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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发(作者:纪少瑜)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
国税稽查局发现房地产开企业A公司预收房款5.55亿元未
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500万元。稽查局欲处予0.5倍罚款并加收
滞纳金,是否正确?
一、预缴增值税是新事物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不存在预缴。增值税申报主表没有地方
预缴申报。营改增后,为了维护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均衡企业税
负,以建筑服务、不动产销售为代表的经济业务按预收款发生时
间预缴增值税。同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
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
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
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见,营改增后,预
缴税款的行列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五大税费。
二、预缴增值税“暂存”过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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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后,分支机构、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
动产等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预缴、转抵、结余情况在附表四《税
额抵减情况表》反映,当期发生数不能直接列支主表,开发企业
预缴增值税暂存“附表四”。
三、房地产开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
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规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如果开发产品移
交时间早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办理开发产品
实际移交时间为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针对期房销
售可以,对于销售现房不合适。
房地产销售合同对定金、首付、分期、尾款、按揭等的收付
时间约定清晰,开发企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有六项孰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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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1.开具有税额的发票;2.收讫销售款项;3.书面合同确定的
收付款日期;4.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5交付房屋的
当天;6.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受此限制,现房销售收到的预
收款,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期房销售就要小很
多。现房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需要各省市税务
局出台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A公司开发销售”银河城“项目(老项目),2016年5月1
日起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取得预售房款5.25亿元(无余欠尾
款)。项目按期完工并交付业主,2018年共销售3.15亿元。
分析:2017年12月31日前,A公司累计按3%预缴增值税0.15
亿元。2017年12月31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应缴纳增值
税0.25亿元,抵顶预缴增值税0.15亿元,应补缴增值税0.1亿
元。
2018年起,A公司应当按现房销售“六项孰早原则”确认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A公司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
能适用预售期的政策,需要更多地按合同约定、结合不同情况及
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预缴到应缴的空间较大减少。
四、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处罚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 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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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
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预缴和缴纳是同一意义吗?法律条文是严谨的,一字之差,
差之千里。征管法全文找不到有关未按规定预缴税款明确的处罚
规定。这需要总局发文进行明确。
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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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
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
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
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
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
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未按规定预
缴企业所得税不能按偷税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593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
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
规加收滞纳金。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
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
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全文废止。
从2011年起,不按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企业不会被加收
滞纳金。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三、关于土地
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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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
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土
地增值税将被处罚加收滞纳金是刚性的。
安徽省开发企业咨询省地方税务局: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
发公司,2009年度预售开发房屋,经稽查局检查后,发现我单
位2009年度少预缴了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稽查局在今年检查后,
要对该部分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加处罚款、滞纳金,请问,这样
符合规定吗?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省局劳务财产处回复:
应加收滞纳金,未提及应加处罚款。只有当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满足后,开发企业才产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安徽省地税局
的回答从侧面表明,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不会被
处予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表述是含糊
的,存在一定的争议。开发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税务部门通
知申报,开发企业仍拒不申报,主管税务局是否可按征管法第六
十三条规定按偷税进行处理?
依据征管法,A市国税稽查局首先应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A公司应按国税局要求及时补缴应预缴的增值税,
则不存在是否按偷税处罚的争论。同时,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是
否加收滞纳金应当由国税总局出文明确。所以,当前政策形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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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处罚对开发企业如隔靴挠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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