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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发(作者:尹林平)
第四部分 省、市房地产评估和广州地价有关规定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5日
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
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
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
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
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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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8年12月1日实施
第三章 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
评估。
第十六条 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
(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税款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
(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
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
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
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
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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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553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穗府12届33次〔2004〕10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
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现印发试行。试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
向我局房地产市场处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公布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的
调整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包括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
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花都区、番禺区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所
辖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整周期)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周期定为一年。在土地市场变化较
大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半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实施机构)广州市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调整方法)广州市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方法是:
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通过对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技术,
自动调整网格点基准地价。
第六条 (地价控制点体系的建立)地价控制点体系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负责建立。
地价控制点体系由三级地价控制点组成。一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建立的
纳入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中的地价监测点。
二级地价控制点是根据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状况,在地价动态监测点控制下再补充调
查、筛选的市场交易样点。
三级地价控制点为虚拟控制点,即因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基础设施造成地价分
布不连续,或者缺乏市场交易样点的地区,为更准确地反映地价变化趋势而虚拟设定的地价
控制点。
所有的地价控制点均建立包括坐标、宗地状况、价格等信息的数据库和文书档案存查。
第七条 (地价控制点体系的调整)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城市
规划的调整,需对地价控制点进行定期调整。调整包括地价控制点的价格调整、地价控制点
的增加或删除。
第八条 (专家论证)由规划、国土、城建、物价、房地产
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及大专院校学者组成专家小组,对地价控制点体系价格调整的合理
性进行论证。专家小组对价格调整成果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条 (基准地价的公布程序)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基准地
价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物价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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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市人民政府:
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
(一) 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
变更)的;
(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
(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国有企
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
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
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
不实行租赁。
三、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
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其计收依据如下:
(一)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
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二)因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原划拨用地、经批准由用地单位自
行征地拆迁的用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政府的土地纯
收益)。
(三)利用原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原划拨用
途的价格须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
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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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标准
只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其中:
(一)商业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综合(办公)用途土地
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网格点基准地
价的30%计收;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工业网格点基准地价
的30%计收,其余工业用途(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用地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其
网格点基准地价的20%计收。
(二)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
按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三) 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泥水、流溪
河、市桥水道、沥渭水道、沙湾水道等河道两岸的临江宗地, 除商业用途外,其临江宗地
线以内50米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在原基础上加收30%。
(四)属于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 出售、
交换、赠与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计收,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确定后对外公布。
五、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 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
市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其中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
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途分
类确定。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
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商业、综合(办公)和住宅用途的,当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之和
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上述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三)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价。参照工业标准计价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
拨工业用地交易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上款规定计价。
(四) 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分别计
算求和。
六、容积率或楼层修正系数
(一)新建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土地有偿使用费作容积率修正(附件1)。新建工业项目土
地有偿使用费不作容积率或楼层修正。
(二)原划拨土地上房屋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作楼层修正(附件2)。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
地有偿使用费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取其所在
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
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作楼层修正。
七、已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额的调整原则
本意见(试行)实施前已出让的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且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
约定须对土地出让金额作相应调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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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性质不变,建设过程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各用途建筑面积与原出让合同各用途
建筑面积不符,或核准的拆迁面积有所调整的,按原价格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不进行年限
修正。
(二)用地方申请调整用地性质或建筑用途的,若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原用途,按改
变用途时新旧用途基准地价在剩余使用年限内的差价全额追收;若新用途的标准低于原用
途,原则上土地出让金额不予调整。但政府主导的规划调整引起用地性质改变的,土地出
让金额应予调整。
(三) 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迟延开发外,土地出让起始时间原则上不予推延。因受让方
原因迟延土地开发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出于销售考虑申请推延出让起始时间的,必须经原出
让方批准,并按申请当时的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延期时段的土地出让金额。
八、土/P>
基准地价或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标准。首次出让的出让年限一
般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额进行年限修正,修
正系数为
(r为贴现率,取出让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
