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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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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志刚,*,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汤雪萍,*,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曾品懿,*,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郑国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权东,广东泽康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周志刚、汤雪萍诉被告曾品懿、郑国祥相邻关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拆除北面座向公共卫
生间外墙擅自搭建的钢架及全部空调外主机,以消除对原告通
风、采光、日照的影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
××座的邻居,原告居住在1401房,被告居住在1501房。被告
自2021年初起;对自家房屋实施装修以来,给原告的房屋楼板质
量、以及相邻(上、下)墙体建筑设计附属设施使用(主要是空
调外主机安放的位置);对原告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原因是被
告把其房屋北面座向阳台楼宇设计预留空调外主机固定安放位置
改作其它用途,擅自在其北面座向公共卫生间外墙搭建钢架(可
以随时出入),并安装空调外主机。即被告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同时留下了该违建物的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原告
住户北面座向公共卫生间的通风、采光、日照(均要关窗规避、
影响房屋对流)和公共卫生间的私密性等,造成了原告生活质量
的降低,更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
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
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
被告在房屋装修期一意孤行,不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督促整改,原
告上、下奔走多次,意图找其协商、自行解决未果,皆因被告多
次回避,且态度顽劣,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至今长达半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建筑
物通风、采光、日照”款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严格规范执行该栋楼宇空调外主机安放位置设计的理念。
使房屋产权使用人营造起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敬畏心,
以杜绝被告因其违反建筑设计附属设施的规范而蔑视相邻权存在
的法律意识,从而迫使原告特诉此状。原告请求法院能以事实为
依椐,法律为准绳,公平审理此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原告一个继续住得阳光舒心:上下、左右互
不干扰、睡得安心:邻里出入互不提心的、和谐共处的居家环
境。
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搭建在北面座向公共卫生间的钢
架和空调影响了通风、采光、日照,但是,被告搭建的钢架和空
2、被告和原告所处的房屋的北面,有一条面对小区内部的、
楼栋北面的凹形夹缝,夹缝东面和西面宽度约1.1米。要想从
1501房及相同户型的房屋1401房内部比较完整的看到该夹缝,只
能从公共卫生间的窗户探头出去。
3、被告钢架和空调安装的位置,位于夹缝的第15层之上。
钢架和空调安装位置的夹缝东面和西面皆为1501房的外墙,外墙
完整未设置门窗、排气扇等设备设施,东面外墙的背面是阳台、
无建筑物,西面外墙的背面为卫生间,南面为1501房公共卫生间
的外墙和宽约1米的窗户。
4、被告空调安装、固定在宽约2公分的、条形的、镂空的金
属框架上,金属框架设置在建筑物原有的第15层的混凝土横梁
上。混凝土横梁位于1401房公共卫生间窗户的上方,且空调的安
装位置从金属框架往上提升了约30公分。
5、从1501房的公共卫生间内往北平视,空调主机对1501房
的视线、采光、通风的影响都不大,更不会影响1401房了。因为
从1401房的公共卫生间窗户向北平视,根本不能看到空调和钢
架。
6、从1401房的公共卫生间往北平视,根本看不到1501房的
钢架和空调。原告提交的证据2图片1/3、2/3,恰恰显示是在公
共卫生间的窗户边仰头往上拍的照片。
7、原告房屋位于14楼,被告安装的空调在1501房正北面的
外墙和窗户处,远远超过了14层,被告没有在1401房的公共卫
生间窗户的正北水平面进行遮挡,如何影响其通风?并且,原告
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影响其通风。
8、根据气候和生活常识可知,光线是直线传播,被安装的钢
架和空调位于1401房以上的与1501房水平的正北面的夹缝中。
佛山市这个区域,正北方向根本不会影响光照。并且安装运行
后,因为空调东面外墙的背面为阳台,西面外墙的背面为卫生
间,北面无建筑物,南面外墙的背面也为卫生间,因此不会对14
层、16层住户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钢
架和空调影响其采光、日照,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共卫生间的日照
时间变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任何权利。
9、若原告意图在此夹缝中安装空调,被告既有的安装行为也
丝毫不会对他产生影响。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
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
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
侵权。”的规定,被告可以合理使用该夹缝中的外墙部分,可以
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安装钢架和空调。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补充:1、关于空调位置,是安装在14楼楼顶上的横梁上,
