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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发(作者:秦兆阳)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主体: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授权的各管理部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南省《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
四、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须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下列每个条件中所需资料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且需有关人
员亲自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意见。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二年)。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房产转让协议、契税完税证、增值税发票。
3、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
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贷款余额凭证;
(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
案的租赁合同和租房发票;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三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本;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流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盖章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银
行转账支付。
六、办理地点:濮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及各县区管理部。
七、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
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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