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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祁豹佳)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
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9.05
• 【字 号】大渡口府办发〔2020〕51号
• 【施行日期】2020.09.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并报
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5日
大渡口区激励存量企业发展壮大的扶持政策(试行)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区内存量企业发展壮
大,夯实全区产业发展基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大渡口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建筑法人单位、批零住餐单位和
其他服务业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
二、政策与标准
(一)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升限。
1.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当年,给予一次性奖
励10万元。(政策兑现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2.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升规入统当年,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可同时享受第1、2项政策。(政策兑现部门:
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区新购买土地扩大生产的(原产能搬迁除外),参
照大渡口区产业培育和发展奖励政策,给予土地政策奖励。(政策兑现部门:各行
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限
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在区新购买商业商务楼宇(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商务、工业
或单体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购买建筑面积大于200㎡的,给予一次性财
政奖励。(政策兑现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限额
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在区新购买标准厂房(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视购买建筑面积
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财政奖励。(政策兑现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
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在原
址新上生产线、实施技术改造或增加研发经费,项目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
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策兑现部门:各行业主管
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提升业绩。
7.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限额
以上批零住餐单位,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对不超过企业当
年在区缴纳社保员工月平均人数5%至10%的高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政策兑
现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
8.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资质以上建筑法人单位、限额
以上批零住餐单位,产值(营业收入、销售额)年增长率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10个百分点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对不超过企业当年在区缴纳社保员工月
平均人数5%至10%的高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政策兑现部门:各行业主管部
门;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存量企业服务。
9.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单位,按照
大渡口区中小企业“诚信贷”管理办法,符合相应条件的,在原有贷款余额基础上
的新增贷款金额,可由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向合作银行申请
流动性贷款。(政策兑现部门:区金融发展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10.按照企业年营业收入、年销售额规模,梯次建立重点企业库,及时跟踪掌
握库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难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扶持政
策、人力社保等方面辅导,加强对企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责任部门:各行业主
管部门、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
三、申报程序
由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政策
措施兑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认定,3月底前报送区
财政局汇总,再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
四、特别说明
1.对大渡口区发展带动性特别强、投资强度特别大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研
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2.企业或个人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以上及区内同类政策。
3.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保事件,存在失
信、偷漏税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政策。
4.企业应严格遵守《统计法》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否则,该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将由区统计局依法予以查处。
5.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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