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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刘某、戴某
2023年10月6日发(作者:邬彤)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

影、刘某、戴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04民终72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宏刘丽娅丁枥澎

【审理法官】周宏刘丽娅丁枥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光;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刘丹青;戴四峰

【当事人】丁光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刘丹青戴四峰

【当事人-个人】丁光刘丹青戴四峰

【当事人-公司】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

【代理律师/律所】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谢波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刘畅湖南德

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谢波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刘畅湖南德巍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启兵谢波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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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丁光

【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刘丹青;戴四峰

【本院观点】戴四峰受丁光雇请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与丁光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丁光应按

其与戴四峰结算的金额向戴四峰支付工资。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定:刘丹青与丁光在7

月中旬前先支付不少于40%的工资款项,切实解决此问题”,该内容是否是刘丹青的意思表

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难以以此证据认定刘丹青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丁

光已于农民工结算,不论是一个还是两个项目的工资,丁光都应支付,至于丁光与刘丹青之

间如何结算工程款,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戴四峰受丁光雇请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与丁光形成劳务合同关

系,丁光应按其与戴四峰结算的金额向戴四峰支付工资。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对缔约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刘丹青与戴四峰之间不

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刘丹青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丁光提出在衡阳市雁峰区信访工

作联席办公室主持的会议上,刘丹青同意在7月中旬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的40%,刘丹青应

对所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定:刘丹青与丁光在7

中旬前先支付不少于40%的工资款项,切实解决此问题”,该内容是否是刘丹青的意思表示

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难以以此证据认定刘丹青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连带

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

担,并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中,薇薇婚纱摄影与丁光及农民工之间不

存在约定的连带责任,同时亦无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薇薇婚纱摄影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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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丁光要求薇薇婚纱摄影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工资是一个还是两个项目

所欠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丁光已于农民工结算,不论是一个还是两个项目的工资,丁光

都应支付,至于丁光与刘丹青之间如何结算工程款,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

述,丁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丁光负担。 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0:5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1223日,薇薇婚纱摄影(甲方)与刘丹青

(乙方)签订一份《衡阳&薇薇新娘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审定的衡阳

市中山南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装饰工程施工图、效果图、乙方报送的预算清单、材料清

单、材料样板、甲方现场指令及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情况,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施工。工程

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总价为1450000元。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2018

214日前必须竣工交付。合同签订后,刘丹青将上述工程以1200000元的价款转包给丁

光,由丁光组织包括戴四峰在内的若干民工进行施工。2018214日,涉案装修工程未

按期完工,但薇薇婚纱摄影为及时开业避免经营损失扩大接收了该工程。当天,丁光向刘丹

青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刘丹青支付薇薇新娘工程款1050000元,用于材料款及人工工资

(2017.12.282018.2.14分批支付)。但丁光未能与所雇工人结算工资包括戴四峰在内的34

名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先后经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衡阳市雁峰区信访局协调处理。2020822日,

丁光与包含戴四峰在内的10人对所欠工资进行结算,丁光签字捺印确认尚欠戴四峰工资

11000元。另查明:2019613日,薇薇婚纱摄影因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结算问题与刘丹

青发生纠纷,在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61日作出(2019)0406民初1114号判决

书,判决刘丹青赔偿薇薇婚纱摄影因装修质量所造成的损失290688.54元;薇薇婚纱摄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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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刘丹青工程款350100元,相抵后,薇薇婚纱摄影应支付刘丹青59411.46元。判决后,刘

丹青提起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1日作出(2020)04民终1766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薇薇婚纱摄影与刘丹

青之间是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0406民初1114号判决书

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刘丹青和丁光于2019年在雁峰公安分局先后所作的四次陈述以及

雁峰公安分局于20207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立案文书等证据结合刘丹青

与薇薇婚纱摄影所签合同以及当庭陈述刘丹青向丁光支付工程款、丁光负责雇佣管理民工、

发放民工工资等事实来看,足以认定刘丹青将涉案装修工程转包给丁光的事实故对丁光辩称

其与刘丹青为合伙承包关系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由此可以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

劳务合同的属性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即丁光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

责任。丁光与刘丹青、薇薇婚纱摄影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故对戴

四峰诉请判令刘丹青、薇薇婚纱摄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丁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四峰工资11000元;

二、驳回戴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丁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

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丁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刘丹青与丁光共同承担支付工资

义务,薇薇婚纱摄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费由李丹青和薇薇新娘婚纱摄影负担。事实与

理由:原审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是在衡阳市薇薇新娘中山南路店和迪奥宝贝两个项目的工

资,但一审判决将两个项目的工资认定为薇薇新娘中山南路店项目的工资。丁光并非从刘丹

青处转包涉案工程,在联席协调会上刘丹青愿意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的40%。根据《保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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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薇薇婚纱摄影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

