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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0日发(作者:金彤)
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刘炎伟等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辉孙京于洪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普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炎伟
【当事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普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刘炎伟
【当事人-个人】刘炎伟
【当事人-公司】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
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隋清杰北京
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晓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隋清杰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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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晓黎郭少军隋清杰
【代理律所】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瑞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炎伟
【本院观点】经查,瑞普管理公司一审提交的《抵消协议书》约定:本《抵消协议书》由以
下各方于2019年7月2日在北京世纪财富中心签署:甲方世源光华公司,乙方刘炎伟,丙方
瑞普管理公司,丁方北京光华路五号贸易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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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54:52
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刘炎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0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孙扬,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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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0层101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艳,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甲19号楼29层3315。
法定代表人:刘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清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炎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光华公司)、北
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普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管理公司)、刘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瑞普管理公司一审提交的《抵消协议书》约定:本
《抵消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9年7月2日在北京世纪财富中心签署:甲方世源光华
公司,乙方刘炎伟,丙方瑞普管理公司,丁方北京光华路五号贸易有限公司。该《抵消
协议书》签字页丁方亦由北京光华路五号贸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因此,如在本案中一
并解决该《抵消协议书》所约定的抵销房款问题,因涉及到北京光华路五号贸易有限公
司的利益,应将其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另外,鉴于本案涉及合同标的较多,如当事人同
意解除全部合同,应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就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解除合同后购房款
返还问题、房屋腾退问题、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资金占用费问题等提出主张,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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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理。原审判决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世源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五号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预
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3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付 辉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晨
书 记 员 王秋岩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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