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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宗文龙)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5.29

施行日期 2013.05.29

文号 莆政综[2013]78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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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莆政综〔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闽

委发〔201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现提出具体

实施意见如下:

一、户籍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

转移,促进人才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户籍改革的总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建立户口居住地登记,随居民迁徙流动的城乡一

体化户籍管理制度。

三、户籍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落户

凡在我市务工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落户。

其中,本市外人员须办理《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并达到相应年限,方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1.在居住地就业的各类科技管理人才(含中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个人,或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者。

2.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

街道建制范围内连续居住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

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满2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

保险满2年。

3.在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街道建制范围外居住,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的。

(二)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和户口迁入条件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

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一个地址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2.经批准同意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3.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

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

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

4.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企业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及在集体户地址上所有的家庭户。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企业,其在编在职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就业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

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就业的,须是在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可投靠的情

况下,户口可以落户单位企业集体户内。

5.落户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的单位人员,已离职、退休、毕业或者已有合法

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以及单位企业撤销、倒闭的,单位企业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或工作地;

拒绝迁出的,由公安机关冻结其户口登记并暂缓为其办理户籍业务。

(三)明确相关政策界定

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2.对符合我市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手续:①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

②在居住地(就业地)有直系亲属且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集体户)可投靠;③就业单位有设立

集体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

件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与户籍改革密切相连的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保障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

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内容,把政

策交给群众,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坚决执行政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任何

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本通知未规定的,仍执行原有政策。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

不稳定因素。

(四)严禁违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

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

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五)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在执行户口管理政策规定中,要公开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进一步增强政

策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和约束机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保证户籍改革落到实处。

莆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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