被告承担,因双方均未提出修复造价鉴定,亦未提交相关证

据,**就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意见、**及过

错程度,考虑维修时对区域内淋浴房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并参照

装修行业基本报价后,对原告该损失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

***赔偿2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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