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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

【精装细则】成都温江出台精装房管理细则:可定制装修,拒绝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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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成品住宅装饰装修

⼯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共从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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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温江区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全⽂:

温江区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强化我区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管理,压实各⽅主体责任,规范成品住宅监督管理,减少成品住宅装饰装

修⽭盾纠纷,按照《成都市⼈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

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管理措施〉的通知》(成住建

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管理措施〉的通知》(成住建

2019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区⾏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监督管理⼯作,适⽤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质量监督管理,除执⾏本细则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和技术标准等

相关规定。

第四条 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实⾏施⼯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程进⾏肢解分包。承担成品住宅装饰装修⼯

程的施⼯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章 质量标准

第五条 成品住宅装饰装修⼯程的质量应符合《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程技术标准》相关要

求,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进⾏验收,并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装配式结构除满⾜《四川省装配式混凝⼟结构⼯程施⼯与质量验收标准》(DBJ51-T054-2015)规范外,同时

加强以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单位应建⽴健全可靠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装配式建筑专职质量安全管理

⼈员,并定期对⼯⼈开展装配式建筑安装技能培训;住建部门应对装配式建筑专职管理⼈员和专项培训开展情况进⾏监

路、⼤门、围墙真实情况,沙盘模型、样板楼书、宣传⼴告应分别报规划、住建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按

照审查合格的施⼯图对单元⼊户门厅、楼梯间、⾛道、消防栓等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制作效果图并纳⼊公⽰内容,严禁

标注仅供参考等字样。

(⼆)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期间将可能影响房屋使⽤及舒适性的不利因素进⾏重点提⽰,如配电房、室外箱式变压器、风

机房、排风排烟⼝、⽔泵房、避难层设备房、汽车出⼊⼝、室内消防管道、化粪池、垃圾房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以及项⽬周边待建市政设施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成品住宅建设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信息,菜单式

装修的选择内容,采⽤的装修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采⽤的装修材料的质量及环保证明、装修⼯程质

量保修期以及开发企业当前的信⽤等级等信息。

(四)建设单位在销售前应按装修⽅案修建实体样板房,成品住宅建筑⾯积5万平⽅⽶(含)以内的,实体样板房不得

少于2个;成品住宅建筑⾯积超过5万平⽅⽶的,实体样板房不得少于3个。样板房施⼯应按照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设

计图纸进⾏,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质量,作为房屋交付的参照标准,不得呈现不属于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装饰主

材应在样板间同步展⽰。样板间展⽰内容应做公证影像视频保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商品住宅交付之⽇起不少于1

年。未修建实体样板房的户型,应设计制作全⽅位的装修效果图,在销售现场展⽰并作为交付参照标准。

(五)建设单位为购房⼈实施装饰装修量⾝定制的,应当与购房⼈单独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应包含装修主体和资

格、装修风格和⽅案、装修部品和材料、装修效果和价款、质量验收和保修等内容。

(六)建设单位销售成品住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单独标明装修价格标准。同时,应按照国家和地⽅的有关规定将

装饰装修⼯程明细及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并进⾏重点提⽰,作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须取得建设⼯程并联竣⼯验收合格⽂件和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备案证明。

第⼗条 质量管理

(⼀)新报建的成品住宅⼯程,装饰装修⼯程应与⼟建⼯程实⾏⼀体化报建。避免管理缺位,严格实⾏项⽬经理、总监

理⼯程师⽹上核实锁证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程装饰装修⼯程设计⽅案的策划,科学确定⼯程质量⽬标和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程⼯期定额〉的通知》(建标〔2016161号)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住宅装修⼯程⼯期,不得压

缩⼯期。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落实材料检测制度,禁⽌使⽤⽆标识标牌、⽆合格证明、未经检测的劣质材料。

(四)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设⽴业主开放⽇,将施⼯实体样板房有序向业主(或业主代表)开放,收集业主

意见,并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处理。

(五)建设单位项⽬负责⼈应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分户验收抽查⽐例不得少于5%并签字确认

(四)施⼯单位严格落实住宅装饰装修⼯程施⼯⾃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通过三检控制三⼯序(即监督上⼯序、保

证本⼯序、服务下⼯序)保证分项⼯程质量。

(五)施⼯单位应报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检验批进⾏交接验收,对⼯程实体质量进⾏验收,验收中应对开

裂、渗漏等常见质量隐患进⾏重点排查,明确责任,并形成书⾯验收意见。由施⼯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整改,整

改完成验收合格后⽅可进⾏下道⼯序施⼯。

(六)严格落实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三项制度,形成质量问题发现、整改、验收闭合。

(七)室内装饰施⼯应使⽤符合要求的脚⼿架,禁⽌使⽤⾃制简易装置(如马凳、⽵梯等)。

(⼋)作业⼈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品;阳台等临边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条 ⼯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在装饰装修阶段严格按合同约定⾜额配备专业技术⼈员,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开展⼯程建设监理

