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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0日发(作者:杭锡命)
郑晓瑾、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3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文珍)
【审理法官】(刘文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
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郑晓瑾
【当事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郑晓瑾
【当事人-个人】郑晓瑾
【当事人-公司】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
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华、陶方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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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华、陶方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艳华、陶方方
【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郑晓瑾
【本院观点】上诉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
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
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
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
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
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9: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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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瑾、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63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
区鸿翔西路某某海西明珠大厦1908-12。
法定代表人:易海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
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琦道某某新景舜弘大厦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易龙德,系该公司经
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
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某某钻石海岸某某3302div style='LINE-HEIGHT:25pt; TEXT-
INDENT:30pt; MARGIN:0.5pt 0cm;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许舒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住所地福建省
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某某某某第某某之二iv style='LINE-HEIGHT:25pt; TEXT-
INDENT:30pt; MARGIN:0.5pt 0cm;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张忠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陶方方,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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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
(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晓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
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
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
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
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
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
(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舜弘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
舜弘置业有限公司、海西置业(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弘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刘文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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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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