述,丁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以下简称薇薇婚纱摄

影)、刘某、戴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4民终72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

经营者: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光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以下简称

薇薇婚纱摄影)、刘丹青、戴四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0)040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23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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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丁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刘丹青与丁光共同承担支

付工资义务,薇薇婚纱摄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费由李丹青和薇薇新娘婚纱摄影负

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是在衡阳市薇薇新娘中山南路店和迪奥宝贝

两个项目的工资,但一审判决将两个项目的工资认定为薇薇新娘中山南路店项目的工

资。丁光并非从刘丹青处转包涉案工程,在联席协调会上刘丹青愿意支付全部农民工工

资的40%。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薇薇婚纱摄影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丹青辩称,涉案工程项目为“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装修

工程。原审原告和丁光的证据都没有说明涉案工资包含“薇薇新娘”和“迪奥宝贝”两

个项目。本案证据证明刘丹青将涉案装修工程转包给丁光,丁光再进行招工和实际施

工,所有工人均与丁光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属性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

接受劳务的丁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丁光是自然人,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且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内容

和要求,所以本案不适用上述条例的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丁光在刘

丹青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情况下,没有将工资发放到位产生纠纷。

付戴四峰工资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1223日,薇薇婚纱摄影(甲方)与刘

丹青(乙方)签订一份《衡阳&薇薇新娘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审

定的衡阳市中山南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楼装饰工程施工图、效果图、乙方报送的预算清

单、材料清单、材料样板、甲方现场指令及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情况,完成装饰工程施

工图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方式承包,总价为1,450,000元。工期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计算,在2018214日前必须竣工交付。合同签订后,刘丹青将上述工程以

1,200,000元的价款转包给丁光,由丁光组织包括戴四峰在内的若干民工进行施工。2018

214日,涉案装修工程未按期完工,但薇薇婚纱摄影为及时开业避免经营损失扩大

接收了该工程。当天,丁光向刘丹青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刘丹青支付薇薇新娘工程款

1,050,000元,用于材料款及人工工资(2017.12.282018.2.14分批支付)。但丁光未能

与所雇工人结算工资,包括戴四峰在内的34名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先后经衡阳市雁峰区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衡阳市雁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

衡阳市雁峰区信访局协调处理。2020822日,丁光与包含戴四峰在内的10人对所

欠工资进行结算,丁光签字捺印确认尚欠戴四峰工资11,000元。另查明:20196

13日,薇薇婚纱摄影因涉案工程质量及工程结算问题与刘丹青发生纠纷,在该院提起诉

讼。该院于202061日作出(2019)0406民初1114号判决书,判决刘丹青赔偿薇

薇婚纱摄影因装修质量所造成的损失290688.54元;薇薇婚纱摄影支付刘丹青工程款

350100元,相抵后,薇薇婚纱摄影应支付刘丹青59411.46元。判决后,刘丹青提起上

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1日作出(2020)04民终1766号民事

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薇薇婚纱摄

影与刘丹青之间是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0406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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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号判决书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根据刘丹青和丁光于2019年在雁峰公安分局先后所

作的四次陈述以及雁峰公安分局于20207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立案

文书等证据,结合刘丹青与薇薇婚纱摄影所签合同,以及当庭陈述,刘丹青向丁光支付工程

款、丁光负责雇佣管理民工、发放民工工资等事实来看,足以认定刘丹青将涉案装修工

程转包给丁光的事实,故对丁光辩称其与刘丹青为合伙承包关系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以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劳务合同的属性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

接受劳务一方即丁光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丁光与刘丹青、薇薇婚纱摄影之间

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故对戴四峰诉请判令刘丹青、薇薇婚纱摄

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丁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四峰工资11000元;二、驳回戴四峰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

元,由丁光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四峰受丁光雇请在涉案工程项目施工,与丁光形成劳务合

同关系,丁光应按其与戴四峰结算的金额向戴四峰支付工资。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只

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刘丹青与

戴四峰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刘丹青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丁光提出在衡

阳市雁峰区信访工作联席办公室主持的会议上,刘丹青同意在7月中旬支付全部农民工

工资的40%,刘丹青应对所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决

定:刘丹青与丁光在7月中旬前先支付不少于40%的工资款项,切实解决此问题”,该内

容是否是刘丹青的意思表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难以以此证据认定刘丹青应对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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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连带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

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

中,薇薇婚纱摄影与丁光及农民工之间不存在约定的连带责任,同时亦无法律规定此种

情形下薇薇婚纱摄影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丁光要求薇薇婚纱摄影承担连带责任的

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工资是一个还是两个项目所欠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丁光已

于农民工结算,不论是一个还是两个项目的工资,丁光都应支付,至于丁光与刘丹青之

间如何结算工程款,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丁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丁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刘丽娅

丁枥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晓华

刘婉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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