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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娜莉与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房屋登记
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姬鹏飞)

金娜莉与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

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01行终10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娟杨帅张振岭

【审理法官】杜娟杨帅张振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娜莉;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当事人】金娜莉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当事人-个人】金娜莉金棋林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代苏宁王德辉

【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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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金娜莉;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登

记行为违法并赔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要

求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曾于2015年、2018年两次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

被告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均已作出了生效裁判,现上诉人再次就同

一事实及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4:31: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所诉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一街184-4-3,建筑面

38平方米。原系原告母亲张某某及父亲金某某所有,原告母亲去世后,20004月金某

某以买卖方式将该房屋卖给儿子金棋林。20083月原告以继承纠纷起诉至沈阳市东陵区人

民法院,经该院调解,原告继承其母亲所有部分应继承遗产份额2万元。201587日,

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金棋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

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于

201512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

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622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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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终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711日,原告以沈阳市浑

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

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5000元,原审法院以其重复起诉为由,于2018813日作出

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201811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行终1955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告曾在2015827日以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于201512

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已就原告所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现

沈河区)丰乐一街184-4-3室房屋变更登记的主张进行了处理,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

后原告针对同一涉诉房屋的登记事项,于2018711日再次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

20188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书,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

原告的起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仍然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

的理由再次起诉,与前两次起诉重复,仍然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

告金娜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金娜莉上诉称,20004月沈阳市东陵区房产管理局(现浑南区

房产管理局)在金某某、金娜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变更到金棋林名下,严重侵犯

了金某某、金娜莉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二人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损失,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上诉

人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二十年,符合诉讼条件。

金娜莉与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

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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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01行终10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娜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浑某某银卡路某

某。

法定代表人:祝永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健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棋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娜莉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

产登记中心、金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19)辽0104行初2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所诉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一街184-4-3

建筑面积38平方米。原系原告母亲张某某及父亲金某某所有,原告母亲去世后,2000

4月金某某以买卖方式将该房屋卖给儿子金棋林。20083月原告以继承纠纷起诉至沈

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该院调解,原告继承其母亲所有部分应继承遗产份额2万元。

201587日,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金棋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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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于201512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6222日,辽宁省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行终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2018711日,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

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5000元,原审法

院以其重复起诉为由,于20188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81120日,辽宁省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行终19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曾在2015827日以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浑南区房产局2000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于

201512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已就原告所诉的位于沈

阳市东陵区(现沈河区)丰乐一街184-4-3室房屋变更登记的主张进行了处理,该行

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后原告针对同一涉诉房屋的登记事项,于2018711日再次诉

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88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

书,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原告提起本

次诉讼仍然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与前两次起诉重复,仍然属于重

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金娜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

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娜莉上诉称,20004月沈阳市东陵区房产管理局(现

浑南区房产管理局)在金某某、金娜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变更到金棋林名

下,严重侵犯了金某某、金娜莉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二人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损失,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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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重违法。上诉人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二十年,符合诉讼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且上诉

人起诉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金棋林答辩称,案涉房产登记变更是合法的,手续合法,上诉人的赔

偿请求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曾于2015年、2018年两次以沈阳市浑南

区房产局为被告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均已作出了生效裁判,现

上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张振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管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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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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