出让年限)。其中贴现率取出让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九、土地年租金的计算
土地年租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每年
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土地年租金按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乘以一
定的资本化率计算。资本化率取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当日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土地
年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价格、计收政策及银行利率的
变化,重新核定土地年租金。
十、我市已有的其它规定
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用地、“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城中村”改制或改造、改造危房、国有企业改制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计收,按市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原划拨用地和村改制、改造涉及村集体建设用地
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土地有偿费标准的50%计收。
十一、本意见(试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或有未及情形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专题请
示市人民政府予以调整或者补充
十二、本意见(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1.新建项目 (工业率修正系数表
2.原划拨用地上商业用房土地有偿使用费楼层修正系数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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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8〕700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
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
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
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区(含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和花都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
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
为该数据左下角的地价水平。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
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
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招待所、
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
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
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
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
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住宅类:供居住的各种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
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
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
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
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
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
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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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
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
商业
用地
平均容积率合理
价格类型首层楼面地价
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
平均容积率2.71.81.81.8
价格类型楼面地价
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
工业
用地
平均容积率1.0
价格类型地面地价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海珠
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
住宅、综合
(办公)用地
*五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
六、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基准地价的120%。
七、在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临街商业用地,在标准深度内的部分,其商业地价在网格点
价格的基础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商业路线价加价。
八、本次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价格评
估,其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的出让价格,按拍卖、招标、挂牌的实际成交价定价。
九、市国土房管局应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每一至两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全面修
订,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
十、本通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doc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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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级别范围 级别价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同
德涌—西槎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花二路—广花三
路—广花四路—广花五路—黄石东路—新广从路—大金钟路—北
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南
五级 快速干线—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东—东圃大桥—珠江(含黄沙5373
围)—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东晓南路—泰沙路—西畔里
大街—泰沙路—工业大道南—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珠江—信
义路—花蕾路—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
村大道中—花地河—珠江。
广州市住宅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 级别价
级别范围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
东风西路—流花路—站前路—站南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
三级 2738
园中路—广园东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兴路—口岗
十三巷—中山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琶洲大桥—科韵
路(琶洲段)—黄埔涌—新村桥—新港中路—新港西路—昌岗东
路—昌岗中路—昌岗西路—珠江。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
石井河—黄石西路—黄石东路—新广从公路—白云山路—白云
山西、北麓—永泰路—沙太路—中成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天
源路—广汕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古窿商业街—广园东快速路
四级 1793
—广深铁路—茅岗路—茅岗东路—珠吉公路—珠江(含北帝沙、
沙仔)—黄埔涌—新港中路—石榴岗路—江海大道—新滘南路—
广州大道南—南洲路—工业大道南—石岗路—珠江—信义路—
花蕾路—花湾路—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
—花地大道北—珠江,金沙洲,槎头小岛。
番禺区:洛溪岛。
9
广州市工业用地级别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地面面积
级别 级别价
级别范围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
同德涌—西湾路—环市西路—广园西路—广园中路—机场路—广
花五路—黄石大道—黄石东路—广从路—新广从快速—大金钟路
二级 —北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深铁路—车陂832
路—珠江—琶洲大桥—科韵路(琶洲段)—黄埔涌—新港中路—
广州大道南—珠江—鹤洞大桥—鹤洞路—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
北—浣花路—东漖北路—花地河—珠江。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白沙河
(含大坦沙)—沙贝海—西华海—凤凰路—凤鸣路—石丰路—石
沙公路—石井河—黄石西路—榕茵路—广铁路—大朗西路—大朗
路—尖彭路—广从公路—白云山路—白云山西、北麓—东园中路
三级 —沙太路—犀牛西路—云兴路—银兴路—中元路—车房大街—天646
源路—广汕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大观南路—大
观路—广园东快速路—珠村路—珠江(含北帝沙)—官洲河(含
长洲岛)—珠江(含生物岛、海心沙、丫髻沙)—花地河—五眼
桥涌—佛山市南海区界,珠江—西河—东河—横涌—东江—珠江。
附件2
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表
单位:米、元/平方米
序号 区域 段名 区段范围
230 海珠区 宝岗大道2 昌岗中路-南泰路 3328 8
231 海珠区 敦和路 广州大道南-新港西路 3400 8
246 海珠区 新港东路 黄埔涌-环城高速公路 1149 8
247 海珠区 南洲路 江南大道南-广州大道南 3287 8
248 海珠区 滨江西路 洲咀路-同庆路 518 8
249 海珠区 礼岗路 昌岗中路-江南大道南 1168 8
路线价 标准进
加价 深
10
关于公布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8〕731号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和《批
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
[2005]36号),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住宅用途有偿使用费区片划分和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以公布。
一、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和萝岗区采用网上图幅号查询
方式公布。价格标准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输入房地产证房地座
落一栏的图幅号后即可获知。
二、花都、番禺和南沙区采用表格形式公布,具体的
区片划分范围及价格标准详见各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
三、新区划分和价格标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花都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xls
番禺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xls
南沙区住宅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区片价格表.xls
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穗国房办字〔2008〕55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
广州市2006年网格点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将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为做好有关土地出让
金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衔接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凡2008年10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以市、区有关部门窗口受理业务案件的回执为依据),
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按《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6]669号),即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的基准地价执行;2008年10月1日(含
10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照穗国房字[2008]700号文件,即基准日为2007年1月1
日的基准地价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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