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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发(作者:)
择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招聘信息的真假
在招聘中,企业和毕业生为了达到各自
的目的,往往会掩饰自身的弱项只显示强
项,在这种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抉择,
个人的信念、直觉就非常重要。有时,信息
众多与信息贫乏的效果一样,都容易使人陷
入困境。有的纯粹为了做广告,却不真正招
聘。
毕业生要善于利用身边的信息资源,留
心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上面的招聘广
告。周围的亲友也可能给你带来就业信息,
很多招聘单位由于招收人数少、或者是为了
节约招聘成本,往往不愿意在社会上发布招
聘信息,这时亲友的信息提供就非常重要。
面对诸多信息,毕业生要注意培养自己的见
识和对事物的判断力,并不时与就业指导老
师进行互动沟通。
如何辨别:
1.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看提供的职位信
息:(1)职位要求与所提供待遇不相符,属
于过期招聘;(2)信息更新慢„„)
长请长有 一些职位长年累月都在报
章刊登广告,仿佛永远请不到合适的员工,
请注意这可能是某些公司为测试市场动态、
人力资源流动情况的一种招数。
刊登次数过频 同一单位在短时间内
连续刊登相同的招聘广告,说明该企业招聘
的人数多且急,求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若
一个单位数周后再次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
该单位很难招到人或招到人后留不住人,应
三思而行。
2.要注重招聘信息是否全面。招聘广告
大致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1)广告标题:如:“高薪诚聘”、“某
某公司招聘”等;
2)用人单位简介:包括企业名称、性
质、主营范围等;
3)核准机关:发布招聘广告一定要经
过人事或劳动主管机关的核准,广告中还需
特别注明;
4)招聘职位: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要
求、工作能力、工作地点等;
5)公司政策体现:包括工资薪酬、社
会保障、福利待遇、学习培训等;
6)联系方式:指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等。有的应
聘者“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往往因错读
广告内容而使求职失败。
3.要做调查。许多广告都列明见报三天
后现场招聘,求职者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打电
话或实地考察招聘单位,了解其经营和福利
状况,做好思想准备,把握主动权。
4.收到简历后无消息了。
5.广告太花哨:不谈企业历史、现在和
未来的,其规模不会很大。同时,合资企业
如果笼统地称为中外合资企业,那么合作双
方极有可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至于只
留下联系信箱之类的招聘单位,还是少接触
为好,说不定哪天就会“人去楼空”。
职位描述冠冕堂皇,就是没有实际内
容,不知道该干什么。
二、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例如,招聘会骗局。国家规定,只有高
聘会时,一看组织者,二看票价。通常来说,
面向毕业生的就业专场要么免费,要么票价
很低。
面试收费问题:面试并不收费。招聘面
试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机会,无论是求职者还
是招聘单位,并没有为对方提供任何具体的
服务,所以根本不应涉及费用。所以,凡是
看到要汇款或者带现金给面试方的这种信
息,根本不用理睬。
三、签约要注意什么
“违约”也是一种人信用不良的表现,
在现代社会,一个没有契约意识的人是很难
获得别人信赖的。
1.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
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
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
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
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2.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要签定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
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
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
纷,遭受很大损失。
3.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
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
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
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
协议书中。隐瞒这些情况是不可取的,也会
带来许多麻烦。
不合理、不合法的协议:
1.“不要孩子协议”有些企业规定
“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不要孩子”。有
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
社会保险为条件,这是违法的。(《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
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
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
议,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
有法律效力。所以,所谓的“不要孩子协
议”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可据理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协议,交押金。(求职者,你有权
不交押金)
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
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
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
对求职者不予接纳,并且求职者需承担违约
责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
万,可当求职者辞职或被解雇时,又以种种
借口不予退回。
值得注意是的,许多单位以风险金、培
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求职者的抵押金。一些
企业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证之后,便搞起了花
样——如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不
改善生活条件,令求职者干不下去,只好走
人;有的甚至以某企业、某公司名义搞假招
工,非法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费用,
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
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
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
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
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
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
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
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
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看来,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
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
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防止侵
权行为的发生。此外,社会应尽快建立健全
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
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
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劳动执法部门也
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收取或变相收取抵
押金现象从严查处。
3.试用期过长。
4.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有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
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
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
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
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
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
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
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
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
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
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
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
同样要负责任。
6.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
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
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
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
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关于合同误区:
误区1:不订立劳动合同
误区2:只订立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的试用
期合同实际上名不符实,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
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
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
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
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
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
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
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
定:(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
位一方强行规定。(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
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
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
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
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
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
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
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5)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
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
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6)试
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
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
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
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其他问题:
承诺欺骗。有些单位为了招聘到优秀人
才,有时会口头许诺一些工资、住房等方面
的优厚待遇。当毕业生到岗后发现这些待遇
根本不能兑现而找单位领导理论时,得到的
答复往往是“谁承诺你找谁去,公司没有这
样的规定”!因此毕业生一定要注意:口说
无凭,合同为据,关键还是签好合同。
职位欺骗。有些单位在招聘时按照职位
招聘,但毕业生报到后却安排到其它岗位,
致使毕业生学非所用;有时甚至安排干一些
有分部,而参加招聘会的往往是总部的人力
资源部门。因此,毕业生在应聘时容易产生
错觉,以为工作地点就在总部所在的大城
市,结果上岗后被分到偏远地区。对此,毕
业生在面谈时必须咨询清楚,必要时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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