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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
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郑云从)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04

【字 号】闵府规发〔20195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

闵府规发〔20195

华漕镇、梅陇镇、颛桥镇、马桥镇、吴泾镇、浦江镇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4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

为合理引导并推动闵行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切实加强闵行区农民住房建设管

理,有效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高

质量实施闵行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沪委发〔20183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沪

委办发〔2018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

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

号),以及《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号)、《闵

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

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保障利益。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农民自愿为首要原

则,实行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涉及的相关镇和街道(以下简称相关街镇)统一规划

辟建相对集中居住安置点或提供置换房源,由农民自愿签约实行相对集中居住。农

民相对集中居住后,保持身份不变、原来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及土地延

包、流转收益等不变。

(二)统筹规划,集约用地。为了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相关街镇

(村)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在保留保护村范围内单独规划、平移辟建新的农民集中

居住点,也可在原有相对集中的成片宅基地范围内平移插建农村住宅,形成相对集

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点的分布以批准的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为准。相关街镇应统

筹实施跨队平移集中。

(三)一镇(村)一策,因地制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相关街镇为实施

乡村振兴示范村、规划保留保护村以及“三高二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

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户数较少的自然村为优

先进行试点,待初步形成经验后,在其余有条件的村参照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经认定的保留保护村;

(二)城市开发边界外非保留保护的撤并村。

三、推进模式

(一)平移建房。平移建房适用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保留保护村。由相关街镇

在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农村宅基地相对集中的地块,规划辟

建农民集中居住点,对符合规定需要新建住房且居住分散的农户平移建房、及在新

辟建农村集中居住点范围内的原有农户原地翻建住房,从而实现农民相对集中居

住。

(二)其他安置方式

其他安置方式适用于保留保护村内不符合平移条件的全居户、关闭户(继承

户),以及撤并村内有进城镇集中居住意愿、“三高二区”范围内的农户,通过宅

基地置换的方式实现进城镇集中居住,以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

1.实物置换或实物 货币安置。农民选择以宅基地房屋置换同等面积的城镇安

置房屋或置换一套城镇安置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实现进城镇集中居住。实物置换

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80平方米(含)以内,且实物置换面积与农户宅基地房屋有证

或有效面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以内(限高: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

平方米,超过4人的为200平方米;托底:根据房屋配比,最低为1套小户型)。

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

大于城镇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由相关街镇实施补偿,每平方米补偿金额最高不得

超过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价。

2.货币补偿安置。农户可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接受

货币安置的农户必须确保在本市(区)有1套自住商品房方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方

式;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与农户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

1以内,具体方案由相关街镇结合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及原房屋评估成

新率制订,每平方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

价。

城市开发边界外保留保护村的全居户、关闭户(继承户)可选择实物 货币或

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土地减量化区域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安置标准与农民相对集中

居住政策相同。

四、用地方式

(一)平移集中居住。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通过集体土地所

有权变更(或土地流转)形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二)进城镇集中居住。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通过用地性质改变或在集体土地上

通过土地征收的形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安置房屋。相关街镇在城市开发边界内选

址靠近市中心或镇区范围内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较好的土地辟建农民集中居住

安置房源。为加快推进农民进城集中居住工作,相关街镇可以利用存量动迁房源对

进城集中居住的农民进行安置。

五、平移建房面积

涉及平移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新出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

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核准和控制,即5

户以下(含)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

米;6人户以上(含)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其他按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金支持

(一)市级政策

1.平移集中居住

1)基础设施配套补贴。根据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实

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对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

配套项目给予项目补贴。

2)减量化节地补贴。凡实施农村宅基地平移集中的项目,总的宅基地用地

规模节地率不得少于25%(以村为单位)。对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平移集中居

住项目,宅基地拆旧面积核减建新面积后,减量部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资

金补贴。

2.进城镇集中居住

1)土地出让金返还。利用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农民进城镇集

中居住项目所涉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每亩400万元的基数(市得

10%比例)计算返补。

2)按户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

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可用于项

目配套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等。

3.市级补贴资金预拨。为减轻相关镇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启动阶段的资金压

力,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获得市级推进机构批复后,市政府即拨付市

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20%

的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土地出让完成后拨付剩余20%的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

(二)区级政策

1.平移集中居住

1)平移建房补贴。对平移建房实施补贴,根据原宅基地有证有效建筑面积

和建筑造价按实核定总价(造价不超过2000/平方米),在扣除农户自负20%

分后,其余80%部分扣除市补贴资金后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2)基础设施补贴。对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经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并由区发改委立项的,所需资金扣除市财政

补贴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摊。

3)原有政策渠道补贴。对已纳入市、区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

按原有的市、区、镇分摊政策执行。

2.进城镇集中居住

1)核定安置面积资金补贴。区级财政对进城集中居住核定安置面积在180

平方米以内(含)的,按照项目所在街镇农民动迁房回购价进行补贴。

2)超面积或货币化安置资金补贴。对进城镇集中居住核定安置面积超出

180平方米部分的,按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价补贴,由区、镇两

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区级补贴最高控制在280平方米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

或有效面积)。对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按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

估价补贴,其中180平方米以内(含)部分,区级财政按项目所在街镇农民动迁房

回购价承担,差额由镇承担;超出180平方米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6:4

比例分担(区级补贴最高控制在280平方米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本

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价由区房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确定。

区级补贴资金拨付及筹措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3.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整合好市、区两级涉农建

设资金,优先投入农民相对集中项目,统筹实施“四好农村路”、河道整治、生活

污水、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镇从市、区取得的统

筹资金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各镇财政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4.降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的成本。经市级推进机构认定的农民相对集中居

住项目,涉及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和燃气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

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

七、配套政策

(一)相关税费优惠。对于进城镇集中居住分配的农民安置房,纳入区属征收

安置房建设计划,可享受和征收安置房一样的税费减免政策。

(二)户籍相关管理。对涉及集中居住的人员因农民身份未变,可将户口保留

在原址。涉及集中居住人员按原有渠道享受相应的就业指导培训和社会保障,子女

入学可选择在安置地区相应学区入学,也可以在户籍地学区入学。

(三)项目立项及验收。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原则上以镇为主体按项目进

行立项。各镇组织落实平移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屋的申请、初审、报批、建房及

风貌监管验收等相关事宜。区各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对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的审批给予

绿色通道。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适当给予签约的农户一定奖励,具体由相关街镇做好指导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区财政、税务、房管、公安、教育、人

社、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围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所涉及的资金拨付和筹

措、房屋税收、产证办理、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人员资格认定、户籍挂靠、子女

就读、就业培训、绿色审批通道等具体工作拟订实施细则或办法。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涉

及的平移建房工作,要加快研究制订我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意见及其工作

细则。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撤并村不再批建农村村民住房。

(四)土地减量化补偿。凡农民集中居住涉及土地减量化立项的,区对镇补贴

按本意见执行。

(五)明确实施期限。本意见自20191010日起实施。由区政府负责解

释,具体由区委研究室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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