⼯作,对重要⼯程节点和⼯序、⼯艺按规定进⾏旁站巡视和平⾏检查。

(⼆)监理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程施⼯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建市〔2002189号)制定旁站监理⽅案,

对重要⼯程关键部位、关键⼯序、节点及⼯艺,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员职责等。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单位装饰装修施⼯前编制的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复验计划书进⾏审查,严格落实进场材料

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实施源头管控,落实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参数符合设计⽂件要求并与样板房展⽰样品⼀致,质

量证明⽂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四)进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部品严禁使⽤,并形成相应退场记录。

(五)在装饰装修⼯程质量⽇常监督中建⽴问题清单,对照问题逐⼀进⾏整改,建⽴整改清单,并对整改情况进⾏验

收,建⽴验收清单。形成发现、整改、验收闭合制度。

(六)分户验收监理单位应全数检查,并按要求形成书⾯检查记录,项⽬总监理⼯程师亲⾃参与分户验收抽查⽐例不得

少于15%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定制装修的成品住宅应单独组织验收,项⽬总监理⼯程师亲⾃参与分户验收抽查⽐例不

得少于50%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

第⼗三条 售后保修

(⼀)建设单位应在楼栋显著位置张贴《住宅质量保修(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建设单位项⽬负责⼈、施⼯单位项

⽬负责⼈、项⽬总监理⼯程师移动电话。

(⼆)建设单位应建⽴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质量保修台账,对业主反应的质量问题及时出具受理

单,并组织施⼯单位对业主反映的质量缺陷进⾏核实处理,认真履⾏质量保修责任。

(三)物业单位应做好质量报修核实⼯作,提升物业服务意识。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建设单位(或施⼯单

位)组织整改;质保范围外的做好解释和指导服务⼯作。

(四)建设单位应建⽴“12510”质量保修⼯作机制(当⽇响应,2个⼯作⽇内现场核实,5个⼯作⽇形成⽅案,10个⼯作

⽇内实施整改),保修期以并联验收合格之⽇计算。

第四章 ⾏业监管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

号),加强成品住宅⼯程质量监管,实⾏三查制度,重点对施⼯实体样板验收、分户验收、竣⼯验收三个环节的验收

情况进⾏监督抽查,分户验收监督抽查⽐例不得少于3%,且核查建设单位项⽬第⼀责任⼈和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

师分户验收抽查⽐例履职情况。

第⼗五条 规划、住建、园林绿化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公⽰、宣传的绿化⽅案进⾏监督指导,并将建设

第⼗五条 规划、住建、园林绿化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公⽰、宣传的绿化⽅案进⾏监督指导,并将建设

单位落实设计⽅案情况纳⼊信⽤管理。

第⼗六条 建⽴施⼯过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各分部、分项⼯程、关键⼯序、关键部位、隐蔽⼯程(特别是开裂、空⿎、

渗漏、⽔电滴、漏、跑、冒,排⽔堵塞、积⽔、倒返⽔现象、总平管⽹等质量常见问题)实施举牌验收(即在关键⼯

序、关键部位隐蔽验收时,制作验收牌,验收牌上标明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参与验收⼈员在

验收现场举牌摄像,保存验收影像资料),加强施⼯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全⾯落实建设⼯程质

量终⾝责任承诺和竣⼯后永久性标识标牌制度。

第⼗七条 明确各分部、分项⼯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及质量监督责任⼈,全⾯落实建设⼯程质量终⾝责

任承诺和竣⼯后永久性标识标牌制度,保证⼯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条 加强处罚⼒度和综合信⽤评价考核的管理,严格按照市住建局综合信⽤考评⼯作管理办法进⾏重点考核。对建

设、设计、施⼯、监理、图审等单位负责⼈不按规定履⾏质量管理及保修责任等⾏为,对涉事企业按规定进⾏处罚。将

相关负责⼈纳⼊个⼈诚信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为的,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质量问题倒查制度,同类问题投诉超过5次以上的由责任单位指派责任⼈

坐班包案协同处理。按质量问题的成因,追究建设单位项⽬第⼀责任⼈、施⼯单位第⼀责任⼈、总监理⼯程师、项⽬设

计负责⼈及监督机构监督⼈员的相关责任。

第⼆⼗条 发⽣质量问题或功能缺陷导致⽭盾纠纷的,⾏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采取约谈、通报、信⽤扣分

等措施。

第⼆⼗⼀条 建设单位未按设计⽅案修建绿化的,规划、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差异程度责令整改或实施信⽤扣分。

宣传内容与设计⽅案和实际效果严重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条 项⽬交付期间,未出现质量问题或未引发⽭盾纠纷的建设项⽬,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或予以信⽤加分奖

励。

第⼆⼗三条 推⾏⼯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在国有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建设的住宅⼯程中,推⾏⼯程质量缺陷保险。在住

宅⼯程竣⼯后的保险责任期内,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可向该项⽬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维修或理赔。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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