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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发(作者:)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配偶,**********出生,住
******。
被告:*************,住所地*****************3层313室
-140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
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
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误工期的违
约金61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重新装修的修理费5000
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首开常青藤某
房屋的卫生间装潢工程签订《全包圆工程合同(室内局装合
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材料、设备,施工工期为50个工作
日,工程款为30505元。合同另约定待工程全部结束后,被告应
组织原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
续;如因被告原因延迟完工,按50元/天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
原告,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20%。合同签订后,被告于**********
开始进场施工,但至今一直尚未组织原告进行工程完工验收。由
于案发房屋是原告置换所得,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须于
**********搬出旧房、搬入该房居住。因此,原告于
**********,即形象工程完工后,对卫生间进行开荒保洁。保洁
期间,原告发现卫生间内淋浴区地漏位置的地砖坡度存在严重质
量缺陷,遂立即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施工存在质量缺陷,
但始终没有与原告针对质量***达成一致意见。基于无法达成***
的统一意见,原告**被告针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赔偿,但被告置
之不理,且至今从未组织原告进行工程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移交手续,原告多次与之交涉未果。由于卫生间存在严重装修质
量问题,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提起诉讼,望**予以
支持。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无
异议,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卫生间坡度不达标,我公
司在巡检的时候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积极与原告进行了沟通,
但是原告提出**我们赔偿一个淋浴房,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维修成
本,我们本愿在工期内进行维修,但原告不同意,因此本身不存
在延期完工问题,责任不在我方,故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
于维修费5000的主张,我方认为其金额过高,对于卫生间坡度问
题,维修成本仅为1000元左右,且并不需要大面的抛砖,工艺难
度不大,也不会拆除淋浴房,对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不同意原
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
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
佐证。**综合本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位于******首
开常青藤某房屋的卫生间装修事宜签订了《全包圆工程合同(室
内局装合同)》,该合同含税金工程款30505元,施工工期为50
个工作日。合同约定由甲方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
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
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在施工
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
论处,双方应主动**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
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重新返工的,
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
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被告于**********
进场施工,于***********1至2天撤场。原告自认,被告撤场时
未超出合同约定工期,距离合同约定的50个工作日还剩6天有
余。因入住时间紧迫,原告于被告撤场后在卫生间淋雨区自行购
买并组织安装了淋浴房,在**********保洁时发现淋浴区地面坡
度不足,不能正常下水。原告随即联系被告,被告巡检后发现确
存在卫生间地面坡度不达标情况,此后双方因修复、赔偿事宜发
生争议。原告对被告施工工艺不再信任,认为维修地面势必会破
坏淋浴房,故曾向被告提出索赔一个淋浴房的主张,被告认为维
修坡度不够并不需要大面积抛开地砖,且不会影响淋浴房功能,
不会产生破坏,维修成本仅在1000元左右。
**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
《全包圆工程合同(室内局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
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
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因装饰装修施工发生争议,被告确
认在施工中存在疏漏,造成原告卫生间地面坡度不达标,该瑕疵
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困扰。但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中,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
处,双方应主动**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
决纠纷,以继续施工。原告在发现施工问题时,并未超出合同约
定的施工工期,此时双方未进行验收交接,原告理应同意由被告
进行返工维修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原告拒绝被告维修后,
以被告延误工期为由**其支付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无法
给予支持;被告作为专业******,在施工中因质量、瑕疵导致原
告损失的,应向原告赔偿一定损失。审理中,因原告明确表示拒
绝由被告进行维修,故在维修成本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方面应
由被告承担,因双方均未提出修复造价鉴定,亦未提交相关证
据,**就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意见、**及过
错程度,考虑维修时对区域内淋浴房造成影响的可能性,并参照
装修行业基本报价后,对原告该损失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
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
***赔偿2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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