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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9日发(作者:单本)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3.24
• 【字 号】南府办[2011]61号
• 【施行日期】2011.03.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的通知
(南府办〔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
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合理
引导住房消费,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加快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
房不低于11.6万套。2011年度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建设总量为30020套,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廉租住房9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820套,限价商品
住房4700套,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3500套。
(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抓紧实施2010-2012年保
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
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其
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以及
危旧房改房改造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
(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该资
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
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
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
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抓好配建,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应坚持集中建设和在
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在普通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
查、随机抽查、定期复查等方式加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
收入和住房情况,违法侵占、骗取住房保障补贴、住房的,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
(七)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多层次、多渠道、梯度化的
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建设廉租住房,控制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规模,适当推出限价商品住房,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房改造。根据
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人均年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增长等指标,及时调整住
房保障准入条件,逐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
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力争控制与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适应,不高于当
年南宁市地区生产总值增幅。
(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继续抓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的限定居民家庭购
买住房套数政策的落实工作,通过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
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
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
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l%税率征收
契税。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
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实现应收尽收。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
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
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
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
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
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应
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加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应优先保证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
建设,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签约、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
处理措施。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数据库,统一系统平台,统一业务规范”的要求推动市县(城区)
一体建设,建立市县(城区、开发区)统一的房产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在统一
规范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和整合房屋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南宁市个
人住房信息系统,并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覆盖市辖各县、城区、
开发区,9月底前完成与住建部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住房信息与国土、公
安、民政、金融、税务等部门信息合作共享,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继续
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
测分析,科学判断、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
四、加强住房保障及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住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及自治区各有关
部门出台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
管、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房地产税收征管等切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切实可操作的具
体政策措施,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创新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对有关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负
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六、树立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及时跟踪报道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积
极报道住房保障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正确解读房地产市
场调控政策措施,引导居民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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