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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房建设规划
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5.24
• 【字 号】儋府办〔2019〕26号
• 【施行日期】2019.05.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儋府办〔2019〕26号
各镇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儋州市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儋州市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完善村庄规划。各镇政府应当足额安排村庄规划编制资金,依照我市
“多规合一”和上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做到村村有规
划,建设有依据。
第二条 建房户申请。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
规划报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在村庄
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
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属证明(农户有宅基地使用权
证书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作为权属证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在符合
村庄规划或符合“多规合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土地利用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和宅基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出具同意
建房用地意见书)。满足上述条件的建房户,持家庭户口本、个人身份证向村委会
提出建房申请,领取并填写《儋州市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第三条 村委会审核及公示。村委会对建房户填写的《儋州市农村居民建房报
建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及报建申请表在村务公
开栏、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房户或者
第五条 镇政府审核及发证。镇政府在接到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红线图》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国土所、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现场勘查。
镇国土所负责审查拟建房地址是否与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权属证明
(宅基地确权书或村民小组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一致,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对符合条件的,由镇国土
所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国土所签署不同意意见。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审查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对已批准的村庄规
划、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在符合“多规合一”的基础上,允
许建房户使用原有宅基地或经村委会同意使用村庄内的闲置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同
时应符合所建房屋不得超过3层且不得高于12米。对符合条件的,由镇规划建设
管理所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署不同意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并免除建房户规划报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费。不符合条件的,
由镇政府向申请人或村委会作出书面答复。
在2016年7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
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房屋,可由户主提出改建和扩建或补办建设
规划报建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农村新建住房建筑设计应体现海南地域特征、民
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突出乡土气息、海岛田园和传统特色。建筑外立面原则上应粉
刷外墙涂料。建房户可优先从《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中选
择设计方案,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对于未选用的,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或由镇规划建设管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设计图进行指导设计。
第七条 竣工验收。农房报建竣工验收实行申请制。农村新建住房竣工后,建
房户或由村委会代为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村委会代为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
内向镇政府提出。镇政府在接到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镇
规划建设管理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办理《不
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有关要求。
(一)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
用权,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属拆旧建新的,如原宅基地
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在符合“多规合一”及“一户一宅”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
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对已经依法确定集
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以及“一宅多户”、宅基地未确定到户
的,在分户建房或重新建设时,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市政府规定面积
标准重新确定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
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以及不得再批准宅
基地申请的情形,严格按照《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
〔2013〕60号)施行。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村
村民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住宅和原址拆除原址建设的,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
权限可按法定程序由市政府授权给镇政府,由村委会审核,镇政府批准,报市土地
主管部门备案。
(三)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
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
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
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执
行。
第十条 省农垦、林业系统农场队以及一线作业点内的居民住房建设规划报建
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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