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龙洞-与股票相关的罪名

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姬鹏飞)
金娜莉与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
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娟杨帅张振岭
【审理法官】杜娟杨帅张振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金娜莉;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当事人】金娜莉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当事人-个人】金娜莉金棋林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代苏宁王德辉
【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7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金娜莉;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年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登
记行为违法并赔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年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要
求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曾于2015年、2018年两次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
被告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均已作出了生效裁判,现上诉人再次就同
一事实及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
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4:31: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所诉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一街18号4-4-3,建筑面
积38平方米。原系原告母亲张某某及父亲金某某所有,原告母亲去世后,2000年4月金某
某以买卖方式将该房屋卖给儿子金棋林。2008年3月原告以继承纠纷起诉至沈阳市东陵区人
民法院,经该院调解,原告继承其母亲所有部分应继承遗产份额2万元。2015年8月7日,
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金棋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
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于
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
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6年2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
2 / 7
行终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7月11日,原告以沈阳市浑
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
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5000元,原审法院以其重复起诉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
(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行终1955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告曾在2015年8月27日以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
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已就原告所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现
沈河区)丰乐一街18号4-4-3室房屋变更登记的主张进行了处理,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
后原告针对同一涉诉房屋的登记事项,于2018年7月11日再次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
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书,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
原告的起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仍然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
的理由再次起诉,与前两次起诉重复,仍然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
告金娜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金娜莉上诉称,2000年4月沈阳市东陵区房产管理局(现浑南区
房产管理局)在金某某、金娜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变更到金棋林名下,严重侵犯
了金某某、金娜莉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二人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损失,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上诉
人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二十年,符合诉讼条件。
金娜莉与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
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3 / 7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行终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娜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浑某某银卡路某
某。
法定代表人:祝永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苏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健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棋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娜莉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
产登记中心、金棋林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19)辽0104行初2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所诉房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一街18号4-4-3,
建筑面积38平方米。原系原告母亲张某某及父亲金某某所有,原告母亲去世后,2000年
4月金某某以买卖方式将该房屋卖给儿子金棋林。2008年3月原告以继承纠纷起诉至沈
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该院调解,原告继承其母亲所有部分应继承遗产份额2万元。
2015年8月7日,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金棋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确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其起诉
4 / 7
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6年2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行终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2018年7月11日,原告以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
认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5000元,原审法
院以其重复起诉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
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行终19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曾在2015年8月27日以浑南区房产局为被告向本
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浑南区房产局2000年4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于
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大东行初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已就原告所诉的位于沈
阳市东陵区(现沈河区)丰乐一街18号4-4-3室房屋变更登记的主张进行了处理,该行
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后原告针对同一涉诉房屋的登记事项,于2018年7月11日再次诉
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辽0104行初236号行政裁定
书,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原告提起本
次诉讼仍然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与前两次起诉重复,仍然属于重
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金娜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
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娜莉上诉称,2000年4月沈阳市东陵区房产管理局(现
浑南区房产管理局)在金某某、金娜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变更到金棋林名
下,严重侵犯了金某某、金娜莉共有人的权利造成二人享有该房产的财产损失,行政行
5 / 7
为严重违法。上诉人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二十年,符合诉讼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局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且上诉
人起诉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金棋林答辩称,案涉房产登记变更是合法的,手续合法,上诉人的赔
偿请求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系针对2000年4月涉案房屋登记行为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该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上诉人曾于2015年、2018年两次以沈阳市浑南
区房产局为被告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均已作出了生效裁判,现
上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杨 帅
审 判 员 张振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乐
书 记 员 管力明
6 / 7
附法律依据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餐桌的尺寸-股票一般卖多少手

更多推荐
浑南二手房
发布评论