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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丁魏)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
使市县行政权力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7.08.02
• 【字 号】泰政发〔2017〕7号
• 【施行日期】2017.08.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市县
行政权力的通知
泰政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泰安高新区建设发展,进一步激发内部运行活力,保障泰安高新区
管委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
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
进泰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泰发〔2016〕15号)有关要
求,市政府同意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部分市县行政权力。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泰安高新区管委要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一)市政府依法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
使市级管理权限。泰安高新区管委根据分批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
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和行
政权力运行顺畅。
(二)泰安高新区管委要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在市政府公布《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共2084项)后,一年内完成全部权力事项承接,第
二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确定,第三批于2018年7月31日前确定,经市政府
同意后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泰安高新区管委网站公布。
(三)泰安高新区管委及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产生的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案件,由泰安高新区管委履行被申请人、被告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与法律后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理顺与泰安高新区管委的关系,对泰安高新区管委承接的
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泰
安高新区管委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对市政府尚未公布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的行
政权力事项,仍由有关部门行使,防止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
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
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凡属市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由市政府明确是否同步下放泰
安高新区管委;涉及已下放泰安高新区管委的事项,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根据市级权
力事项目录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市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泰安高新区管委相
应取消。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接受市政府领导和监督,开展行
四、做好县级行政权力委托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委对管辖区域内属于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乡镇村居县级行政
权力事项,由县(市、区)政府与泰安高新区管委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委托泰安
高新区管委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限以县(市、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为准。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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