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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王文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邵东—双峰输气管道
工程项目双峰段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9.21
• 【字 号】娄政办函〔2020〕26号
• 【施行日期】2020.09.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邵东—双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双峰段建设用地
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政办函〔2020〕26号
双峰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邵
东—双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双峰段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征地的补偿
(一)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与青苗补偿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
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
准〉的通知》(娄政发〔201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娄政发〔2016〕1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
(一)临地用地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地类 水田 旱土 经济林 园地、林地 其他土地
标准(元/年·亩) 2200 2000 2000 1600 1100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宅基地,确实需占用宅基地且需拆迁的参照娄政发
〔2016〕13号文件规定补偿安置。
(二)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照娄政发〔2016〕13号及娄政发〔2018〕21号文
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只补偿一年或一次。具体标准为:水田5700元/亩,旱土
5000元/亩,经济林2750元/亩,园地5000元/亩,林地2250元/亩。
(三)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
行。
(四)考虑到临时用地补偿工作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临时用地的工作经费在
执行《湖南省气化湖南工程指挥部关于“气化湖南工程”管网建设协调费使用规定
的通知》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亩。
(五)临时用地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用地业主应及时对临时
占用的土地进行恢复。临时用地涉及相关用地手续,由用地业主依法申请办理,自
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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