具体尺寸可见被告提交的照片10,可看出位置是属于15层,原告
提交的证据1、2图片可知其是仰视拍摄的,因其显示的是窗户上
沿,所以平视是看不到的。2、被告提交的证据照片3-6可看出,
空调安装在被告房屋公共卫生间向北的外墙,一个很重要的点,
原告提交的证据1可看出夹缝宽度1.1米,深度2.9米不够,夹
缝所面对的是公共卫生间,西墙和东墙都是外墙,没有设置窗户
的任何设施,并且属于15层所有。3、从原告的证据1可看出,
西墙是公共卫生间,东墙是空的,故被告安装的空调对原告是没
有影响。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房屋建筑设计图,证明房屋北面座向阳台楼宇设计附属设
施预留空调外主机固定安放位置。现被告安装空调主机的位置属
公共设施。
2、原告自拍图片三张,证明被告改变在北面座向空调外主机
安放位置,擅自在其北面座向公共卫生间外墙搭建钢架(可以随
时出入),故影响原告隐私。现被告安装空调外主机,对原告北
面座向公共卫生间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构成严重干扰和影响。
3、两份政府部门回复,证明原告曾于2021年7月21日向政
府相关部门反映了被告违法、违规改变空调外主机位置安装行
为,并已得到明确答复为督促自行整改,但时至今日还未见被告
有实质性改变行为,充分证明被告在行为上是主观故意。
4、滨海御庭业主临时规约,证明被告违背了购买滨海御庭住
房时与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下“滨海御庭业主临时
规约”的承诺,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
时规约,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
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违反了业主
临时规约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违反了
1、空调安装公司向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安装的管道不
够长,有安全隐患,在不影响整个物业的情况下把空调室外机安
装在涉案位置。
2、照片,证明照片3、5、6可显示从室内往北通过公共卫生
间的窗户向北看可看出的景象,可看出被告的空调安装在自己的
窗户旁边,假如存在光线被挡的问题也是影响被告本人的光线。
照片6可看出通过公共卫生间向北看可看到是两面夹缝中的墙
壁,证明该夹缝的目的不是用来通风、采光、日照,照片4可证
明从趴在15楼公共卫生间的窗户往下看,被告没有影响原告的通
风、采光、日照,并且被告安装的空调离金属钢架底座有30公分
的高度,这是一个调整,照片7、8、9、10都能看出被告所安装
的空调处于夹缝中,超出14层的高度,并且安装的空调给夹缝留
有一半的宽度,照片8是从一楼往上看夹缝,可印证布满了管
道。
3、光盘内含视频2个,证明被告在安装空调时注意到给相邻
的邻居留有余地,并且是在自家外墙上安装。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认定如
下:原告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或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
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经询问,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是
否有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应作对其不利的推定,故对该证据,本
院亦予确认。被告的证据,经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原告共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与两
被告共有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1501房相邻。两被
告自2021年初起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在1401房公共卫生间北向
窗户上方东面外墙上搭建钢架并安装空调外机。
2021年7月21日,原告通过“佛山12345”反映上述1501
房空调外机安装问题,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公室回复,关于该问题,执法人员已督促物业做好当事人沟通整
改工作,并对1501住户进行沟通,督促自行整改。石湾镇街道办
事处答复,“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东平社区居委会:我社区
于7月4日与物管、街道城管及双方业主在物业管理处召开协调
会,建议1501业主按照开发商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主机,但1501
业主仍然不肯将空调主机移位,协商无果。”
2021年8月9日,佛山市泰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
说明书》,对涉案1501住户主机位作情况说明,称,因为原来主
机位置安装主机管道不够长,散热效果不好,可能导致安全隐
患,为了楼层住户安全,经考虑后参照滨海御庭多家住户安装的
位置方式安装;现空调主机位置是属于本户购买的自墙,在业主
要求下,并且不影响整个物业楼层外观和安全的情况下安装空调
主机。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滨海御庭业主临时规约》,其中
第十五条约定,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
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
及冷凝水的处理。
庭审中,本院询问两被告有否签署滨海御庭业主临时规约,
并承诺按照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应按物业企业指定的
位置安装,两被告称庭后回复,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回
复。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系。原、被告作为相邻房产的权利人和使用人,应在行使不动产
权利时,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座××房公共卫生间北向窗户上方东面外墙上搭建的钢架及
安装的空调外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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